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郵政管理條例
中國郵政儲蓄業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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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郵電部關於貫徹執行《儲蓄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3年1月27日)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及「周正慶同志在全國儲蓄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和「《儲蓄管理條例》宣傳提綱」,現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請盡快傳達到所有儲蓄業務人員,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和宣傳工作,確保《條例》按期實施。
一、《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1986年3月10日頒發的《郵政儲蓄章程》同時廢止。
郵政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必須同時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條款,做好儲蓄工作,並協調好與人民銀行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關系,對儲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保證儲蓄業務健康發展。
二、《條例》實施後,定期儲蓄自動轉存業務,全國暫不統一開辦;有條件的省(區、市)局,可先制定具體辦法進行試點,總結經驗。部將根據試點情況在適當時候推廣。各局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一)自動轉存業務僅限於整存整取定期儲蓄,並以一次為限。
(二)自動轉存必須在開戶時約定,到期時本利一並轉存,轉存存期與原存期相同。轉存期滿,轉存部分利息以轉存日掛牌利率為標准計付。
(三)轉存部分若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其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利息均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付。
三、《條例》改變了現行活期儲蓄存款計息的規定,具體計息辦法必須作相應變更。為簡化核算手續,便於營業和事後監督人員操作,活期儲蓄分戶帳格式暫不變動,仍採用利息查算表方法查算利息,但利息查算表和計息辦法略作變更。具體辦法如下:
自1993年7月1日起,將現行活期利息查算表改為以月息三厘(3‰)為標準的查算表。查算表的編制、使用辦法與原來相同,即每年360張,每天一張,發生業務時按存取金額查表後增加或減少利息余額。但這時的「利息余額」已不是真正的利息余額,而是以三厘為標準的利息基數。因此,結息日須將分戶帳上的利息余額(基數)乘以當日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與三厘的倍數後,再轉入本金。如:
假設某戶1994年6月30日分戶帳上利息余額(基數)為3.50元,當日活期存款利率為月息2.4‰,結息時應轉入本金的利息為:
2.4
3.50×---=2.80(元)
3.0
清戶日,須將分戶帳上的利息余額(基數)減去按本金從當日表中查得利息基數後,再乘以當日利率與三厘的倍數,所得的積才是應付儲戶的利息。如:
假設某戶1993年7月1日存入100元,當年8月1日全部支取,當日分戶帳上利息余額(基數)為3.60元,掛牌利率為1.5‰。從8月1日查算表中查得100元利息基數為330元,應付儲戶利息為:
1.5
(3.60-3.30)×---=0.15(元)
3.0
為便於計算,可編制三厘倍數表備用。
四、《條例》生效後,計算規定的變更涉及到計提應付利息的核算,考慮到《條例》實施准備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為確保儲蓄業務按《條例》規定順利開展,內部核算辦法暫不改變,日後再予研究。
五、為便於儲蓄業務人員學習、執行《條例》,做好服務和宣傳解釋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已將《條例》、執行《條例》的規定、宣傳提綱等編印成冊,並印製了營業廳宣傳畫,部已統一訂購,分別由中國金融出版社、長城圖片社(河南)逕發各省,請按所附清單數量驗收,在3月1日前發至各儲蓄點。對外宣傳工作,請按宣傳提綱統一口徑進行。
發布部門: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 發布日期:1993年01月27日 實施日期:1993年01月27日 (中央法規)
原「郵政儲蓄章程」已失效,網上還可以找到。
2. 銀行對無法聯繫到存款主人的存單是如何處理
這時就會發現有些存款無人認領即無主存款,怎麼處置?其實也是有法可依的。人民銀行於1993年就頒布實施了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並於2011年修訂施行。其中對於無主存款的處置是這樣規定的,存款人死亡或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按照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職工的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這里雖然對農村居民無主存款沒有具體說明,但一般納入村社集體所有。比如農村孤寡老人生前生後之事均由村社操辦,死後遺產自然由村社處置,合理也合法。無主存款的處置方式,不僅僅是針對存單存款,其他銀行卡存摺無主存款也同樣參照執行。
3. 電子式國債提前支取
根據《合同法》和《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居民原來所存入的定期儲蓄和購買的憑證式國債、電子式國債等在未到期前如果遇利率下調,在原定存期內仍舊按原利率執行。國債如提前支取未滿半年的不計息滿,半年不足兩年的按現行活期利率計算。另外,辦理時每筆還需支付國債面值總額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因此決定提前支取前還需權衡得失避免利息損失。
提前兌取可獲得資金=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面值+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面值金額×執行利率(%)×自上一付息日起至提前兌取日的實際持有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
4. 儲蓄管理條例的所有具體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令第107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實行,1980年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5. 人死之後銀行的存款會保存幾年
居民到銀行存款,自銀行收取資金並開出存款憑證開始,銀行和儲戶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儲蓄合同關系,而這份合同是沒有時有效期的。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儲戶存款是長期有效的,沒有時間限制。至於在現實生活,死亡人的存款會保存幾年?主要分兩種情況。
2.發生特大自然災害時,死亡人存款有特殊處置程序。比如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與生命造成重大損失,死亡69227人,受傷374643人,失蹤17923人。出於特殊原因,當時央行和國家相關部門也出台對於死亡人存款的處置規定,同樣參照2011儲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有法定繼承人的,由法定繼承人持有效繼承法律文書依法支取或過戶。無法定繼承人的,根據死者職業性質,收歸國庫或集體所有,其中農民屬於村集體社員,也應該歸村集體所有。對於暫時失蹤的,給予了緩沖時間,等待認領。但是,大家知道,當一個自然人宣告失蹤時,時效一般為3年,超過3年可以宣告死亡,則按照上述方式處置。
3、這種情況更加特殊,就是銀行的主動賬戶清理時,余額非常少的賬戶(特指銀行卡)有可能自然銷戶。比如銀行卡賬戶,因為有年費和小額費,假如卡存余額100元,每年年費和小額費合計22元會被銀行主動扣收,5年後余額為零。對於零餘額和零交易的雙零賬戶,有銀行會主動銷戶。
特別是2017年央行個人賬戶管理新規出台後,部分銀行加大了雙零賬戶清理力度,比如招商行發布公告,從2017年7月15日始,對於雙零賬戶超過6月的,直接銷戶,不會通知本人。因此,死者存款能夠保存幾年,不能一概而論,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按照不同規定處理。但是,只要不發生以上特殊情況,存款人無論健在還是死亡,存款都會被一直留存銀行,至於有些不實傳言,只是道聽途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