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企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是什麼 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年金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並建立以信託關系為核心,以委託代理關系為補充的治理結構。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覆蓋率低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速度飛快,但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率仍然較低,企業年金投資的發展也較慢。由於企業年金的覆蓋率較低,企業年金的投資發展與企業年金投資的覆蓋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導致投資管理問題不斷。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仍然處於開始階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國現有的起運年金投資管理機構為經辦機構,政府的監管機構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非常的單一,且效率不高,導致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關具有監管能力的平級單位、律師、律所等難以發揮出監管的效用。
(三)企業年金發展不平衡
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因此企業年金的發展也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東南沿海地區,例如上海、廣東以及廈門等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對應的企業年金發展水平也較高,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也較好。但我國經濟不發達地區,企業缺少充足的資金,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水平較低,導致企業參保的年金較低,企業年金的規模也較低。
(四)法律機制的缺失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還缺少完善的法律機制的約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機制的缺乏,嚴重的影響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效率。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過程中,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機制,不利於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開展。
B. 股權投資基金公募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是怎麼一回事 回答全面我會追加分的
國內私募股權基金在運作模式上主要有公司型基金、承諾型基金和信託型基金幾種,近期也出現了合夥制基金的模式創新。
公司型基金較為常見,是一種法人型的基金。基金設立方式是注冊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責任制創業投資公司,公司不設經營團隊,而整體委託給管理公司專業運營。公司型基金有著與一般公司相類似的治理結構,基金很大一部分決策權掌握在投資人組成的董事會,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在中國目前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資人接受。它的缺點在於雙重征稅的問題無法規避,並且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決策效率不高。中科招商在國內最早開創了「公司型基金」模式,目前管理的公司型基金有5隻。總體而言,公司型基金是一種嚴謹穩健的基金形態,適合目前的國情和市場的誠信程度。
承諾型基金也稱契約型基金,是一種非法人形式的基金。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中,承諾型基金最為常見。基金設立時,通常由基金投資人向管理人承諾出資金額,然後先期到賬10%的資金,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度逐步到位。承諾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較高,並且基金本身可作為免稅主體。在國內承諾制基金的設立有所差異,如在出資形式上基金投資人簽署承諾協議後,一般先期資金不到賬,資金完全跟著項目進度到位。這種基金的設立方式,由於缺少對出資約定兌現安排和違約懲戒機制,對於管理人來說本身需要承受投資人的出資誠信風險和項目合作風險,但這種簡單易行的基金模式備受民間資本青睞,許多民營資本都通過承諾制方式與創投機構開展合作。
信託型基金是由創投管理機構與信託公司合作設立,通過發起設立信託受益份額募集資金,然後進行投資運作的集合投資工具,通稱為「股權信託投資計劃」。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組成決策委員會實施,共同進行決策。在內部分工上,信託公司主要負責信託財產保管清算與風險隔離,創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變現退出。信託型基金的成功設立和運作,要深入研究和運用相關政策,除嚴格按照《信託法》募集設立外,基金規則還必須兼顧《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規避信託投資與所涉法規的沖突。在信託型基金發展初期,由信託公司和創投管理機構合作募集運行是個正確路徑,能充分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確保股權投資信託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目前,湖南信託和深圳達晨,江蘇國信和中科招商都合作發行了信託型基金。
合夥制基金是國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規則使得投資人和管理人價值共同化,因此具有較強生命力。深圳某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設立,是一個大膽的創新。合夥制基金的核心,是要構建基金管理人「高風險、高收益」的游戲規則,防範道德風險與內部人控制。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必須勤勉盡責,精心理財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並規避「終生負債」的負擔。
但是,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採取合夥制,目前商法和市場條件還不完全成熟。首先,從管理人「無限責任」這一條來看,合夥企業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作普通合夥人,如果管理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作為管理公司出資人的投資經理團隊,也只會以自身出資對管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使管理公司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而投資經理團隊也只間接地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為投資經理團隊對基金承擔無限責任建立了一道防火牆,所謂普通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只是一句空話,難以把「高收益、高風險」的規則鎖定到投資經理團隊身上。而在國外,一般由本身是無限責任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把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最終落實到個人。所以,要看合夥制基金能否發生必要效用,還要考察作為普通合夥人的管理公司本身的性質,如果管理公司本身也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制企業,那麼這種合夥制基金對投資經理團隊的激勵和約束才是有意義的。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作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要求自身具有較強的債務償付能力,而在中國這樣的投資經理「富人」團隊尚未培育出來,一旦合夥制基金發生虧損破產,現有的投資經理團隊拿什麼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合夥制基金聽起來很美好,但是成熟的發展之路還很漫長。
公募基金的管理模式
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契約中不得含有提取業績報酬的內容,原有基金契約允許提取業績報酬的執行至2001年底。自此,我國基金管理費收入制度主要以固定管理費模式為主。事實上,無論是國內的現實情況,還是國際相關經驗,都表明統一、固定的費率模式與公募基金作為標准化大眾理財產品持有人分散、申購贖回頻繁的特點也更為匹配。而浮動管理費收費模式對持有人和基金規模的穩定性均具有相對嚴格的要求,國內公募基金要合理、公允地提取浮動管理費存在一定的難度。
兩種費率各有特點和適用性
固定收費方式有其特點,首先是簡單透明,便於理解和操作;其次,管理費收入和投資業績沒有明顯的直接關系,基金公司不會為了獲取高業績報酬而過於激進;第三,固定管理費模式並非完全「旱澇保收」和業績不相關,雖然管理費率固定,但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據基金業績通過申購贖回改變基金規模從而改變基金管理費總量,形成對基金公司的獎懲機制。「用腳投票」方式的存在也能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有效的制約。
而浮動收費方式的特點主要有:第一,管理費和基金業績緊密相關,在基金業績較好的時候投資者需要多支付管理費,在業績較差的時候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管理費;第二,收費方式比較復雜,普通投資者可能會有一定的理解上的困難,對於不同基金公司的收費方式也很難進行比較;第三,在投資者可自由地申購、贖回基金的情況下,浮動收費以什麼為基礎,申購贖回價格怎樣確定才能保證合理性和公正性都會存在難度;第四,浮動收費方式可能會導致基金公司採取更激進的操作來謀取較高的管理費收入。一般只有操作比較靈活、持有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對沖基金或者專戶管理的資產才會將管理報酬與業績掛鉤,實行浮動費率制,其中也不乏因為過分追求收益進而提高投資的激進性而導致基金大幅虧損甚至破產清算的例子,由此帶來的大部分虧損仍將由投資者承擔。
固定管理費率和浮動管理費率各有其特點和不同的適用性,目前國內公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和普通大眾理財的方式決定了其更為適合採用固定管理費的模式,而我國公募基金固定管理費的收取模式也是歷史和市場的選擇。從國際上基金管理費收取制度來看,盡管基金可以相對自由地訂立費率政策,但絕大部分公募基金均採取固定費率模式。
C.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
D. 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是什麼
通常市場按投資方式和操作風格將私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
其一、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將風險資本投資於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長的新興公司,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後再通過上市、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階段,有業務發展或產品開發計劃的公司,這類公司由於業務尚未成型,與一般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中財務合夥人角色有所區別,所以很多時候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區別分類。在業界比較有名的風投基金包括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和紅杉資本等。典型案例如網路,IDG以120萬美元投入網路,隨後網路成功登陸納斯達克,IDG獲取了近1億美金的回報。
其二、產業投資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於擴張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其尋找的公司需相對成熟,具備一定規模,經營利潤高,業績增長迅速,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並在本行業內建立起相當的進入屏障。典型投資代表有高盛、摩根、華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眾傳媒等。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市場VC的投資案例中,早期和發展期企業投資總額分別比擴張期企業低156%和14.92%,加之傳統行業的持續受寵,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迅速擴大。而企業在獲得資本的同時也可以利用投資方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人脈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產業只持。
其三、並購投資基金,是投資於擴展期的企業和參與管理層收購,收購基金在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占據每年流入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超過一半,相當於風險投資基金所獲資金的一倍以上。
但其在中國卻長期扮演著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無論國企或民企,中國企業普遍不願意讓出控制權。企業控制權的出讓還有賴於突破制度、輿論瓶頸,以及國人的民族情節,這都需要時間。典型案例如凱雷收購徐工案等。
如根據私募股權投資投入企業的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可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並購基金以及PIPE(上市後私募投資)等等,或者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而根據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又被分為創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只柱產業投資基金和企業重組投資基金等類型。
當然市場中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投資基金,比如說天使投資,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質的投資行為,後來被運用到風險投資領域。其投資者被稱為天使投資人,主要投資於一般私募基金不願投資的小額項目上,瞄準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種子期或者早期初創項目,一筆投資往往只是幾十萬美元,他們更傾向於參與到企業的成長中去。由於是自己親力親為,其投資速度相對較快,投資成本也較風險投資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多在1-3億美金左右,投資方向也比較專注於投資人熟悉的領域,比如目前熱門的TMT、醫療器械等行業,投資項目一般控制在15個以內,投資的初始金額一般在1000萬美金以上,有時項目極具吸引力時,也會出現500萬美金的小額投資。當然還有一些大規模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數十億美金,他們的部分資金更多的關注於傳統行業和服務行業。
E. 基金的運作方式是什麼
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分享收益,當然也得共擔投資風險。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基金單位可隨時向投資者出售,也可應投資者要求買回的運作方式;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風險從大到小依次順序為:期貨,股票,基金,債券。
至於投資額度,是沒有標准答案的,一般要考慮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資金狀況。
F. 創投引導基金的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對於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地方政府一般會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基金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行使引導基金決策和管理職責,管理委員會一般不直接參與引導基金的日常運作。
管理委員會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為成員單位。各地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構成、職務分配等均有區別,因此其權利重心也不相同,發改委、經貿信息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不同的引導基金中會扮演不同角色,並對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及管理模式等產生影響。但總體來看,引導基金的管理主要歸於發改委和科技部門兩大系統,前者主要導向是推動本地創投業發展,後者則主要致力於推動中小科技企業融資。
對於日常管理及投資運作,各地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別:有的會新設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或以公司制設立並對其自行管理,有的則委託相關事業單位或外部機構管理。
中經未來產業研究中心認為,引導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立獨立的事業法人主體作為基金的管理機構
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門成立了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創投辦),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運作,也是由專門成立的南京市創業投資發展中心負責。
2、委託地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政府投資平台公司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運作
比如石景山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石景山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運作;石家莊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石家莊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投資運作。
3、委託地方國有創投企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運作
如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為蘇州元禾控股集團,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管理機構,廣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則委託廣州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管理。
4、成立引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導基金自行管理
前者如北京股權投資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並非引導基金的出資主體,而僅作為受託機構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後者如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成都銀科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內部團隊負責基金管理運作,內部治理按照《公司法》執行。
5、委託外部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管理
如上海楊浦區人民政府引導基金委託美國矽谷銀行,金山區、閔行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盛世投資,紹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委託凱泰基金等。此外,2009 年成立的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2012 年成立的荊州市創業(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均曾委託浦東科投作為其管理機構,也可算作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費方面,對於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一般會得到 2%左右的固定管理費。由於多數引導基金出於政策導向,主要以帶動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為主要目的,並無營利要求,因此,管理機構獲得業績分成的情況並不常見。
少數引導基金為鼓勵基金投向本地,會設置一些獎勵機制,比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定,按照市場通行規則,在各出資人收回對子基金實繳出資的前提下,將子基金投資凈收益的20%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其餘80%部分由各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為鼓勵子基金更多投資深圳本地項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時,對於來自深圳本地初創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50%;對於來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項目的子基金凈收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獎勵比例由20%提高至30%。
另外,部分引導基金決策機構通常會招標或指定一家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基金運作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大部分引導基金的資金的監管、撥付等工作劃歸當地財政局,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的資金賬戶僅起到資金中轉的作用,如深圳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此外,有的引導基金理事會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日常運作中會聘請中介機構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及各類審計工作。
G. 如何評價我國基金管理模式
單一基金經理制(Solo Management)
在美國的共同基金業中,單一基金經理制是最普遍的一種管理模式,即一隻基金由一名基金經理管理,如美國富達公司(Fidelity)的明星基金經理彼得●林奇(Peter Lynch),獨自接管麥哲倫基金(Fidelity Magellan)的13年間創造了優秀的投資業績。當然,離開了背後強大的研究團隊支持,任何一個基金經理都如同單兵作戰,孤掌難鳴。他們同樣需要大量研究員的宏觀分析、行業分析以及個股推薦報告。但基金經理應該是獨立思考和決策的,單一基金經理制保證了基金經理在決定組合構建時的話語權,他們是投資決策的關鍵人物。
從國內的基金管理模式來看,單一基金經理制仍是行業的主流,其優勢是保證基金經理決策的獨立性,便於基金經理的業績考核,不足體現在基金經理離職可能會引發基金過往良好業績的不可持續性和投資風格的改變,投資決策的不連貫可能會導致基金老客戶的流失。
時移世變,斗轉星移,過往兩年基民心目中的「明星基金經理」在2007年紛紛大批投奔私募,基金經理頻繁流動的現象吹響了「基金經理搶奪戰」的集結號。為了應對基金經理人才稀缺,投資管理經驗不夠豐富等青黃不接的現象,去年以來,「基金經理團隊制」的管理模式悄然上演……
基金經理團隊制(Management Team)
基金經理團隊制也是目前流行的一種管理模式。單只基金由兩個或以上的基金經理共同決定組合的構建,也被稱為「雙基金經理制」或「多基金經理制」。在國內,這種管理模式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
首先,按照資產類別劃分,基金經理各司其職,管理不同類型的資產。如國內第一隻傘形系列基金——招商安泰股票、招商安泰平衡和招商安泰債券,三隻基金的主要區別在於大類資產(股票+債券)配置的不同,風險特徵逐級降低。基金經理是游海先生和胡軍華女士,分別在股票投資部和固定收益部任職,負責該基金股票和債券方面的投資。同樣的基金管理模式也發生在上投摩根中國優勢等多隻基金身上,其目的在於發揮基金經理各自的優勢,取長補短。
其次,來自不同行業研究背景的基金經理組成投資團隊,其決策通常由管理經驗較為豐富的基金經理決定。不同的基金經理是各自研究領域的專家,這種模式可以發揮團隊決策的優勢,避免基金經理離職帶來的不利影響,共同商議下也可以避免重大決策的失誤。例如,中信紅利精選採取雙基金經理制,趙航先生為該基金原投資經理,新任基金經理孫建波先生曾任中信基金公司的高級策略分析師,兩位基金經理以行業為劃分,各有分工。
第三,基金經理+基金助理常常是基金公司建立人才儲備的通用方式,基金助理一般由經驗較為豐富的研究員擔任。該職位是他們將研究理論轉化為實踐的主戰場,也是成為基金經理的必經之路。近兩年投資經理頻繁流動的現象使基金業培養後續投資人才顯得岌岌可危。這種以老帶新的模式,不僅可以逐步儲備投資人才,還可以有效避免單一基金經理離職帶來的業績和風格改變的現象。不容忽視的是,國內基金經理任職期限較短,導致研究員培養的周期縮短,投資經驗尚淺。因此,投資者在選擇基金時還要關注基金經理的投資年限,投資經驗豐富的基金經理可以給與基民更多的持有信心。
「一拖多」的困惑
「一拖多」的管理模式與基金經理團隊制不同,即一個基金經理管理多隻基金,主要發生在基金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數目眾多,但投資經理相對匱乏的背景下。理論上,每隻基金的投資風格不同,一拖多的現象常常會導致多隻基金的投資風格相似,不利於產品的個性化發展。隨著公司人才儲備力量的增強,基金經理「一拖多」的現象將有所改善。不可否認的是,國內投資團隊龐大的基金公司更傾向於「單一基金經理制」,這樣可以發揮基金經理旗幟鮮明的投資特徵,建立風格多樣化的產品線,幫助投資者構建不同投資風格的組合。
多元投資人制度(Multiple Managers)
多元投資人制度在國外不如前兩種模式普遍,即將基金資產分配給不同的投資經理,各自負責一部分資產投資。美國基金(American Funds)因是「多元投資人制度」的實踐者而聞名,僱用業內的明星基金經理分管不同規模的資產。據國內有關媒體報道,匯添富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均衡增長日前開始嘗試「多元投資人」的基金管理模式。由於該基金規模較大,公司將資產劃分為三個部分,其中兩塊分別交由兩名基金經理管理,第三部分參考研究部制定的研究組合來投資,三塊組合獨立運作,研究支持來源於整個研究團隊。該模式主要的優勢在於為研究成果有效轉化為投資決策提供橋梁。與國內「一主一輔」的基金經理團隊制不同的是,「多元投資人」制度亟待解決基金經理的考核問題,以及如果發生投資沖突,如何協調基金經理間的分工合作問題,畢竟規模偏大會加劇投資標的稀缺性。
對比上述三種管理模式,單一基金經理制明確了持有人資產的最終管理者,投資者獲取基金經理的信息也比較方便快捷。團隊制和多元投資人制度在管理的連貫性上體現一定的優勢,特別是能夠減少基金經理離任帶來的沖擊,使其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