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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險公司信用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29 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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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 ,規范經營行為 ,防範化解風險 ,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信用保險的信用風險主體為履約義務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履約義務人 ,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財產保險公司;所稱專營性保險公司 ,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復的直保業務經營范圍僅限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財產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信保業務 ,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 ,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 ,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

第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 ,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 ,確保信保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二)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 ,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
(三)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的風險管控系統 ,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 ,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 ,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4倍 ,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 ,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險公司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 ,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

第六條 保險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業務:

(一)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業務、公開發行的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在AA+以下的債券業務(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
(二)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
(三)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四)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
(五)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入業務;
(六)銀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 ,不得存在以下經營行為:

(一)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
(二)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貸(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上限的業務;
(三)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
(四)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 ,承保與同一融資合同項下期限或金額不相匹配的業務;
(五)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 ,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
(六)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 ,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八)銀保監會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八條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在官網顯著位置對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進行披露;同時要求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網頁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 ,應當謹慎評估風險和運營成本 ,准確測算風險損失率 ,並結合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 ,合理釐定費率。

第三章 內控管理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管理 ,分支機構在總公司的統一管理下開展信保業務。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 ,應當在銷售、核保等重要環節設立專職專崗 ,不得兼職。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具有經濟、金融、法律、財務、統計分析等知識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融資擔保、銀行信貸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才 ,並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 ,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信保業務全流程的業務系統 ,業務系統應具備反欺詐、信用風險評估、信用風險跟蹤等實質性審核和監控功能。融資性信保業務系統還應具備還款能力評估、放(還)款資金監測等功能。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評估審議及決策機制 ,確保相關決策可追溯。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業務操作規范、產品開發與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質押物管理及處置、催收追償、內部人員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信保業務的承保標准和操作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機制 ,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要求保存相關資料;通過互聯網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應當對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驗證 ,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信息 ,確保記錄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償債能力、信用記錄等進行審慎調查和密切跟蹤 ,防止虛假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不得將融資性信保業務風險審核和風險監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 ,不得因合作機構提供風險反制措施而放鬆風險管控。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由總公司制定統一的合作協議模板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制度 ,根據不同環節合作機構的特點和風險 ,在准入、評估、退出、舉報投訴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 ,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 ,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進行數據對接 ,並制定數據保密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客戶信息 ,不得利用客戶所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保險業務無關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審慎評估信保業務風險 ,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針對主要風險類型 ,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 ,做到早預警、早介入、早處置。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壓力測試。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 ,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 ,審慎評估業務風險 ,並根據評估結果 ,合理提取和結轉相關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要求 ,在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以及賠付或拒賠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 ,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對信保業務的追償款確認和計量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相關規定執行 ,嚴禁虛增追償款 ,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對追償款進行回溯評估 ,確保財務報表真實准確反映相關風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結合信保業務發展戰略和當前的風險狀況 ,制定風險偏好策略 ,採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 ,確定信保業務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 ,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 ,進行與之匹配的再保險安排。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明確處置部門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及時化解風險 ,避免發生群體性、區域性事件。同時 ,應當加強輿論引導 ,做好正面宣傳。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的 ,應當將信保業務納入內部審計范疇。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 ,應當每年進行內部專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經營成果、制度建設、財務核算、系統建設、風險管控、准備金提取、合法合規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報告機制 ,按照銀保監會關於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 ,報送至銀保監會及風險事件所在地銀保監局。信保業務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負面輿情較多、可能造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風險、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的事件及群體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條 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報告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信保業務管理制度、組織架構、隊伍建設、系統建設等情況;
(二)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及融資性信保業務經營情況 ,包括經營成果、賠付情況、承保關聯方情況、再保險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風險、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風險處置情況等;
(三)合作機構的相關情況 ,包括合作機構的管控、合作家數、合作業務領域、合作模式、主要問題及風險、法律糾紛、應對風險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業務發展規劃;
(五)銀保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保業務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及年度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要求 ,於每半年或每季度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保業務的壓力測試報告 ,報送銀保監會及屬地監管局。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負責整體信保業務的監督管理及統籌指導風險處置工作。銀保監局負責屬地機構及轄內分支機構的信保業務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保險公司或省級機構首次開辦或停辦信保業務的 ,應當自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中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銀保監局可以依法採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信保新業務的監管措施。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規定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止使用條款費率、限期修改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條款費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的 ,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條所列禁止性業務的;
(三)存在第七條所列經營行為的;
(四)未按第八條規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相關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政策性保險公司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政策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銀保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同時廢止。

Ⅲ 信用與保證保險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論述)

保險的作用
(1)轉移風險
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
(2)均攤損失
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保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
(3)實施補償
分攤損失是實施補償的前提和手段,實施補償是分攤損失的目的。
(4)抵押貸款和投資收益
一些人壽保險產品不僅具有保險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資價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既是一種保障,又兼有投資收益。

信用保險
——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實際上,信用保險就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兩個相關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侵權責任)和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責任或違約責任)兩種;而信用保險的一個特點是投保人是權利人。信用保險是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產生的保險。
在應用上責任保險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各種修要僱傭的單位;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而信用保險的適用對象只包括在商品買賣借貸活動中債權人。

什麼是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從廣義上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

保證保險雖具擔保性質,但對狹義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而言,擔保的對象卻不同,兩者是有區別的。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也即被保險人。

論我國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
第一, 要倡導信用文化,強化社會信用意識。通過各種宣傳、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範,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理念,使講信用成為最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
第二, 加快信用法治建設。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盡快出台並完善有關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證保險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對違約失信者或其高層管理人員要追究責任。同時,更要嚴格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擾,嚴厲打擊違約失信行為,大大提高違約失信行為的成本。
第三,發展信用服務中介行業。主要是發展信用信息徵集機構和信用等級評估機構,解決信用信息的徵集、分析和共享問題,使保險人能夠提高獲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時也為企業進行信用風險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業性保險同步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高風險業務,從發達國家的保險實踐看,一般商業性保險機構只能選擇性地涉足部分領域。鑒於信用保證保險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應對此積極扶持,成立相應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以財政資金作後盾,進行市場化運作管理。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可在不同領域內分工協作、同步發展,政策性保險機構負責經營出口信用保險、財務風險保險等高風險業務,此外,為一些特定對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險,商業性保險機構則經營其他如國內貿易信用保證保險、工程履約保證保險等業務。有關保險機構應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環境進行認真研究,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不斷改進現有險種,推出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信用保證保險的需求。
3.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信用保證保險經營機構應該完善信用風險的控制機制,保險經營的穩定和持續。
首先,建立風險評價機制。要根據企業的技術、人事、財務、市場等基本情況和個人的年齡、職業、收入、居住和信用歷史等情況分別建立系統化、標准化的企業和個人信用風險評價指標體系,在利用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成果的基礎上,做好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為是否接受承保或確定、調整賠償限額提供決策依據。
其次,完善內部管理機制。保險人應對信用保證保險的業務流程進行認真設計,完善核保、核賠流程,在堅持分級授權經營的基礎上,嚴格資信審查,規范操作手續。同時,要改進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考核絕不可「規模第一」。
再後,強化損失追償機制。信用保證保險區別於其他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保險人對權利人履行代償責任後,有權向未盡義務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如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每年的賠款追償率大約在30%左右。信用保證保險機構可建立追償隊伍或者委託專業追賬中介機構,採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及時向違約失信的義務人進行追償,從而彌補代償損失,降低信用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無論物質商品交換活動還是非物質商品(例如,金融商品)交換活動,都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之上。由於信用活動既頻繁又復雜,信用風險隨著經濟發展加快而呈現擴大的趨勢。承保信用風險的保險業務便應運而生,這便是信用保證保險。
一、信用保證保險的概念及其業務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它實際上是由保險人(保證人)為信用關系中的義務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類保險業務。在業務習慣上,因投保人在信用關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將其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類。通常將權利人投保義務人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信用保險。例如,貨物出口方擔心進口方拖欠貨款而要求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賠償。將義務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業務叫保證保險。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後一年半內交工,業主(權利人)為能按時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假如在約定條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時交忖工程項目,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我國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發展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達成協議,對一筆出口船舶的買方信貸提供中、長期信用保險;1986年人保開始試辦短期出口信用保險;1988年,國務院正式決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試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並在該公司設立了信用保險部。1994年以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經辦各種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12月,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信用保險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產生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經營信用保險的國有獨資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業務我國曰前有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具體險種主要有國內工程履約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投標、履約和供貨保證保險、產品質趕保證保險、住房貸款保證保險、汽車貸款保旺保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等。
二、信用保證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的區別
1.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是信用風險,補償因信用風險給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是承保物質風險,補償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經濟損失。因而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要求投保,保險人事先都必須對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認為確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銀行對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必須嚴格審查後才能貸款一樣。
2.在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中,實際上涉及三方的利益關系,即保險人(保證人)、權利人和義務人(被保證人)。當保險合同約定的謄故發生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只有在義務人(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損失時,才由保險人代其向權利人賠償,從而表明這只是對權利人經濟利益的擔保。而在一般財產保險中,只涉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關系,而且因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無論被保險人有無補償能力,保險公司都得予以賠償。
3.從理論上講,保險人經營信用保證業務只是收取擔保服務費而無盈利可言,因為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均由直接責任者承擔責任,保險人不是從抵押財物中得到補償,就是行使追償權追回賠款。其保險費精算基礎也不相同,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自然風險因素,相對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證保險的費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經濟和個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難一些。
三、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
雖然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都是保險人對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保險。但他們也是有區別的,這些區別主要是:
1.投保人(擔保請求人)不相同。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自己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即是說前者由權利人投保,後者由義務人(被保證人)投保。 2.信用保險是填寫保險單來承保的,其保險單同其他財產險保險單並無大的差別,同樣規定責任范圍、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保險費、損失賠償、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等條款;而保證保險是出立保證書來承保的,該保證書同財產險保險單有著本質區別。其內容通常很簡單,只規定擔保事宜。 3.信用保險的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是權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證人(義務人)的信用風險,除保險人外,保險合同中只涉及到權利人和義務人兩方;保證保險是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風險,義務人是被保證人,由保險公司出立保證書擔保,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保證人,保險公司為了減少風險往往要求義務人提供反擔保(即由其他人或單位向保險公司保證義務人履行義務),這樣,除保險公司外,保證保險合同中還涉及到義務人、反擔保人和權利人三方。4.在信用保險中,被保險人交納保費是為了把可能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使自己受到損失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保險人承擔著實實在在的風險,必須把保費的大部分或全部用於賠款(甚至虧損),保險人賠償後雖然可以向責任方追償,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說信用保險的承保風險比較大,所以,大部分開辦出口信用保險的國家都把它列為政策性保險,往往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經營,或由政府資助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在保證保險中,義務人交納的保費是為了獲得向權利人保證履行義務的憑證。保險人出立的保證書,履約的全部義務還是由義務人自己承擔,並沒有發生風險轉移,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只是憑其信用資格而得到的一種擔保費,風險仍由義務人承擔,在義務人沒有能力承擔的情況下才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嗣後再通過反擔保措施要回代為承擔的賠償款。因此,經營保證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風險相對比較小。
四、信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①財務信用風險。即借貸風險,通常表現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償還貸款的風險。②商業信用風險。商業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購買行為,表現為賣方先向買方借貸,買方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買方不能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的風險,就是商業信用風險。③預付款信用風險。用於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種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就是預付款信用。支付了預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約定條件取得該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的風險是預付款信用風險。④保證信用風險。由於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約定貨物、技術或勞務,使保證人不得不承擔這種履約義務的風險。⑤誠實信用風險。僱主向雇員支付薪金、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而雇員不能依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履行義務的風險。

Ⅳ 保險資管 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屬於較新的部門啊在中國就業前景不錯啊培養能夠在國家政府部門及企業單位從事信用政策的制定、資信調查、信用評級、企業的客戶關系管理、風險控制和在高等院校從事信用管理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級信用管理專門人才。信用管理專業是我國短缺而急需的專業,本專業是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多學科相互滲透的學科,是我國管理學類中的一個新專業。本專業設立金融機構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和企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培養目標本專業旨在培養掌握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信用管理專業知識、理論功底扎實、創新能力、管理能力較強,並熟悉相關的國際慣例和法則,掌握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能在國際經濟活動中進行溝通和交流的高層次金融管理人才。培養要求學生應熟悉信用管理國際慣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則;具備信用管理專業知識。具有風險管理,資信調查、信用評級、公司信用管理、消費者信用管理、國際業務信用管理、基金管理、投資組合設計與管理等專業知識;並且了解本專業的發展動態,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語的能力。保險不怎麼樣又累錢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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