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必須加強基金的管理。那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具體有哪些內容呢?基金的來源有哪些?基金如何支付?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如何算?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該如何處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 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 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 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徵集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五)基金存 款利息;(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七)財政給予的補貼;(八)勞動合同制職工 基金轉移的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 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 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 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B.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C. 保險保障基金的簡介
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與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未決賠款准備金不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是保險機構的負債,用於正常情況下的賠款,而保險保障基金則屬於保險組織的資本,主要是應付巨大災害事故的特大賠款,只有在當年業務收入和其他准備金不足以賠付時方能運用。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則的規定,從公司當年保費收入中提取0.8%作為保險保障基金。該項基金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0%時可停止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應單獨提取,專戶存儲於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D. 保險保障基金的定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因此,保險保障基金系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以及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E. 保險公司如何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0�2�0�2�0�2�0�2�0�2�0�2�0�2�0�2保險保障基金是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其保費收入中提存的用於抵禦保險業風險,幫助有困難的保險公司渡過難關的風險基金。 �0�2�0�2�0�2�0�2�0�2�0�2�0�2�0�2保險業作為非銀行金融業具有較大的經營風險,不論其中哪一家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喪失償付能力,都會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甚至帶來危害。而依法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則將為保險業充分發揮群體力量,分散保險經營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為此,保險法對保險業設立保險保障基金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存辦法和提取比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為了有效地發揮保險保障基金抵禦保險經營風險的作用,保險法同時規定,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F.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是什麼呢
社保基金是一項民生工程,它對於國家的社會穩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它關系每家每戶參保人員的養老、醫療等等問題。因此它的管理運營可以說是整個國家的事情。每逢聽到社保的消息,大家總會認認真真地聽,因此社保基金管理辦法對於所有人來說是非常重大的。
拓展資料:
1.為了可以更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同時維護好金融穩定、行政法規、制定了這個辦法。
2.這個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並且在境內依法登記並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的保險公司、外資獨資的保險公司。
3.這個辦法被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有本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這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來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4.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就是指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是依法實施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5.保險保障基金也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還有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是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的、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一、社會保障基金性質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項目分別建立,如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分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中養老保險基金數額最大,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佔有重要地位。
二、社會保障基金種類
按照一個社會保險險種設立一個獨立基金的原則,社保基金的種類分別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三、社保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1、人大監督
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其他行政機關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3、社會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社保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有關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綜上所述,社保作為國家的重要保障制度,它在養老、醫療等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對國家的穩定富強提供可靠保障,又對人民百姓的安穩生活提供重要的後盾。社會各界對社保基金的監督是非常需要的,因為關繫到所有人。
總結:
1、保險保障基金也分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還有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2、財產保險保障基金是由財產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的。
3、?人身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人身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G.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
(二)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
第十七條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擬定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商有關部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登記、發放、資金劃撥等具體事宜。
第十八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財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的情形下,對財產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人身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和接受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認定存在重大風險的情形下,對人身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二十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條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
第二十二條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可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保險保障基金對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順序從保險保障基金中扣減:
(一)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二)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的扣減金額,按照各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市場份額計算。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後或者在破產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單持有人可以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險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並獲得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債權。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五條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財政承擔最終風險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四)保險公司從事的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助范圍的業務。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股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對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該股東在該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H.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保險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