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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建安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27 10:49:15

① 貴州省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 黔建施通2006 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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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

③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實施范圍
市區統籌范圍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及其農民工均列入參保范圍;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施工單位及其農民工參照執行。
所稱建築企業,是指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稱農民工,是指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築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

二、繳費標准及基金管理
建築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類別確定征繳率:
1.房屋建築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1‰確定;
2.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按工程總造價的0.6‰確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總造價中含安裝設備款的,將總造價扣除設備款後,作為征繳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三、保險期限
建築企業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為基準,即自建築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④ 安裝工程保險和建築工程保險有什麼不同

一、范圍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承保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2、建築工程保險:承保對外工程。承保對象為各類工業、民用以及公共事業的土木建築項目。

二、特點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以安裝項目為主體的工程項目為承保對象。雖然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需要進行一定范圍及一定程度的土木建築,但安裝工程保險承保的安裝項目始終在投保工程建設中佔主體地位。

2、建築工程保險: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


三、項目不同

1、安裝工程保險:安裝工程險保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風險賠償,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

2、建築工程保險: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⑤ 建築工程需要辦理哪些保險

我感覺你應該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保險,至於樓上說的那應該不是你的范圍吧?我到還真沒有聽說有保樓宇的質量險的。明天給你看看在來。

⑥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2000萬的工程要多少保險費

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優化:五大原則要注意!-工保網





如南京地鐵一號線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全線建安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時,招標文件中規定,除投保主險種外,選擇投保附加條款46條。同時要求物質損失項下三類風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和2萬元,賠償限額為投保額。第三者責任財產損失免賠額1萬元、人身傷害無免賠額、每次賠償事故限額3千萬元,無累計賠償限額。在上述條件下,招標獲取的綜合保險費率為0.305%.而根據當時了解到的國際市場的行情(「911」以前),國外著名再保險公司的報價一般在6‰左右,而免賠額為人民幣5萬元至人民幣8萬元左右。



2、對保險安排的結構性優化


近幾年來,世界范圍內軌道交通行業的出險率上升較快,這其中包括韓國地鐵火災事故、英國地鐵事故、上海四號線塌方事故,新加坡地鐵塌方事故等等,事故率的上升導致出現了再保險費率攀升的不利局面。按照我國加入W TO時所做的承諾,今年我國保險業務的法定分保比例要降為50%,即由中國再保險公司辦理法定再保險的額度只有5%.法定再保險比例的下降,給了投保人更多的選擇和安排的空間,但在再保險費率攀升的情況下,卻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費用支出。


再保險費率的持續變化也導致了國際承保人,近幾年完全停止了合約合同對國內保險公司的再保支持,國內保險公司不得不將類似項目逐單進行分保。為了順利地將再保部分分出去,作為直接承保人的保險公司往往要考慮再保險公司的意見。更重要的是,由於國內承保力量有限,再保險往往要依靠國際再保險公司。目前,瑞士再和慕尼黑再是軌道交通保險業務上最為權威的兩家公司,它們屬於這一領域的標准制定者,其他再保險公司一般參照它們的標准來制定費率和分入條件,因此,國際市場上的承保條件較為一致。由於在比例再保險的安排模式中,再保險的份額一般較大,所以國內保險公司在確定承保條件時必須與國際再保公司進行協商,在取得國際再保公司的支持後方能確定自己的承保費率。為此,有必要對傳統的保險安排進行優化,即將以往單一的合約在確定承保條件時必須與國際再保公司進行協商,在取得國際再保公司的支持後方能確定自己的承保費率。為此,有必要對傳統的保險安排進行優化,即將以往單一的合約加臨分的比例分保轉向分層溢額的分保模式。依靠招投標的手段引導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安排模式的改變,在保證項目安全的基礎上,降低工程的保險成本。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盡量將免賠額以工程合同方式轉嫁。我們通常所說的免賠額,其實是項目自留的底層風險。免賠額往往涉及到究竟是業主負責還是承包商負責的問題。通過工程合同的安排,業主完全可以將保單的免賠額以工程合同的方式轉嫁給承包商負責,即在土建施工合同、設備安裝合同中直接將出險時需承擔的絕對免賠額界定由承包商承擔。這樣做主要有兩點好處:一是簡化業主相關工作流程;二是通過免賠額的轉嫁,促使承包商做好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和減少工程事故的發生率。


(2)利用歷史數據及模型構建合理的基層限額。中間層為項目最可能遭受的損失范圍。可按國內的承保能力設定給直接承保人一個基層限額,譬如說RMB1呢。國內的保險公司通過共保負責承擔損失金額首先的RMB10億。超過PMB10億的賠償部分由再保公司承擔。由於絕大部分的損失金額都在基層限額范圍內,再保險公司只承擔特大意外事故超過基層限額的部分,因此,風險明顯降低,再保保費也會相應降低。但因為通常項目發生的損失多為中小型損失,賠款都在基層限額內,國內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


(3)利用不同保險公司的風險偏好,通過對高層的限額層的細分和配比,採用靈活的超賠安排,吸引更多的國際承保力量加入競爭,從總體上減低再保保費。


(4)通過嚴謹的管理製作出合格的核保資料報告。盡量以當地類似項目歷史風險數據為依據,以科學嚴謹的態度把項目的風險分析、風險管理的情況清楚地告訴保險公司,特別是再保險公司,樹立他們對項目的信心,減少他們的疑慮,從而最終獲得優惠的條件和費率。


(5)為有效降低總保費支出,可盡量使用國內的核保力量,由於國際市場目前的費率相對比較高,要控制保費就必須在安全的大前題下,盡量使用國內的核保力量。通過共保的形式,考核所有不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安排比例適當的共保或再保險,讓風險在國內市場中盡量消化。對項目需要再保的部分,因國內保險公司在中間層將承擔項目的最大風險,可以考慮在此部分按國內保險公司能夠接受的再保份額劃分出一塊給中標公司,在利潤上給予彌補。通過分層模式的安排,再保的風險已極大降低,所以可以考慮在這一層讓國內保險公司通過變換角色,以再保人的身份承擔一定份額。其能力以外的可按再保險市場的喜好設計細分多層,越高的限額層的保費會越低。目前像通用再保險公司、安裕再保險公司等國際再保公司現在對地鐵或隧道項目只願意接受超賠再保,特別是高限額層的再保。


將工程保險引入大型工程項目管理,是用市場化的經濟方式來管理和解決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有可能發生的風險,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顯而易見。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保險市場主體的風險管理意識及工程保險經驗的不斷積累,大中型工程項目所實行的風險管理已從過去不計成本轉向尋求風險收益間最佳平衡點。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也日趨完善,而面對保險市場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尤其是不利因素,還需不斷深入優化工程保險的制度安排,在這一領域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⑦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承包項目1.建築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財產物資,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物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危險,保險人亦可承保。

4.安裝工程項目,即建築工程項目中需要進行機器設備或其他設施安裝的項目,如電梯及發電、取暖、空調等機器設備的安裝存在的危險予以承保。

5.損害賠償責任,即建築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他人損害並依法應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雖是責任保險中的承保對象,亦可作為建築工程保險項目之一加以承保。

⑧ 建築工地工人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沒有單獨的建築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規定的,建築工人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8)建築工地建安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工傷的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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