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公司的職能是什麼
2、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3、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4、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5、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6、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7、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1)林業基金管理站職能擴展閱讀:
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⑵ 各地的林業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機構職責
一、負責全國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部門規章、參與擬訂有關國家標准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國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國家標准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國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國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國家標准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國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國家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中央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中央級林業資金,管理中央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林業基金管理站職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東街18號 ,是主管林業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林業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林業局。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⑶ 林業工作站站長職責
每個鄉鎮林業工作站站長的職責都不僅相同,但差別不大。有的務實一點,有的務虛一點。以下例子你可以參考,再根據自己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事求是的標牌。
站長職責:
1、負責林業站的全面工作,保證全站工作的正常開展。
2、宣傳貫徹執行森林與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政策。
3、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推廣林業科學技術,指導全鎮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4、依法保護與管理森林資源,協助上級林業部門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案件。
5、管理與搞好植樹造林、森林資源調查、森林防火、退耕還林、林權制度改革存檔等各項林業工作。
6、履行本級職能,依法審核有關林木採伐、撫育手續。
7、負責林業站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8、承擔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並認真完成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⑷ 林業的基金策略
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簡稱基金總站)是由中編辦於1989年批復原林業部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1998年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後,明確基金總站為國家林業局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2005年國家林業局核定基金總站下設7個處室,即綜合處、財務處、稽查一處、稽查二處、稽查三處、貸款管理處和生態補償基金管理處,並明確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國家林業局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
⑸ 林業的總站職能
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國家林業局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為:
一、配合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資司)研究、完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有關部門及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信貸政策、財政貼息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三、配合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稽查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指導省級林業基金管理機構和林業基金稽查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培訓。
五、負責林業多種經營周轉金的清理、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辦國家林業局領導和局計資司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鄉鎮林業站的職能是什麼
有文件的。文件如下:
【法規標題】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發文字型大小】國家林業局令第6號
【頒布時間】2000-3-13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2000年3月13日 國家林業局令第6號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林業工作站(以下簡稱林業站)的建設與管理,發揮林業站在保護森林和
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發展林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林業站依法對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是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和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的基層事業單位。
林業站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領導或者實行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
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林業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林業站的職責
林業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三)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四)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五)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七)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八)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九)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十)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十二)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林業站的建設
凡有林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任務的地方,應當在鄉鎮設立林業站;林業生產和經營
管理任務相對較輕的地方,可以在兩個以上的鄉鎮設立林業站。
暫時不具備設立林業站條件的鄉鎮,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
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林業站的設立,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林業站人員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機構編制部門確定。
林業站新增人員應當主要接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實行考試和考核辦法,擇優錄用。
林業站工作人員應當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業站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應當不少於80%。
林業站負責人和主要崗位人員,應當經培訓並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林業站的建設應當統一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對林業站的建設給予適當的扶持。林業站所需事業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林業站應當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平調、拍賣或者出租林業站的房屋、交通、通訊工具等設施和其他資產。
第四章 林業站的管理
林業站的撤銷或者變更,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協商後提出意見,報原批准設立的機關批准。
林業站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徵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林業站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林業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相當技術水平的人員聘任相應的技術職務。
林業站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技術承包責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
林業站應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物資管理等各項制度,並接受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林業站在做好林業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範和生產基地,開展多種經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林業站開展技術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政策。
林業站從事的多種經營,不得影響其依法執行的公務活動。
林業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攤派、亂收費或者強行提留。
成績顯著的林業站或者林業站工作人員,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對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林業站工作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團場林業站以及國有農場設立的林業站。參照本辦法執行。
前款所稱的林業站,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管理並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撤銷或者變更的,由原批准設立的單位決定。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 月7 日林業部發布的《區、鄉(鎮)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⑺ 基層林業站的職責
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訂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邊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
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承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林業站也稱林業科技推廣站,隸屬地方鄉鎮人民政府人員一般配置3-5人,人員設置,站長一名,專職護林員一名或多名,防火員一名,檔案監督管理員一名。
林業站長工作職責:
1、負責林業站的全面工作,保證全站工作的開展;
2、配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及森林資源檔案管理,病蟲害防治,掌握轄區內野生物種變化和轄區內林業資源消長;
3、制定林業上產規劃,推廣林業生產技術,知道全鄉(鎮)林業上產經營活動;
4、依法保護、管理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協助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查出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5、管理與搞好植樹造林、森林資源調查、森林防火、退耕還林、林權制度;
6、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7、負責林業站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
8、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9、承擔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並認真完成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⑻ 什麼是林業「三定」時期
林業三定,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8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確定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發展方針。
根據決定規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權屬清楚的,均應穩定不變,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予以確認。
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劃給農民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灘)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全民所有制林場和農材集體經濟組織,都要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8)林業基金管理站職能擴展閱讀
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國家林業局林業重點工程稽查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為:
一、配合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資司)研究、完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有關部門及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信貸政策、財政貼息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三、配合計資司研究擬定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稽查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指導省級林業基金管理機構和林業基金稽查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培訓。
五、負責林業多種經營周轉金的清理、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辦國家林業局領導和局計資司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