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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的監事主要功能做什麼

發布時間:2021-10-02 08:41:00

1. 注冊基金會

基金會辦事指南

一、設立基金會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有哪幾種類型?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四、基金會應當在哪裡登記?

(一)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民政部登記。

五、成立基金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四)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七、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國×××基金會×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二)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基金會(×國或×地區)×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八、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

(一)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九、辦理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相關事宜的表格在哪裡下載?

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中的表格下載,進入表格下載頁面後,再點網頁左邊的基金會,就可以下載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填寫基金會登記事項表和基金會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十一、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需提供公證書和中國駐其注冊國使領館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記法律證書、公證書、章程、外國公民的姓名和簡歷等外文資料應當以外文書寫,並附標準的中文譯本。

十二、對基金會申請人的條件有什麼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

十三、對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應按照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辦事指南,進入辦事指南頁面後,點擊基金會,就可以下載或瀏覽《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對原始基金驗資證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收到完整、齊備、合法的申請材料後,將向基金會申請人發出驗資通知書。申請人按驗資通知書把基金會原始基金轉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審核無誤後,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交資金到帳通知單和銀行轉帳記帳憑證作為原始基金驗資證明。

十五、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四)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十六、現職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擔任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二)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范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三)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現職工作人員范圍: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級政協主席、副主席的領導幹部,凡是不擔任其他黨政領導職務的,均不認定為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兼任基金會負責人。各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級政協秘書長、副秘書長,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在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十七、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

理事長是基金會法人代表。

十八、什麼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指基金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的專門從事該基金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十九、什麼是基金會的代表機構?

基金會的代表機構是指基金會在住所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開展活動、承辦該基金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二十、基金會申請登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

請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一、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審查同意設立的意見。基金會應當向設在地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三)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

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後,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設立的書面意見,通知基金會。基金會持該意見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十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領取證書、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後,憑批准文件辦理證書、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否具備法人地位?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基金會承擔。

二十四、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一)如果基金會的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如果基金會的名稱和業務范圍以及章程發生根本性轉變,變化前與變化後基本不存在聯系,則不能視為變更登記,應當視為基金會終止,注銷該基金會,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

(三)如果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六、基金會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基金會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寫《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每張《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原始基金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法定代表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4」、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每張《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負責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

(三)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後怎樣核准?

填寫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九、哪些屬於基金會備案事項?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

(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

(三)需要刻章的內設機構。

三十、應當備案的基金會負責人包括哪些職務?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變更應當按法定代表人變更辦理。

三十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如何備案?

請填寫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如何辦理?

請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案書 ,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三、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是:

在國務院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其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所謂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各部、委員會)、辦事機構(如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直屬機構(國家檔案局、國家統計局)等。所謂國務院授權的組織,主要是指黨的工作部門(如統戰部)、人民團體組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社科院)等。

2. 基金會的性質及功能有哪些

基金會的性質屬於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主要活動范圍在中國境內。基金會的主要職能是為志願服務活動項目募集資金、提供資金;開展與志願服務資金募集、使用有關的活動;資助志願服務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其他活動;資助、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通過積極支持有影響、有創新、可推廣復制的資助項目常態長效開展,探索資金支持、資源整合、項目引導的有效性,提高志願服務工作規范化、社會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3. 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為什麼需要單位人事意見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

4.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5. 公務員可以擔任非公募基金會監事嗎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公務員可以擔任非公事基金會監事嗎?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不能搞營利性活動,不能在企業參股經營,不能在有關單位掛職任職,所以,按此規定,公務員不能擔任非公事基金會監事,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6. 監視是什麼職位

沒有監視這個職位,是監事。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6)基金會的監事主要功能做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監事會工作制度》

第三條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四)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五)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及本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監事的產生

監事由登記機關或捐贈人提名,經黨支部研究,報登記機關審核後,經選舉產生。

7.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8. 基金會監事意見如何寫

到網上找範本去。

9. 監事的基金會監事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基金會理事會中監事的要求。相關條例如下: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10. 基金會法人代表起什麼作用

民非校長可以由理事長或法人兼任,也就是說,民非校長可以是理事長,監事長,或法人,但不能有一個人同時擔任理事長,監事長,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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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金會的監事主要功能做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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