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領導幹部可以做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嗎
首先領導幹部,按字面理解應當是公務員序列,根據《人民網》對中央紀委采訪有關領導幹部兼職問題解答: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
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
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該公益基金屬於非營利性組織,領導幹部兼職理事長也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2.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15768字。很長,復制不上。
全文見http://www.gov.cn/jrzg/2009-09/27/content_1428158.htm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2009年9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全面分析形勢和任務,認為在新中國成立六十周年之際,進一步研究和部署以改革創新精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全會就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八年、執政六十年、領導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幾代中國共產黨人始終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己任,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不懈奮斗,戰勝各種艱難險阻,不斷取得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勝利。我國相繼實現了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到民族獨立、人民當家作主新社會的歷史性轉變,從新民主主義革命到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歷史性轉變,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歷史性轉變,綜合國力大幅躍升,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國際地位顯著提高,中華民族巍然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這是中國共產黨人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偉大創舉,是根本改變中華民族命運、深刻影響人類歷史進程的偉大變革。實踐證明,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當今世界正處在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世界經濟格局發生新變化,國際力量對比出現新態勢,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鋒呈現新特點,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等方面仍占優勢,綜合國力競爭和各種力量較量更趨激烈,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給我國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我國正處在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向前邁進。總的來看,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同時我國發展呈現一系列新的階段性特徵,出現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在我們這個十幾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黨在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肩負任務的艱巨性、復雜性、繁重性世所罕見。黨要適應這樣的新形勢,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帶領全國各族人民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實現黨的十七大描繪的宏偉藍圖,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身建設。
黨的建設是黨領導的偉大事業不斷取得勝利的重要法寶。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根據自身歷史方位和中心任務的變化,不斷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取得巨大成就。當前,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黨的建設狀況、黨員隊伍素質總體上同黨肩負的歷史使命是適應的。同時,黨內也存在不少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符合黨的性質和宗旨的問題,主要是:一些黨員、幹部忽視理論學習、學用脫節,理想信念動搖,對馬克思主義信仰不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一些黨組織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力,有的對中央決策部署執行不認真,有的對黨員民主權利保障落實不到位,一些黨員幹部法治意識、紀律觀念淡薄;一些領導班子整體作用發揮不夠,推動科學發展、處理復雜問題能力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選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屢禁不止;一些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不強,有的軟弱渙散,有的領域黨組織覆蓋面不廣,部分黨員黨員意識淡化、先鋒模範作用不明顯;有些領導幹部宗旨意識淡薄,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講原則、不負責任,言行不一、弄虛作假,鋪張浪費、奢靡享樂,個人主義突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一些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中發生的腐敗案件影響惡劣,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這些問題嚴重削弱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嚴重影響黨的執政地位鞏固和執政使命實現,必須引起全黨警醒,抓緊加以解決。
全黨必須牢記,黨的先進性和黨的執政地位都不是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過去先進不等於現在先進,現在先進不等於永遠先進;過去擁有不等於現在擁有,現在擁有不等於永遠擁有。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對黨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黨面臨的執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境考驗是長期的、復雜的、嚴峻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任務比過去任何時候都更為繁重和緊迫。全黨必須居安思危,增強憂患意識,常懷憂黨之心,恪盡興黨之責,勇於變革、勇於創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滯,繼續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確保黨在世界形勢深刻變化的歷史進程中始終走在時代前列,在應對國內外各種風險和考驗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全國人民的主心骨,在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成為堅強的領導核心。
……
七、弘揚黨的優良作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形象,關系黨和人民事業成敗。必須在全黨大力弘揚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始終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頓、嚴肅紀律為抓手,下大氣力解決突出問題,以優良黨風促政風帶民風,形成凝聚黨心民心的強大力量。
(一)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全黨要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定不移依靠群眾,適應群眾工作新特點新要求,深入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工作,虛心向群眾學習,熱心為群眾服務,誠心受群眾監督。堅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作決策、定政策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和承受能力,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切實辦好順民意、解民憂、惠民生的實事,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健全服務群眾制度,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在服務群眾中的帶頭、推動、督促、保證作用。健全聯系群眾制度,創新聯系群眾方式,機關工作要重心下移,基層幹部要堅守一線,領導幹部要定期深入基層特別是經濟落後、問題較多的地方調查研究,了解群眾疾苦,傾聽群眾呼聲,幫助解決困難。領導幹部下基層要輕車簡從,不擾民,不搞層層陪同,不組織群眾迎送。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健全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堅持領導幹部定期下訪、定期接訪、及時閱處群眾來信,注重分析網路輿情。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認真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葯品安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涉農利益、涉法涉訴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切實維護群眾權益。
(二)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把求真務實貫徹到治黨治國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真正做到真抓實干、開拓創新。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營造求真務實良好氛圍,使黨員、幹部真正把心思用到幹事業上,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上,努力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不斷取得實效。從領導機關做起,大力整治文風會風,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講管用的話,力戒空話套話。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和范圍,嚴格控制會議數量、經費、規模。大力清理檢查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切實解決節慶剪綵過多過濫問題,改進各級領導幹部活動報道。堅決制止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對作風飄浮、敷衍塞責引發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三)大興艱苦奮斗之風。全黨要始終與人民群眾同甘共苦、為人民利益不懈奮斗,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黨政機關帶頭厲行節約,進一步控制辦公經費,把有限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嚴格執行財經制度和經濟工作紀律,從嚴控制樓堂館所建設,嚴禁超預算超標准裝修辦公用房,嚴禁為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購買、建造住房和配置用車,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對鋪張浪費、奢靡享樂、揮霍公款的,必須嚴肅處理。對黨員幹部社會交往、休閑娛樂、生活作風方面的不良現象,要及時提醒、批評、制止。
(四)大興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增強黨內生活原則性和實效性,堅決反對上下級和幹部之間逢迎討好、相互吹捧,堅決反對黨內生活庸俗化。領導班子要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完善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發揮民主生活會開展思想交流、提高黨性修養、增進班子團結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通過民意調查等徵求群眾批評意見制度,自覺接受批評,積極進行整改。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勇於揭露和糾正缺點錯誤,及時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反對和克服好人主義。保護堅持黨性原則的黨員,不準壓制批評,嚴禁打擊報復。
(五)以堅強黨性保證黨的作風建設。把加強黨性修養作為優良作風養成的重要基礎和動力,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加強學習、加強實踐、加強黨內生活鍛煉,自覺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增強黨員意識、黨性觀念,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建立黨性定期分析制度,把黨性分析作為民主生活會主要內容,把作風狀況作為黨性分析重點內容。加大對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作風方面突出問題的整頓力度。把作風建設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范圍,把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幹部重要依據。深入開展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動,廣泛宣傳和認真學習先進典型,使廣大黨員永葆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
八、加快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
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必須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加大教育、監督、改革、制度創新力度,更有效地預防腐敗,不斷取得反腐敗斗爭新成效。
(一)加強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貫徹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在全黨深入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把廉政教育列入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改進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實效。加強廉政文化建設。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依紀依法查處和整治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進一步規范離退休領導幹部在企業和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任職行為。按照節儉、高效、廉潔的原則,繼續推進公務消費和公務接待制度改革。
(二)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堅決遏制一些領域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決不讓任何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懲處。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案件,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和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加強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國有資產管理、金融、司法等領域專項治理。健全反腐敗協調工作機制,加強查辦大案要案組織協調,形成整體合力。健全反腐倡廉網路舉報和受理機制、網路信息收集和處置機制。堅持依紀依法辦案,完善舉報人和證人保護制度,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行為。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報制度,發揮查辦案件懲戒功能和治本功能。
(三)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以加強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監督為重點,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質詢、罷免或撤換等制度,地方黨委常委會要把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為向全委會報告的重要內容。推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廉政承諾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健全巡視工作領導機制,選好配強巡視幹部,完善巡視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視成效。完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健全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的制度。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財政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
(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敗體制機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健全執法過錯、違紀違法責任追究等制度,保證公正司法。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強財政性資金和社會公共資金管理,徹底清理「小金庫」。健全金融市場機制,加強金融監管和內控機制建設,完善金融賬戶實名制,有效防止和嚴厲懲處利用證券市場和資本運作等手段進行腐敗活動。完善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完善國有企業權力運行制衡機制、薪酬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提高制度執行力,維護制度權威性。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是全黨的重大政治責任。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本決定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全面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黨建工作長效機制,確保黨的建設各項部署落到實處。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黨建工作格局,充分發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各級黨組織書記要切實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黨建工作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加強分類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建設高素質黨務工作隊伍。加強黨建工作調查研究,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全面認識和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規律,推進黨建理論創新,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提供科學指導。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建設工作,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決定精神作出部署。
全黨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為把黨和國家事業繼續推向前進而努力奮斗,永遠不辜負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3. 在基金會任職的領導幹部能領取報酬嗎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4.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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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是多少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規定,中央機關部級正職和省級機關省級正職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不能超過54平方米。
中央機關正司(局)級和省級機關正廳(局)級官員分別不能超過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後者比前者面積大6平方米。
中央機關部級副職、省級機關省級副職、市級機關市級正職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一樣,均為42平方米。
中央機關處級以下、省級機關處級以下、市級機關局(處)級以下、縣級機關科級以下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一樣,均為9平方米。
(5)廣東省規范領導幹部在基金會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類別劃分
中央機關:中央部(委)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省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市(地、州、盟)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縣級機關:縣(市、旗)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各機關的組成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
鄉級機關:鄉(鎮、蘇木)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
6. 廣東省關於縣處級幹部12條規定
關於加強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作風建設,進一步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強化和規范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充分發揮非領導職務幹部的作用,建立科學有效的幹部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試行規定。
第二條 本試行規定適用於州委管理的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包括調研員、副調研員,享受、保留正、副縣處級待遇以及其他相當層級的非領導職務幹部。
第三條 縣市黨委和州直單位黨組(黨委)負責本縣市、本單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縣市和州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縣市、本單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擔任縣處級非領導職務的幹部接受所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幹部的領導。
第四條 重視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教育引導。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平時要加強與本單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交流溝通,了解他們的工作、生活和思想情況,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心態,注重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第五條 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要與本單位其他幹部同要求、同管理、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搞特殊,不得放寬上下班、請銷假等工作紀律要求,不得放鬆管理,放任自流。
第六條 對不嚴格遵守上下班等工作紀律,自由散漫、長期脫崗、上「自由班」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要直接點名道姓進行通報;對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承擔工作任務、不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直至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要設崗定責,安排其具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專業特長、健康狀況,可安排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參與中心工作,或負責某一專項工作,或協助領導班子成員處理某一專項事務。
第八條 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一般應安排在業務科室上班,不得單獨或集中設立非領導職務幹部辦公室,不得享受政策規定以外的任何特殊待遇。退出領導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縣處級幹部不得繼續佔用原有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等。
第九條 對以各種借口或理由不安排本單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工作、不分配其任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和誡勉談話;對疏於管理,本單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出現嚴重問題或嚴重不良影響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加強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平時考核。由州委組織部牽頭,州紀委監察局、州委編辦、州直機關工委、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建立隨機巡查機制,不定期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在崗履職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一條 對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年度考核實行分類單獨考核,每年劃定一定比例的「優秀」等次名額,考核結果作為評先推優和職務職級升降的重要依據。根據工作需要,符合條件的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可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可轉任領導職務;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副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可晉升上一級非領導職務,也可提拔或轉任領導職務。
第十二條 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確因身體等原因不能繼續正常在崗履職,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經本人申請,組織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楚雄州縣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試行)》(楚組通〔2010〕81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州級各部門、各縣市參照本試行規定,及時出台科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辦法,並嚴格執行。
7. 退休廳局幹部可在基金會兼職嗎
國家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三年內不允許在原來服務的工作范圍內任職或兼職。退休廳局級幹部應該是公務員或者是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兼職估計會違紀吧。
8. 國企黨員幹部在外兼職,有什麼相關文件規定嗎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兼職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及兼職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司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是指人事和工資關系在公司,未辦理調出、辭職等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兼職。
在社會團體兼職包括兼任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
在企業兼職包括兼任企業領導職務、顧問等名譽職務以及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企業職務。
第三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管理的原則:
1.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分類管理。
2. 堅持有利於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有利於產學研結合、有利於服務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3. 堅持從嚴管理,不存在利益沖突,不影響本職工作。
第四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忠於職守,廉潔自律。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兼職的,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紀守法。
第二章 兼職管理
第五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所兼職的機構必須是經主管部門認可、登記注冊的合法機構。不得到有敵視、分化我國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公司批准,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可兼任與本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 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在下列企業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
1. 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公司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個人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第八條 公司經營性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企業兼職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公司財務部,年終一次性撥付給所在單位,由各單位研究決定對其獎勵額度。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取酬,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所兼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繼續兼職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在同一個職位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 年。
第十一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後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必須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兼職。審批程序為:
1.本人填寫《XXX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審批表》,並附擬兼職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擬兼職單位邀請函、擬兼職單位章程及現任領導名單、本人兼職取酬情況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
2.所在單位支委會、董事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報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
3. 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陽光集團黨委審批。
第十三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擬在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的,黨委組織部要聽取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和兼職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兼職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嚴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稱、標識、設備、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產品等資源為其他機構服務或牟利。
第十六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及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取獎勵、股權激勵等情況,應當公開透明,在本公司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並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建立兼職情況報告制度。兼職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每年年底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報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在企業兼職的還應同時書面報告黨委組織部。
第十八條 擬提名為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的考察對象,任職前應按要求向黨委組織部報告本人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已有兼職情況,並按要求辭去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兼職。
第十九條 黨委組織部、監察部定期對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情況進行檢查、清理。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應補辦有關手續。凡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本人辭去所兼任的職務;在限定期限內未辭去所兼任職務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於違規兼職、違規取酬及瞞報、漏報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後,其兼職可不再按照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黨支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