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對基金會名稱的要求為: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第四條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第五條 基金會的字型大小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型大小。
⑵ 注冊基金會
基金會辦事指南
一、設立基金會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有哪幾種類型?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四、基金會應當在哪裡登記?
(一)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民政部登記。
五、成立基金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四)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七、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國×××基金會×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二)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基金會(×國或×地區)×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八、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
(一)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九、辦理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相關事宜的表格在哪裡下載?
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中的表格下載,進入表格下載頁面後,再點網頁左邊的基金會,就可以下載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填寫基金會登記事項表和基金會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十一、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需提供公證書和中國駐其注冊國使領館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記法律證書、公證書、章程、外國公民的姓名和簡歷等外文資料應當以外文書寫,並附標準的中文譯本。
十二、對基金會申請人的條件有什麼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
十三、對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應按照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辦事指南,進入辦事指南頁面後,點擊基金會,就可以下載或瀏覽《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對原始基金驗資證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收到完整、齊備、合法的申請材料後,將向基金會申請人發出驗資通知書。申請人按驗資通知書把基金會原始基金轉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審核無誤後,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交資金到帳通知單和銀行轉帳記帳憑證作為原始基金驗資證明。
十五、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四)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十六、現職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擔任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二)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范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三)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現職工作人員范圍: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級政協主席、副主席的領導幹部,凡是不擔任其他黨政領導職務的,均不認定為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兼任基金會負責人。各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級政協秘書長、副秘書長,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在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十七、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
理事長是基金會法人代表。
十八、什麼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指基金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的專門從事該基金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十九、什麼是基金會的代表機構?
基金會的代表機構是指基金會在住所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開展活動、承辦該基金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二十、基金會申請登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
請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一、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審查同意設立的意見。基金會應當向設在地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三)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
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後,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設立的書面意見,通知基金會。基金會持該意見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十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領取證書、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後,憑批准文件辦理證書、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否具備法人地位?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基金會承擔。
二十四、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一)如果基金會的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如果基金會的名稱和業務范圍以及章程發生根本性轉變,變化前與變化後基本不存在聯系,則不能視為變更登記,應當視為基金會終止,注銷該基金會,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
(三)如果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六、基金會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基金會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寫《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每張《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原始基金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法定代表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4」、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每張《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負責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
(三)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後怎樣核准?
填寫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九、哪些屬於基金會備案事項?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
(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
(三)需要刻章的內設機構。
三十、應當備案的基金會負責人包括哪些職務?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變更應當按法定代表人變更辦理。
三十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如何備案?
請填寫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如何辦理?
請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案書 ,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三、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是:
在國務院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其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所謂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各部、委員會)、辦事機構(如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直屬機構(國家檔案局、國家統計局)等。所謂國務院授權的組織,主要是指黨的工作部門(如統戰部)、人民團體組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社科院)等。
⑶ 慈善機構的名稱
答案 好評率: 0% 1、中華慈善總會 作為中國規模較大、扶助弱勢群體最多的公益組織機構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長崔乃夫的倡導下成立,中華慈善總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社會救助工作。 按照總會章程,慈善總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總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目前,中華慈善總會共有團體會員108個,並與絕大多數團體會員合作開展多種慈善項目。據2002年一項資料顯示,總會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總計9.8億人民幣,其中,善款5.4億人民幣,捐贈物資摺合人民幣共計4.4億元。 2、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是以促進中國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所實施的項目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護母親河行動、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公益信託基金、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中國十大傑出青年評選。 在這些項目中,最主要、最有影響力的是希望工程。這是一項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籌款,資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少年兒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據統計,目前全國希望工程累計資助建設希望小學9000餘所,累計資助失學兒童樂250多萬名,援建希望網校130所。 3、中國扶貧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時,中國扶貧基金是一個沒有基金的基金會。那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從事民間扶貧工作的經驗。通過多方聯絡,基金會努力爭取海內外各界人士對扶貧事業的理解和支持,動員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加入扶貧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基金會主要採用扶貧到戶和開發式扶貧的工作模式實施了「貧困農戶自立工程」、「科技扶貧」、「教育及醫療設施援建」等項目。 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扶貧基金會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這一年也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二個十年的開始,這一階段的工作方式是:通過項目援助、受援人參與等方式,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是經過中央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質,旨在全面提高婦女素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該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由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婦女基金會基金來源主要是第一,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人士的捐贈;第二,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范圍,基金的使用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合法使用。 5、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有數據顯示,中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些人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服務的對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為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殘疾人的全國性統一組織,她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其最高領導機構。其下設主席團、執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專門協會和各類地方組織。 殘聯的章程規定,其資金來源有五部分: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國際合作項目、創收和其它收入。據殘聯內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資金主要來源還是殘聯先申報,然後國家有關部委撥款專項專用。 6、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當時正值清朝末年,為救助日俄戰爭中受害的我國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1993年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它的職責較以前有所擴大。 目前,中國紅十字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人進行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五年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7、中華環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為獎勵首任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教授為環境保護作出的貢獻,特別頒發十萬美金作為獎金。這筆錢後來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民間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成立的基礎資金。並於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1993年4月,環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的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及國際合作等各項環保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國內外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聘請若干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8、宋慶齡基金會 十大全國性慈善機構中,宋慶齡基金會是唯一以國家領導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1981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逝世,一年後,在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的紀念日里,宋慶齡基金會成立。基金會成立後,宗旨集中體現為「和平、統一、未來」六個字,即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 在機構上,基金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領導人員上,基金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秘書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種:現金和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會;股票、有價證券、產權契約,在住所住地的中國銀行辦理;各類物資,向基金會去信去電商處。 9、見義勇為基金會 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 目前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看夠不夠標准、夠哪一級標准,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10、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促進會是1994年4月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而發起的。以劉永好為代表的10位民營企業家在全國工商聯七屆二次常委會議上聯名倡議「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進而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發起下成立促進會。她是光彩事業的組織機構,是經由國家民政部注冊的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她以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為參與主體,包括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人士的贊助,三是其他資助。 中華慈善總會於1994年4月正式登記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1995年11月20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首屆會員代表大會,總會具有協調和指導各地慈善團體的行業管理職能,是我國最大的綜合性慈善組織。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遍及全國各地和海外華人社會,並與國際主要慈善機構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 最早成立的慈善總會是吉林省慈善總會,它是於1993年初成立。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全國共出現了395家慈善(總、協)會募集資金能力也從最初的每年幾千萬元發展到了2004年的16.9億元人民幣,資助福利項目1545個。2005年,慈善組織有了新的發展,截至05年9月份,全國各級慈善組織已有731個,其中全國性的慈善總(協)會1個,省級慈善總(協)會30個,地級慈善總(協)會30個,縣級慈善總(協)會499個。 目前省級(直轄市)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山西省慈善總會,內蒙古慈善總會,遼寧省慈善總會,吉林省慈善總會,黑龍江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安徽省慈善協會,福建省慈善協會,江西省慈善總會,山東省慈善總會,河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南省慈善總會,廣東省慈善總會,廣西慈善總會,四川省慈善總會,雲南省慈善總會,海南省慈善總會,甘肅省慈善總會,青海省慈善總會,新疆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天津市慈善協會,上海市慈善基金會,重慶市慈善總會。 地市級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張家口市慈善會,石家莊市慈善會,承德市慈善會,臨汾市慈善總會,呼和浩特市慈善總會,阿拉善盟慈善協會,赤峰市慈善總會,遼陽市慈善會,盤錦市慈善總會,鞍山市慈善總會,朝陽市慈善總會,本溪市慈善總會,延邊州慈善總會,長春市慈善會,吉林市慈善總會,四平市慈善總會,延吉市慈善總會,龍井市慈善總會,暉春市慈善總會,敦化市慈善總會,佳木斯市慈善會,哈爾濱市慈善會,南京市慈善會,無錫市慈善會,南通市慈善會,鎮江市慈善基金會,常州慈善協會,徐州市慈善會,淮安市慈善會,蘇州市慈善基金會,姜堰市慈善協會,金壇市慈善總會,紹興市慈善總會,杭州市慈善會,寧波市慈善總會,嘉興市慈善總會,臨安市慈善總會,台州市慈善總會,蕪湖市慈善協會,馬鞍山慈善總會,廈門市慈善會,南昌慈善總會,贛南慈善會,萍鄉慈善會,九江慈善總會,濟南慈善總會,淄博市慈善總會,曲阜市慈善協會,膠州市慈善總會,聊城市慈善總會,鄭州市慈善總會,洛陽市慈善協會,汝州市慈善總會,新鄉市慈善協會,武漢市慈善會,宜城市慈善會,宜昌市慈善協會,孝感市慈善總會,長沙慈善會,岳陽市慈善總會,湘潭慈善會,邵陽市慈善總會,廣州市慈善會,汕頭慈善總會,揭陽市慈善會,南寧地區慈善總會,桂平市慈善會,文昌市慈善基金會,成都慈善會,廣元市慈善會,遂寧市慈善會,廣安市慈善會,巴中市社會慈善協會,綿竹市慈善會,西安市慈善會,榆林市慈善協會,延安市慈善協會,天水市慈善協會,酒泉市慈善協會,石河子市慈善總會,克拉瑪依慈善總會,和田地區慈善協會,哈密地區慈善總會,恩施自治州慈善協會,麗江地區慈善會。 縣區級慈善會(不完全統計):河北省遷西縣慈善協會,北京市崇文區慈善會,北京西城慈善協會,北京市宣武區慈善協會,天津市紅橋區慈善協會,天津市武清區慈善協會,河北省灤縣慈善協會,邢台市橋東區慈善會,赤峰市巴林右旗慈善會,寧城縣慈善總會,赤峰市松山區慈善總會,安圖縣慈善總會,汪清縣慈善會,上海市浦東區老人慈善福利會,紹興縣慈善會,象山縣慈善總會,紹興市越城區慈善總會,溫州市鹿城區慈善總會,廈門南陀寺慈善會,平潭縣慈善協會,石城縣慈善會,都昌縣慈善會,大余縣慈善會,方城縣慈善協會,臨澧縣慈善總會,華容縣慈善基金會,廣州市荔灣區文昌慈善會,揭東縣曲溪福源慈善會,合浦縣兒童慈善福利基金會,重慶市大渡口賽馬會,渠縣慈善會,岳普湖縣慈善總會。
⑷ 基金會的名字
李連傑
辦了個
壹基金
,
你可以來個
壹加壹基金嘛
而且意義也還不錯,
象徵
團結力量大
⑸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5)基金會登記的名稱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⑹ 基金會用什麼名字好
基金理財 價值投資 理財會 都行,重點不是名字,而是內容,你說呢
⑺ 怎麼才能注冊基金會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在國內,注冊基金會不僅費用高、手續繁瑣,而且很難注冊通過,因此不少有注冊基金會需求的客戶都把目光轉向了注冊國外的基金會,新加坡基金會也是不少客戶注冊基金會的首選之一。
新加坡基金會的優勢如下:
1、新加坡基金會注冊門檻低,審批時間快。以私人有限公司為載體的私人基金會注冊時間較短,通常1-2周即可完成審批工作,但如果基金會資料准備不充分或有疑問,則審批時間會順延。
2、很多富人階層可以通過注冊新加坡非營利性的基金會,進行有效的海外資產配置操作。
3、新加坡極低的稅率,讓大量私人財富湧入新加坡,並以非營利性基金會的形式,進行合理避稅操作。
4、科技創新團隊可以用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形式吸納外界投資,並以此為平台進行科技創新活動。
5、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區塊鏈相關活動的抵觸,及新加坡政府對區塊鏈開放包容的態度,令不少區塊鏈技術相關企業落戶新加坡,並以新加坡基金會為依託,吸引市場投資,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進行區塊鏈相關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是以非營利性公眾基金會的形式注冊,據相關資料,內地約有80%的區塊鏈相關ICO項目,均以新加坡基金會為平台。
6、通過注冊一家非營利性基金會,進行資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優勢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由於非營利性基金會並沒有產生任何營業收入,因此也就無需繳納稅收,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熟悉新加坡當地辦事流程和相關法律,新加坡基金會的注冊並不復雜,但由於基金會的非營利特性,所需資料准備比一般新加坡公司資料更為嚴格。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為辦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注冊基金會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⑻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8)基金會登記的名稱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⑼ 關於基金會申請登記的問題
《基金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0號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申請單位 省一級的民政部門。
在實踐中,申請門檻很高。建議改申請,公益組織。這個市、縣民政局有可以批復。或者與共青團合作成立他們的下屬機構。
如有不明白請追問。請採納
⑽ 法律咨詢:怎麼創建基金會,需要哪些手續
按照你的敘述,你個人想設立基金會的難度特大!
首先,你要募集到2000萬的原始基金!
基金會管理條例
來源: 民政部網站 時間:2008-04-15 15: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