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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秘書處任職要求

發布時間:2021-04-03 05:47:13

1.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助學育人。幫助困境中群體接受職業教育,重樹生活信心。幫助老年人和孤殘兒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狀況,回歸主流社會。支持相關教育機構培養社會管理專業人才,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全面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公募基金會副秘書長的任職期是幾年

公募基金,沒有地方性的。業務主官單位是過家證券監督會及其個省市機構。業務主官單位的級別,可能在副廳級以上。

4.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5.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6. 去公益基金會做全職工作需要什麼條件

慈善機構門檻太高 審批手續和注冊原始基金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 「根本辦不了基金會。」謝醫生咨詢有關部門後徹底絕望,「要一系列審批手續,而且門檻很高」。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把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贏 CBD核心 原銅別墅 易郡新北京四合院韓國新女裝年利近百萬 1000元開店做老闆(圖) 利性法人定義為基金會,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意味著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出資成立基金會,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 最少一下得拿出200萬元,否則免談。 還有沮喪的消息。那些真正試圖成立民間慈善組織的人們發現,無論是基金會還是 NGO,大都還只能停留在設想階段。中國社科院一位法學博士生調查發現,占總數80%以上的民間組織屬於「非法存在」,原因之一是「對於社會底層、弱勢群體、貧困山區的公民來說,關於會員數的規定、關於活動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無疑為他們的自由結社劃出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而就結社的意義和功能而言,恰恰他們才是對結社最有需要的」。 即使有兩百萬元,也成立了合法的民間組織,還是不能募捐。「先前的義賣、捐款都已經違法了。」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對民間慈善抱有疑慮,「民間捐款不好監管,存在很多問題」。民政部規定:義賣、捐款活動,必須由當地合法的慈善組織作為主辦方承擔,捐款捐物也不能直接進入直接受益人的戶頭,應該由慈善組織安排。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民間慈善捐款活動都是『非法』的。」一家得到批準的國際慈善機構廣東地區負責人說,「募捐的權力被指定的幾個組織壟斷了,即使我們上街募捐,也要事先得到審批,否則一樣違法。」捐助「魔豆」既沒有合法的機構作為主辦,捐款也沒有進入慈善組織的賬戶,大家要不停止幫助「魔豆」,要不轉變成地下活動悄悄進行。 蘇州電視台記者想出了一個巧妙的辦法。憑借與蘇州市紅十字會良好的合作關系,由蘇州市紅十字會設立「愛心賬戶」,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管理捐款,以繞開嚴厲的管理政策,獲得募捐的合法性。 提議獲得「淘寶網」同意,加上上海東方衛視,四家單位作為理事,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規定今後的全部捐款進入蘇州紅十字會「愛心賬戶」,再由周麗紅父母從「愛心賬戶」提款,剩餘款項幫助其他面臨困境的母親,資助對象由紅十字會篩選,四家理事單位全部同意後方可使用,以保證支出透明。蘇州電視台記者認為,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保證了活動的權威,他說: 「我想不到還有哪個單位比紅十字會更有公信力。」然而恰恰事與願違,新的捐款辦法公布後,網友的質疑卻多了起來,一個題為「請解釋一下:如何保證捐款能全額、安全送達小豆豆手中?」的帖子發問:既然「魔豆寶寶」有自己的賬號,捐款也是自願的個人行為,為什麼不可以直接打款呢?為此,淘寶網工作人員專門寫了一個政策解釋帖答復網友。 「愛心賬戶」找到了合法的運作機構,也制定了相對透明的運作機制,周麗紅的遺願似乎可以實現了。然而,不少人認為,這還只是「真正」慈善事業的起點。 「愛心賬戶以後怎麼維持?」蘇州電視台一位編輯說,隨著「魔豆事件」關注度遞減,捐款肯定越來越少,最後直至為零,「愛心賬戶能走多遠還很難說」。 目前累積捐款18萬元,如果按資助1人3萬元計算,只夠救助6個人。第7個人怎麼辦?與捐款的熱情相反,沒有人認為自己能把愛心賬戶「經營」下去。 「我沒想過,我不會去做這個事,我肯定不會去做這個事情。」謝建軍一連說了兩個「不」,「雖然挺有興趣,但不可能,民間組織手續太難辦,而且我還有一堆自己的事」。謝建軍有兩個孩子,妻子工資不高,他計劃今年出國「淘金」,為孩子的大學學費奔波。 「不可能由淘寶的網友去做。」「蔻蔻」也這樣說,「網友們都有工作,而且個人力量有限,應該是紅十字會或淘寶公司接手」。 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也連連擺手,「只能靠淘寶公司,我們只是參與,提供公信力並監督資金使用」。 就連報道「魔豆」的媒體也一致鼓動淘寶公司把「愛心賬戶」維持下去,淘寶公司的回答簡單明了:作為商業公司,不可能專門做慈善。
燕舞秋風1Z4!

7. 河仁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名稱、注冊金額和住所:
(一)基金會全稱:河仁慈善基金會(Heren CharityFoundation,縮寫 HCF)
(二)原始資金:來源於曹德旺和曹暉捐贈的354900萬元人民幣等值股票。
(三)基金會住所:福建省
第二條 基金會宗旨:關注弱勢群體,促進機會平等,推動社會和諧。
第三條 基金會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基金會遵循弘揚慈善精神,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理念,業務范圍包括:
(一)關注中國教育事業,擴大弱勢群體受教育機會,提高其人文與科學素質;
(二)資助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
(三)資助並促進環境生態保護;
(四)資助緊急災害救助以及災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章 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條 本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11至15人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理事會閉幕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認同並執行本基金會章程,保證有足夠時間服務於理事會;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經歷,在該領域擁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個人聲望,且其專業素養能夠切實服務於理事會和機構發展。
第十條 理事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連續3次未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職責的,應及時辭去理事職務,報理事會通過生效;
(五)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由理事會有效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六)理事選舉與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詢;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參與理事會各項事務的表決,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六)有權提請理事會審議相關議題,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推薦理事;
(八)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九)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維護基金會的聲譽,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基金會發言;
(十一)監督秘書長工作,不幹預秘書處行政管理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等;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和批准年度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年度公益項目計劃;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決算,監督財務執行過程;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決策;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考核秘書長工作業績;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關於理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原則定於每年3月和10月召開,特殊情況則按臨時會議形式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四)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會議通知必須註明會議討論議題。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參會理事80%以上通過,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終止;
(五)每年捐贈資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們認為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7至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應具備履行職責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五)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二)監事有權核查理事會或秘書處的工作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並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意見,情節嚴重者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及理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一律不領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應簽署利益沖突聲明,當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在理事長缺席或不能行使權力時擔負起理事長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負責協助理事會指導、協調秘書處工作。專業委員會由理事長任命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理事擔任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家或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戰略管理、經濟、法律、金融、投資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有不良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監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聘用,簽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理事會剩餘任期。理事會任期到期後,秘書長職務同時解除。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各主要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審批後聘用,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決定聘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開展日常工作;
(三)協助理事會的召開;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並報理事會批准;
(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本基金會基金的年度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七)擬訂本基金會年度經費預算、基金會年度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批;
(八)向理事會提請審議基金會重大捐助活動與公益救助活動,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九)報告重大活動進展和年度審計工作;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秘書處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一)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二)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資金來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贈的私人財產:
1)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計3億股,按公司股票捐贈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權平均價扣稅後凈金額作價;
3) 原始股票轉讓給本基金會所需繳納的稅款,按合同規定,在過戶手續完成後,由本基金會負責繳納。
(二)通過經營上述資產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資金籌措與投資管理
本基金會可運用自有資產進行盈利性投資、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保證基金保值與增值。
本基金會應按照與曹德旺家族的股權捐贈協議,嚴格執行相關條款,充分履行基金會作為股權持有人的股東權益和義務。除非本基金會授權的投資和經營,處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贈福耀玻璃股票需經基金會全體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會書面決議,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屬於社會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八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資產及其運營所形成的實際的現金收益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條 資金使用及日常費用管理
(一)基金會資金使用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決議執行批付。理事會未作出決議的項目,由理事會決議在一定額度內授權理事長決定。
(二)日常緊急救助資金,單筆不超過50萬人民幣;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單筆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由理事長審批。但上述兩項支出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000萬人民幣;
(三)非預算內支出,每筆不大於10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由秘書長直接批付。
(四)緊急救災資助項目,由捐資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根據實際需求做出決定,並事先通報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是指資金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公益項目,資金投入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必須列入: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年度財務預決算計劃;
同時以上重大捐助、救助與投資活動非經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重要事項的表決程序,不得立項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實際的現金收益的8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資產管理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未按主要捐贈人與基金會簽署的捐贈協議運作基金會,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解除捐贈協議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作性補貼方案

第四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一)單位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指定用途捐贈的單位,補貼及獎勵按照實際到賬捐贈金額的4%計算;非指定用途捐贈的單位,補貼及獎勵按照實際到賬捐贈金額的5%計算。補貼及獎勵用於本單位的業務拓展費、事業發展基金、相關人員的補貼及獎勵(原則上金額不超過70%)等支出。

(二)個人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標准

1.指定用途捐贈的個人補貼及獎勵根據實際到賬金額,按以下方案分段計算獎勵金額:

(1)實際到賬捐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包括1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2)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4%計算;

(3)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3%計算;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算;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2%計算。

2.非指定用途捐贈的個人補貼及獎勵根據實際到賬金額,按以下方案分段計算獎勵金額:

(1)實際到賬捐贈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包括100萬元)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核定;

(2)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5%計算;

(3)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4%計算;

(4)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3.5%計算;

(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3%計算。

(三)非現金類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

非現金類捐贈根據物品的實際情況,由基金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估,折算補貼及獎勵標准。

(四)其他情況的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

其他情況的補貼及獎勵,由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解決方案,經審核後執行。

第五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界定

(一)補貼及獎勵適用對象:籌資成功的校屬各單位和教職工個人(不含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校友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相關人員)。

學校根據情況對基金會、校友會、職務相關人員另行給予工作補貼及獎勵,由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會同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補貼及獎勵方案,並報學校審批後實施。

(二)現金類捐贈金額的界定以自然年度為補貼及獎勵的年度單位,按當年度到基金會帳戶的實際金額為准。

(三)非現金類捐贈物的界定以自然年度為補貼及獎勵的年度單位,按當年度經學校資產處登記入庫為准。

(四)單個合同分期到賬的捐贈,按該階段實際到賬總經費統一計算補貼及獎勵。

(五)單位與個人補貼及獎勵不重復計算。

第六條 捐贈工作補貼及獎勵執行

補貼及獎勵按年度發放,由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辦公室(秘書處)牽頭擬定年度補貼及獎勵方案,報基金會理事會和校務會審定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重

9. 秘書長職責

聯合國秘書長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務員又是首席執行官,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徵,秘書長為全世界人們,尤其是窮人和弱勢人群仗義執言。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他履行行政長官的職務,以及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所託付之其他職務"。憲章還規定秘書長有權力"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這些綱領性的原則即明確規定了本職位的權力,又給予其極大的採取行動的自由。如果秘書長不關心成員國的利益,他就不稱職。但是他必須要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權威,一言一行都要從和平的角度出發,為此甚至可以不惜經常得罪上述成員國。

秘書長要參加聯合國各機構的會議,同世界領袖、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員國的人們能清楚的了解聯合國日程上值得國際關注的眾多事情。每年,秘書長都要作聯合國工作報告,評價聯合國的工作,指出以後的工作重點。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又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基金會、署及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聯合國體系面臨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務上謀求進一步的協調與合作。

聯合國秘書長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發揮他的"積極職能",本著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公開或私下裡採取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產生、激化和傳播。

每任秘書長在其任期中間都會根據當時的時代形勢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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