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和基金會有什麼差別
基金和基金會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的不同
基金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二、分類不同
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以及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基金會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
三、特徵與功能不同
基金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
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⑵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個體經濟組織哪些屬於用人單位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都屬於用人單位。
⑶ 適用《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有哪些
適用勞動法的用人單位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⑷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是否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村委會是否為用人單位,關鍵在於是否認定其為上述規定中的「等組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該條規定強調的是「依法成立」的「組織」(包括合夥組織和基金會)才可能成為用人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該條隱含的意思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屬於非法用工單位,即它們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我們再仔細看上述「單位」,它們不屬於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在這我們可以大體得出一個結論,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續)的組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⑸ 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嗎
不屬於。
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這些: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委會主席:李建國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陳至立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而基金必須到民政局注冊,屬社團法人。
(5)用人單位包括基金會嗎擴展閱讀: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
⑹ 基金會是怎麼招聘的
基金會招聘與一般的用人單位招聘也沒有特別的區別啊。通常也是通過報紙、網站等發布招聘信息。接收應聘材料。筆試/面試。
⑺ 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單位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⑻ 用人單位是指什麼
1、什麼是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組織。
2、哪些主體可以成為用人單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2)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非公務員、非編制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3、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嗎?由誰承擔責任?
(1)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用人單位和分支機構都列為被告,由分支付機構承擔用工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2)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在用人單位授權下以用人單位名義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承擔用工責任。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4、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五條
5、設立中的公司是不是用人單位?由誰承擔用工責任?
(1)公司設立過程中,發生產生勞動爭議,設立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由發起人承擔用工責任;
(2)公司設立不成功,由發起人承擔用工責任;
(3)公司設立成功後,因設立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以公司為用人單位,由公司承擔用工責任。
⑼ 用人單位和權屬單位有什麼區別
用人單位: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才具有使用勞動力的資 格,才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關系也才能由 此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我國用人單位的類型廣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主要包 括以下幾種:(1 )在中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 制性質、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 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鄉鎮企業、外商投 資企業與港澳台企業等。(2)依法核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營業執 照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請幫手,帶學徒。(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衛生、 科研等各種單位,如學校、醫院、出版社等。這些事業單位 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權 限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 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在法律規定 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6)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 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7)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 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 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實務中有兩種性質的「權屬單位」:
1、是指負責某項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比如負責道路安全的權屬單位是交通管理部門(交管局);
2、是指集團企業中的總公司或者母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比如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屬分支機構、分公司、參股公司等等,均屬於集團的權屬單位。例如:中糧集團下屬有福臨門、五穀道場權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