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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金會事件

發布時間:2021-04-03 04:29:23

A. 各位網友您好:我是個農民,把辛辛苦苦掙的錢存在農村基金會了,可基金會被凍結老闆被抓。

傾國青橙為您傾誠解答。

非常同情您的遭遇,但是這屬於非法集資,只能等待司法程序走完看能剩多少了,不會很多的。

如有幫助,請及時採納,感謝親的支持!

B. 農村基金會成立於哪一年

不知道您說的是不是農村合作基金會。
萌發階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龍江、遼寧、江蘇等地的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體積累資金,通過清理整頓集體財產,試行集體資金「隊有村管」或「隊有鄉管」等辦法,利用所統管的集體資金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有償借用,進行內部融資。
改革試驗階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開展存貸業務的情況下,這種在內部相互融資的辦法應允許試行。後來又指出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在信貸業務上予以指導。中央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鼓勵、支持、試驗及推廣,使得全國農村合作基金會蓬勃發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農村內部資金融通總量增長最快的時期,兩年間增加了約40億元。到1992年,全國已建立的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鄉(鎮)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分別占鄉(鎮)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年末籌集資金164.9億元。其中,四川、江蘇兩省以上指標均已超過20億元,河北、山東兩省也接近20億元。

C.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否合法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徽標
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管理和發展。地方農業行政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合作基金會要維護其合法權益,規范其行為,有關部門要一如既往指導和支持農村合作基金會健康發展。
堅持正確方向。要做到「四堅持」、「四防止」:即堅持互助性,防止辦成金融機構;堅持社區性,防止資金外流;堅持群眾性,防止走「官辦」道路;堅持民主性,防止變成領導幹部「小金庫」。
建立健全制度。
強化監督管理。
要通過上述工作,做到辦會方向正確,辦會質量提高。

D. 原來存在農村基金會里的錢怎麼辦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政府辦的,農業部主管。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立、後決定關閉的。請查閱中共中央國(中發【1997】19號)文件、最高法(法發【1998】2號)、國務院令247號、國發明電【1998】6號、國辦發【1998】126號、國辦發【1999】3號(2019年1月13日解密,現在可以向農業部、人民銀行申請公開)、以及各個省市自治區辦公廳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是認可的,歷史形成的產物就合法!

E. 1997年,當時鄉鎮都有農村合作基金會,但是1999年1月被國家取締了。我想問當時的利率是多少

中國的銀行儲蓄利率不是固定根據當時存入時的利率來計算的,而是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利率規定進行調整的。所以具體的,你要到銀行櫃台進行查詢才能知道。

99年國家取締基金會後,並不是單純的取締,而是進行相關金融機構重組,當時,鄉鎮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都進行鄉鎮及村鎮銀行轉型重組。
你要根據當時你存入的基金會重組變成哪家銀行,一般性是以當地地名命名的農村商業銀行。你拿著相關證明,股東證等相關 證件到櫃台辦理業務就可以了。

F. 為什麼要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不好進行,規范化管理,資金不透明。
監控機制無法保證。所以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G. 1999年農村基金會倒閉到現在為止我還有1萬多基金會存款沒拿回來應該怎麼辦

這東西合法嗎?串串會?誰發起的?

H. 我在農村基金會存款十幾年了,什麼時候兌付,我快死了

農村基金會取締後,由當地鄉鎮負責兌付,可以找所在地鄉/鎮政府或縣市一級。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業、農民、農村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是金融機構。
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
清理整頓工作基本上分為清產核資、分類處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兌付幾個階段進行。
1.由鄉鎮政府向銀行申請貸款兌付基金會債務。
2.追回合作基金會尚未收回的拖欠借款,應當是兌現未來償還計劃的主要資金來源。

I. 老百姓在村裡的基金會非法集資,受法律保護嗎

你已經說了是非法集資,那麼就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怎麼會受法律保護呢?村裡的基金會不允許以集資的名義吸收公共存款,這個比較嚴重!

J. 農村黨支部可以成立基金會嗎

不可以
農村合作基金會興起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至1999年1月被國務院嚴令全國統一取締,經歷了十多年的興衰。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主要依賴於農戶的資金注入的准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管轄,並迅速呈現星火燎原之勢。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
到1996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存款規模達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九分之一。然而,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內部管理混亂、基層政府行政干預及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甚至在局部地區出現了擠兌風波。1996年,中央發布《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基金會進入了整頓發展階段。1997年11月,中央決定全面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自身積累的矛盾也突然表面化,並在部分地區釀成了危及農村社會及政治穩定的事件。1999年1月,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經過清產核資、分類處理、清收欠款和存款兌付等階段,各地農村基金會得到了徹底清理。但由此帶來的資產損失相當嚴重。由鄉鎮政府向銀行申請貸款兌付基金會債務,給鄉鎮財政造成壓力較大,廣大農民也被轉嫁了相當部分的債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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