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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質量保險保費管理研究

發布時間:2021-10-01 13:23:54

Ⅰ 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現狀及對策研究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Ⅱ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

四、國內外標准(示範)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於降低造價。


(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


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後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


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1)2007年版《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保險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後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報告制度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2011年版《標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責任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發包人的投保責任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僱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並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


承包商投保責任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發包人投保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並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承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對方。

Ⅲ 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相關法律問題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 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Ⅳ 建築工程質量保險是什麼保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什麼?重點條款詳細解讀-工保網

另外,在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這一主險後,承包方還可以根據需求投保相關附加險,如附加保溫、防水工程保險,附加門、窗工程保險,附加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險,附加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保險,附加裝修工程保險等——保險公司以及背後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加入,也必將為建設工程撐起更有力的質量保護傘。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Ⅳ 工程保險費怎麼計算呢

保險費的計算方式有三種:觀察法,分類法,增減法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通常包括兩部分:純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附加保險費指各種業務費用、傭金支出、預計利潤,以及安全費。在純保險費中加入附加保險費,而由保險加入者繳付,稱為總保險費。

保險費與保險費率:

前者為某一保險單所應繳的總費,後者為某一危險單位的費用。

計算保險費須以保險費率為標准。

二者的關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Ⅵ 定了!北京「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正式施行

今天(4月27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人民政府獲悉,《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於4月24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今後在北京新購房的業主若發現房屋相關質量缺陷,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新房強制上保險

辦法明確,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間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建築物。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標准、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合同要求,並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業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賠權益人。

辦法要求,北京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險活動,及對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該辦法。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並要求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保險公司。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不屬保險范圍

在承保范圍方面,辦法明確,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范圍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缺陷包括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陽台、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外牆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其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保溫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圍護結構的保溫層破損、脫落;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滲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超過設計標准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築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或設計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6個月內發現相關質量缺陷可索賠

在保險理賠方面,辦法規定,業主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交房且業主在交房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10年,保溫和防水工程為5年。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保險期間屆滿後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Ⅶ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管理》報告中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應該怎麼寫啊

摘要:會計信息質量是會計信息的根本要求,但是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上卻屢屢發生會計造假事件,嚴重影響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對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質量的關系分析,文章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明晰產權,發揮產權對會計的規范和界定功能、理順各方的利益關系,減少利益沖突、建立企業內部會計信息質量責任保證體系、加強會計規范的建設,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會計信息質量公司治理激勵機制股權結構
中圖分類號:f23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14(2008)09-156-02
會計信息質量與公司治理之間存在著非常重要的聯系。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於支配投資者(股東及債權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利害關系,並從中實現經濟利益,有效配置資源。它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公司治理結構本質上就是利益相關者就企業所有權安排達成的一項契約。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權結構、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全、社會中介機構不能有效制約公司管理層,從而導致公司治理問題異常復雜並嚴重影響到會計信息質量.

Ⅷ 關於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

工程保險費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根據需要實施工程保險所需的費用。包括各種建築工程及其在施工過程中的物料、機器設備及保險標的的建築工程一切險,以及安裝工程中的各種機器、機械設備為保險標的的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機器損壞保險等。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別,分別以其建築、安裝工程費乘以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費率計算。
不賠償范圍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
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同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Ⅸ 浦東新區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上海浦東

廣州出台IDI實施細則,保險方案、承保管理全面升級-工保網



另一方面,《實施細則》對保險公司理賠責任以保險責任生效為界限進行了區別:保險責任期開始前,對於質量問題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亦有權將質量不滿足規范要求的項目列入保險除外責任;保險責任生效後,保險公司方需按合同約定方式承擔質量問題責任。


概而言之,《實施細則》是對《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也是對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的細化規定。這將推動IDI在廣州加速落地,為更多住宅工程提供質量安全防火牆和缺陷兜底;也將健全建設工程質量風險保障機制,切實維護工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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