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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

發布時間:2021-04-03 05:11:03

1.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目錄】
(一)承諾函
公司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承諾。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原因,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說明,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場所(地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傳真等。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四)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管理制度。
(五)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 5.如何學習和借鑒美國經驗,發揮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

2、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產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3、要豐富市場投資產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

4、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5、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6、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2)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擴展閱讀

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3. 簡述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准則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癬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

4.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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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7.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或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在同.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8.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辦公區域應當嚴格分離,並不得相互兼任。9.不得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不得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證券投資。10.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基金管理公司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方案。11.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12.多個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託人報告一次經資產託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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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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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全部是有限責任公司,它們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中所有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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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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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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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監管: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住所;
(四)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條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因公司過失遭受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一)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前款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名稱、住所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主要股東連續3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
(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監管綜合評價體系。對於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綜合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提高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強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規定。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鬆懈,或者選聘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設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其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限期要求改善財務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託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對其基金管理業務進行託管。
第七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8. 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什麼是基金治理結構二者有何異同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基金治理結構,好似沒有這個提法。或者請把問題再說得仔細一些。

9. 中國企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是什麼 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年金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並建立以信託關系為核心,以委託代理關系為補充的治理結構。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覆蓋率低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速度飛快,但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率仍然較低,企業年金投資的發展也較慢。由於企業年金的覆蓋率較低,企業年金的投資發展與企業年金投資的覆蓋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導致投資管理問題不斷。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仍然處於開始階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國現有的起運年金投資管理機構為經辦機構,政府的監管機構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非常的單一,且效率不高,導致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關具有監管能力的平級單位、律師、律所等難以發揮出監管的效用。
(三)企業年金發展不平衡
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因此企業年金的發展也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東南沿海地區,例如上海、廣東以及廈門等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對應的企業年金發展水平也較高,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也較好。但我國經濟不發達地區,企業缺少充足的資金,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水平較低,導致企業參保的年金較低,企業年金的規模也較低。
(四)法律機制的缺失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還缺少完善的法律機制的約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機制的缺乏,嚴重的影響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效率。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過程中,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機制,不利於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開展。

10. 誰能幫我寫一個「我國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思路」的開題報告呀!!!

經過六年多的發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有了長足的進步,已逐漸成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很短,在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不足,如果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嚴重阻礙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借鑒國外經驗,實行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應該說是一種比較先進的制度。但是,由於證券投資基金設立時就存在很多弊端,加之我國實行的是契約型基金模式,從而使基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相互制衡的宗旨很難實現,致使基金的治理結構產生的實際效果不盡如意。

 1.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嚴重

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多是由券商發起成立的,其股權結構演變由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到目前的分散的均等型股權為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分散的股權結構較之於集中的股權結構杜絕了控股股東「一股獨大」、處於支配地位的弊端,有利於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規避基金和控股股東間關聯交易的風險。但是也暴露出一些其他問題:(1)董事長一職形同虛設,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成員基本上來自各股東單位,與原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董事很容易充當原單位的代言人,不能真正對公司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經營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查,從而也就不能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由於力量的制衡,即使是董事長也發揮不了監督的職能,「只在其位,不謀其政」的現象相當普遍;(2)經理人權力過大。由於董事會的虛設,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人的權力相對集中,從而產生相當大的利益沖突。又由於基金經理的身份既不屬股東,也不是持有人,因而其目標函數與股東不盡一致。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我國目前代理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勢必導致內部人控制。

 2.基金託管人職責缺失

在現行法規以及基金契約中,盡管基金託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還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職責,但是這種監督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從目前的情況看,基金管理人亦是基金的發起人(《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並管理),因而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任,並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批准後,有權撤換基金託管人。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另外,基金託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作為託管人的商業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不會冒很高的監督成本和風險去盡監督職能,在利益的驅動下,有可能縱容、遷就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其監督效果。

 3.獨立董事職責與監管當局意願不一

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基金治理的改善是顯而意見的,但是因為獨立董事制度屬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的治理之一,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只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而不是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由於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數與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數並非一致,因此,如果兩者的利益出現了沖突,從邏輯上說,獨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場上行事。這與監管當局「獨立董事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意願不一。

 4.基金持有人大會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國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監督權只能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雖然《基金法》規定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的做法較以前有了很大進步。但是由於以下因素造成持有人大會操作性不強:(1)持有人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意見難以統一,而且監督行為上「搭便車」現象又非常嚴重;(2)「百分之十」的規定,很有可能被少數一、二家大機構投資者濫用。

完善我國契約型基金治理的思路

從形式上看,我國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是依照《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由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託管人共同設立的,有一個完整的基於信託法律關系而建立起來的基金三方當事人之間的制衡治理機制。但是,由於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存在缺陷,託管人職責缺失,持有人大會操作性不強,致使我國基金的治理結構不能達到相互制衡的預想效果,因此,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治理機制。

 1.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從基金管理公司(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來看,它們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為了追求資產規模最大化(基金持有人所追求的基金單位凈值最大化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追求的總資產規模最大化的前提和保證)。但是,從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構成來看,因為大股東、小股東、經理層扮演的角色和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的即期利益具有非同一性。所以,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重點要解決的是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以及股東與經理層的利益沖突,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促成基金管理公司整體效益最大化的實現,進而間接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這就要求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防止董事會被少數大股東控制。美國為了提高共同基金董事會的獨立性,曾將獨立董事的人數由40%提高到75 %。最近的基金丑聞後,為了進一步完善董事會的職責,規定基金公司董事會主席必須由獨立人士擔任。我國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董事會下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構成的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不僅可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還能夠健全內部控制和制衡機制。當前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應完善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增加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爭取達到三分之二的水平;二是明確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要求新的獨立董事由原有獨立董事提名;三是董事長一職由獨立人士擔任。

 2.建立獨立受託人委員會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亂,託管人監管不到位,加強監督和制衡的動力惟有來自於基金持有人。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設置一個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設機構以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借鑒印度契約型基金的經驗,在我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的受託人委員會。把原託管人監督和保管兩個職能分離,分別由受託人與託管人承擔。以持有人、管理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之間的四角關系代替原來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的三角關系,進而實現基金所有權、經營權、保管監督權「三權分離」。受託人通過委託協議成為基金持有人的代言人。持有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動力直接轉化為受託人的監督動力。受託人分別與管理人和託管人簽訂協議授其以投資運作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權利,並代表持有人監督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運作行為。為了確保受託人委員會的獨立性,該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一個作為第三方的獨立機構。受託人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二的外部獨立人士,獨立人士與受託人中內部人士或管理人、託管人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其職責除了日常監督外,主要在於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監控,重點監控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另外,受託人委員會負責組建由其獨立人士擔任主席的審計和監察委員會,建設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制度,監管基金內控體系。從而形成以受託人委員會為核心的「基金四角」治理結構,基金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最終將在受託人委員會的監督和協調中,取得較為理想的權利制衡。

 3.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一:改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結構,實行員工持股制度。這不僅有利於實現股東多元化和分散化,減少個別大股東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直接干預,規避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資產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而且化解了員工尤其是經理人員與公司股東的利益沖突,使得基金經理與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利益達到最終統一。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費制度。我國目前使用的是與美國相同的管理費收取模式。2002年我國業績最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與業績最差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費竟然相差無幾。因此,我們應該改變目前管理費的收取方式,要將業績因素融合起來。這樣更有利於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全體員工、股東與投資者利益的一致性,從而能夠強化基金管理公司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內在激勵和約束機制。

2011年3月20日
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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