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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籌資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03 04:11:36

⑴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五)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三)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中國青基會章程,決定本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本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本基金會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本基金會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本基金會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本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不屬於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及其他通訊工具舉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駐會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秘書長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駐會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駐會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長或理事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幹人。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交理事會決定;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本基金會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本基金會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 預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高於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
(三)年度投資計劃外的金額高於2000萬元的非常規類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8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⑵ 基金會的發展現狀

據基金會中心網統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8日,中國共有基金會4115家,其中公募基金會1476家,非公募基金會2639家。自2010年非公募基金會數量超過公募基金會之後,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增長速度一直保持很快。非公募基金會數量增長迅速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政策推動,《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了非公募基金會的地位和基本運作規則,近幾年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許可權下放進一步促進了非公募基金會的數量增長;2008年之後社會對慈善行業有了更多的了解和關注;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高了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免稅比例等。
從數量與分布概況看,基金會發展顯現出以下趨勢:
1. 基金會數量自2004年以來保持20%左右的增長率;
2. 活動領域發展趨勢:一枝獨秀、整體多樣;
3. 7個省市基金會數量占據全國總數的61%。

從地域分布上看,基金會數量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分布著較多的基金會。截止2013年底,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內蒙古、湖南省是基金會最多的10個省份。 在美國,基金會經過上百年的發展,關注的范圍日益擴展,除了關注傳統的扶貧、教育、環境、醫療、公共事業等領域外,還擴展到全球發展、精神、個人潛質發掘等方面。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的捐贈范圍為全球發展、健康、教育。E-bay創始人奧米迪亞夫婦的基金會則是積極支持個人潛質發掘。懷特基金會則將主要精力放在古代研究、藝術、人文科學上。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包括:雲南三益文化國防基金會、環球公益基金會、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等。 2011年,中國公益慈善界經歷了一個名副其實的多事之秋,先是郭美美網路炫富的行為引發了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接著,中華慈善總會發票事件、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中非希望工程、河南宋慶齡基金會的投資放貸,又相繼遭到輿論的質疑和抨擊。在「一人生病,全家吃葯」的公益界,不斷涌現的慈善丑聞使得整個公益行業的公信力都受到影響。
正如當年的希望工程創始人、如今的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所言,由郭美美引發的「官辦」慈善公信力危機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已經顯現:「盡管四個機構涉及的麻煩和背景、原因、性質各不相同,但社會對這些事件的質疑和責問,不論是專業還是外行,理性還是不理性,無不指向『官辦』慈善機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表達了對『官辦』慈善機構的不信任。這個亂局的出現看似偶然實屬必然,歸根到底是官民不分的慈善體制惹的禍。」
2012年8月29日,中基透明指數(簡稱FTI)在北京發布。中基透明指數,即中國公益基金會透明指數。這是一套有關基金會透明標準的評價系統,其評價指標包括基金會的基本信息、財務信息、項目信息、捐贈信息等共60個,並以基金會信息披露的渠道和完整度等作為參數,以排行榜單為呈現形式。排行榜將按照基金會最新透明分數每周更新一次,排名越靠前,代表基金會透明度越高。中基透明指數由基金會中心網、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中國NPO自律行動委員會、中國非公募基金會論壇和眾多基金會組織參與研發。「它標志著我國公益基金會在制定社會管理標准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北京師范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說。據介紹,這個指數具有公開性、科學性、民間性、國際性,將推動我國公益基金會行業提升信息化水平。
中基透明指數一方面樹立行業可量化的透明度標准,另一方面分享實踐經驗和互聯網工具,實現基金會透明度的提升和基金會管理能力的跨越式發展。這個指數將幫助基金會根據標准增強自身透明度,並了解自己的信息公開程度在行業內的位置。對於公眾而言,可以以透明指數作為捐贈參考,從而促進慈善行業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 1、公募基金會亟需轉型
公募基金會擁有著公募權這一優勢資源,很多老牌公募基金會規模擴大迅速。然而,「如何把錢花好」成為這些基金會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這促使他們思考基金會的未來定位。有些則開始了由運作型向資助型基金會過渡的轉型嘗試;也有基金會開始創造平台,將公募權分享給草根公益組織。
事實上,自2010年開始,一些全國大型公募基金會就紛紛宣布,將從操作型基金會轉向資助型基金會,即基金會由籌資後自己做項目,轉變為培育和資助草根公益組織。
越來越多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試圖從操作性基金會轉型資助型基金會,然而捐贈人不理解、不支持的態度以及草根公益組織專業性不高、執行項目效果難以預估的現狀,使得公募基金會轉型步履維艱。
2、非公募基金會發展過程中的挑戰
對於大多數非公募基金會來說,其自身的可持續性的資金來源問題也開始引起重視。按《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基金會每年支出資金不是來源於投資回報,而是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的捐贈。因此如何保證基金會自身的良性發展已經是個問題。
如何獲得持續性的基金來源,採取多樣的基金增值方式,獲得安全的高收益,已經成為中國非公募基金會發展過程中無法繞過的課題。事實上,在一些基金會發展發達的國家,捐助基金會不是單純的捐助,而是一種「投資」。非公募基金會應該利用自身的創始基金進行運作投資,產生效益,從而使基金會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進行可持續地發展。

⑶ 公益基金的用途有什麼

公益基金的用途:

1、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存與公益基金里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2、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公益基金來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3)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籌資管理擴展閱讀:

基金成員組成:

1、支持或資助本基金範圍內慈善公益項目的國內外企事業機構、社會組織、媒體或個人。

2、支持或資助本基金範圍內慈善公益項目的國內外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及有關團體。

基金募集來源

1 企業的現金捐款;企業的義賣產品捐款; 企業的實物捐贈拍賣捐款。

4 接受社會各類合法形式捐贈;基金投資增值。

捐贈方式:

1、現金捐贈,分一次性捐贈、也分多次定期定向捐贈投入;各參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捐贈時間和形式。

2、實物捐贈,參與企業根據自身資源及受助項目所需,提供實物捐助。如建築企業提供校園建築施工、原材料單位提供建材、傢具商提供校舍桌椅、IT企業提供電教化設備等。

3、義賣捐贈,企業銷售產品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用於慈善款項。參與企業(如零售企業或生產企業)拿出部分產品進行義賣,可以將全部銷售所得、產品銷售所得、某段時間銷售所得或利潤部分進行定向捐贈。

4、場地捐贈,企業可以將自有產權或經營使用權的場地設施全部或部分定向捐贈給特定慈善公益項目使用。

⑷ 環保問題:什麼是生產項目NPO量化

據悉,此次出台的《准則》依據我國現有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借鑒了歐美、亞洲其它國家NPO的自律准則和公信力標准,徵求了各類公益性民間機構的意見,指標條款80多條,比較全面和嚴謹。內容包括:使命、利益沖突、內部治理、籌資、財務、項目、人員、非營利組織間的協作關系、信息公開等九個方面。在九大標准下,還分設了二級、三級指標,並盡量確保三級指標能夠量化或者行為化,減少評估者主觀意識對評估結果的影響,使好的非營利組織為更多人所知,讓公眾在捐贈時能夠作出更加明智的選擇。
何道峰介紹說,下一步的工作計劃是對幾家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進行試評估,在試評估的基礎上再對自律准則進行修訂,以確保自律准則符合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實際情況。

關於中國非營利組織自律行動發展歷程
自律行動發展至今,大致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鬆散活動期(1990-1995)
1990年,第一次中國民間基金會會議在河北承德召開,14個基金會參加。
1993年,第二次中國民間基金會會議在北京召開,30多個基金會和學術機構參加。
1994年,中華基金會聯合會籌備委員會成立,由10多家全國性基金會聯合倡議,旨在推動交流合作和行業自律。
1995年,中華基金會聯合會籌備委員會未能注冊被責令停止活動。

第二階段:鬆散聯合期(1998-2005)
1998年,中國基金會與NPO信息網亮相,這是由中華慈善總會和中國青基會等18家非營利組織聯合設立的在互聯網上注冊的虛擬組織,致力於推動NPO的信息交流和公信力建設。
2001年,中國基金會與NPO信息網更名NPO信息咨詢中心,並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成立,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組織。
2002年,NPO信息咨詢中心在北京召開《中國NPO誠信國際研討會》。
2003年,在時任中華慈善總會會長閻明復推動和美國麥克里蘭基金會資助下,NPO誠信培訓工作會議召開。
2003年,由NPO信息咨詢中心與美國麥克利蘭基金會主持,國內外專家合作,開發了公信力培訓系列教材,包含公信力的價值、領導力的價值、內部治理的價值、資金發展的價值四個主題。由美國專業培訓機構的專家授課,同時培養了一批中國講員。
2003年,在跨國公司和公益組織國際高級論壇上,由NPO信息咨詢中心負責起草的《中國非營利組織(NPO) 公信力標准》公布,數10名NPO負責人在上面簽名 。

第三階段:聯合行動期(2006-2008)
2005年11月,在中華慈善大會上,中國青基會、中國扶貧基金會、愛德基金會和NPO信息咨詢中心聯合主辦NPO自律論壇並商討開展中國NPO自律行動。
2006年1月,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基會、愛德基金會聯合發起中國NPO自律行動;中國扶貧基金會副會長何道峰擔任自律行動指導委員會第一任輪值主席;NPO信息咨詢中心為執行機構。
中國NPO自律行動遵循自願、自律、自救的原則,旨在通過建立自律准則,加強NPO行業的行為規范,提高社會公信力,促進我國公益性NPO的健康發展。
2007年,《中國公益性NPO自律准則》初步定稿。
2008年4月,《中國公益性NPO自律准則》正式發布推廣。

相關機構介紹
2006年1月,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基會、愛德基金會聯合發起了中國NPO自律行動,由NPO信息咨詢中心為執行機構,研究開發了《中國公益性NPO自律准則(草案)》。《准則(草案)》依據我國現有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借鑒了歐美、亞洲其它國家NPO的自律准則和公信力標准。

扶貧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譯名為"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旨在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提升自我發展能力,改善基本生產條件和基本社會服務水平,促進受援人脫貧與自立,強化基層管理與組織,減輕社會疾苦與不安,傳遞人類愛心與善心,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
自1989年成立以來,積極響應黨的號召,不辱使命,一直以關注疾苦、傳遞關愛、促進和諧為己任,已成為當前內地扶貧領域規模最大的公益組織。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中國青基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中國青基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旨在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中國青基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其發起實施的希望工程是我國社會參與最廣泛、最富影響的民間公益事業。

愛德基金會
愛德基金會 英文譯名"The Amity Foundation",成立於1985年,是一個由中國基督徒發起、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民間團體,致力於促進我國的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和農村發展工作。為增進世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資源分享溝通渠道。

NPO信息咨詢中心
1998年,在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等著名非營利組織領導人和業內專家學者的倡導下,一個名為"基金會和非營利機構信息網"的民間機構誕生了。它以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為服務對象,通過論壇、培訓、網路建設等手段,力圖構築一個NPO業內以及政府、營利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平台,並致力於推動中國NPO的立法進程。2001年,這個組織正式注冊,更名為"NPO信息咨詢中心"(China NPO Network, CNPON),它以促進中國第三部門的發展為己任,並已成為國內最重要的NPO支持性組織之一。

⑸ 在海南省希望工程圓夢行動申請表裡面可以填幾個基金

一、活動名稱
「2007年共同關注•希望工程圓夢行動」(簡稱:2007圓夢行動或圓夢行動)

二、活動宗旨

宣傳介紹國家扶助政策,反映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的生存狀態,展示他們自強不息、勵志成才的精神風貌;遵循「救助——發展」的目標模式,在提供資金資助的同時,為受助生提供勤工助學、社會實踐的機會和服務;宣傳捐贈典型,倡導助人為樂的風尚,營造相互關愛的氛圍。

三、目的與目標

鑒於今年中央政府對入校後貧困生資助力度的加大和資助面的拓寬,今年圓夢行動的資助工作重心要前移,著重幫助他們解決路費等入校前的燃眉之急。
活動基本目標:中國青基會資助10000名,全國省級實施機構資助10000名。力爭活動總籌集資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名稱

活動籌集的捐款統稱「圓夢行動愛心基金」
大額捐款,根據捐贈方意願可分別設立不同的子基金

五、活動主辦單位及聯合主辦單位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
全國33家省級青基會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電視、網路、報紙、期刊、傳媒機構)

六、資助標准
2007圓夢行動的資助對象為2007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學一年級新生。籌資及資助標准為:每名大學生的捐款標准4400元人民幣,其中4000元人民幣為資助款,一次性劃撥受助學生;400元為青基會的服務、籌資及管理成本。

七、資助對象
1、2007年參加高考並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2、遵紀守法,品學兼優;
3、沒有獲得其它獎學金或助學金助;
4、父母均為農民,家庭經濟貧困,年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收入水平;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子女;或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溫馨提示:申請者的部分個人信息將在中國青基會的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填寫《2007圓夢行動助學金申請表》即視同你同意公布個人信息。

八、宣傳
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資助政策,集中關注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把圓夢行動打造成具有事件性、動態感和影響力的公益運動,使圓夢行動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媒體典範。圓夢行動系列節目將依託貧困生的勵志故事,藉助高考這一新聞事件,通過節目與公眾的高效互動,擴大節目影響力。從6月份至9月份,歷時4個月,大容量、高密度地展開主題宣傳,以國家台和希望工程的視野、胸懷與責任,解讀貧困生面臨的困難,凝聚社會各界對貧困生的關注,引導公眾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與青基會系統一起將圓夢行動打造成著名的公益品牌。

九、活動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5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之後中央為促進教育公平做出的又一重大決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貧困大學生的關注。《意見》還提出,要統籌政府、社會等不同資助渠道,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採取獎、貸、助、補、減等多種方式進行資助。《意見》強調,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充分發揮非營利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和鼓勵地方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協助黨和政府關心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上大學,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是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去年,歷時三個多月的大型公益活動「圓夢行動」,幫助近4萬名貧困高考生實現了上大學的夢想,是社會各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次自覺行動,得到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被政府部門評為2006年度最有影響力的公益項目。為了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動員社會力量,向家庭困難的大學新生提供資助,幫助他們實現上大學的夢想,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決定,聯合全國省級青基會,與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一起,在2007年,繼續開展「2007年共同關注•希望工程圓夢行動」。

⑹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雲南青基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雲南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會的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以文化人;傳遞愛心,助人自助;創造進取,追求卓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 426.63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利息收入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雲南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昆明市西壩路29號青年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和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獎勵雲南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雲南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六)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雲南青少年事業,開展全省性公募活動,聯絡省內外、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雲南青少年事業爭取財物支持,設立各類專項基金,開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項業務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有能力推動青少年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遵守《雲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每年至少兩次參加本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有權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有義務對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提出專業性意見和政策建議,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脈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價值觀和戰略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機構管理制度,確保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評估秘書長的工作;
(九)提高機構公眾地位,審定品牌宣傳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計劃,擴大機構公信力和影響力;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青基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品德高尚,學識深厚,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超越職權、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組成。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的目標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機構項目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養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隊伍;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決定;
(二)各專業委員會是秘書處領導下的專業工作機構,以研究、咨詢為主要職能,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研,形成議案,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各專業委員會向秘書處負責,沒有決策權;
(四)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成員若干名,由有關方面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發展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四)理事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幹人,名譽會長、顧問邀請德高望重的省級領導出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雲南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⑺ 會計專業論文選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4]第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
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第九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准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准准予扣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不建立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扣除。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准、范圍之外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第三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後的價值計價。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後的價值計價。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准。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減稅或者免稅。
第五章 稅額扣除
第三十九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後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境外所得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條例及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境外得總額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於依照前條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第六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三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第四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具體核定。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對境外投資所得可在年終匯算清繳。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第五十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並、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五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進行合理調整的順序和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的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稅額,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所得稅稅額,在下一年度內抵繳。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計算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第五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月份(季度)最後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下同)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份(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納稅的外幣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後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十八條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於1984年10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1985年7月2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1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⑻ 誰知道春節聯歡晚會上白岩松朗誦的<<百年圓夢>>的內容啊

1932年洛杉磯奧運會
作為一個即(ji 2 晚會上面念錯了)將畢業的大學生
我,劉長春 渴望代表中國遠征奧運
在一望無際的大海上
飄盪了21天之後
已經嚴重脫水虛弱不堪的我
走進了開幕式的現場
面對一個人的國家隊
看台上都是異樣的眼神 陌生的眼光
比賽的結果可想而知
一家美國報紙發表了一篇評論說
隨著一個運動員的失敗
整個中國都失敗了

第二次是在1936年柏林奧運會
為了籌集比賽的經費
中國代表團不得不在比賽開幕前兩個月就提前乘船出發
途徑東南亞各國 沿途比賽賣藝
海上顛簸 一路勞頓的中國運動員喘息未定就匆忙參加比賽
結果 只有撐桿跳選手符保盧一個人進入了復賽
可憐的符保盧甚至沒有屬於自己的一根撐桿
每次比賽都向外國運動員借用
最終 他還是被淘汰了
當時的歐洲甚至看出了一幅題為 東亞病夫的嘲諷中國人的漫話
畫中一群蓄著長辮 身穿長袍馬褂 來形容枯槁的中國人
他們站在五環旗下
肩上扛著一個碩大無比的鴨蛋啊
那一刻 我的心啊 碎了
那一刻我終於明白 沒有國家的富強 民族的興旺
和來我們運動員在奧運賽場上的 更高 更快 更強?!
沒有世界的認同 全民的參與
就算獎牌掛在了胸前
也難以閃耀奧林匹克夢想的光芒啊

我憧憬著 期待著 堅信著
總有一天 我們中國人我在五環旗下揚眉吐氣 揚眉吐氣
總有一天 總有一天

群:這天來了
寄望百年 近在眼前
這天終於來了
就在2008 北京的微笑之間
我們的奧運村將奏響同一個世界的精彩華章
我們的鳥巢將騰飛出人類同一個夢想的翅膀
我們繼往開來
我們不辱使命
我參與 我奉獻 我快樂
我們是新北京 新奧運
五環世界 北京歡迎您

⑼ ''希望工程圓夢大學行動''是一種什麼形式

一、活動名稱
「2007年共同關注•希望工程圓夢行動」(簡稱:2007圓夢行動或圓夢行動)

二、活動宗旨

宣傳介紹國家扶助政策,反映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的生存狀態,展示他們自強不息、勵志成才的精神風貌;遵循「救助——發展」的目標模式,在提供資金資助的同時,為受助生提供勤工助學、社會實踐的機會和服務;宣傳捐贈典型,倡導助人為樂的風尚,營造相互關愛的氛圍。

三、目的與目標

鑒於今年中央政府對入校後貧困生資助力度的加大和資助面的拓寬,今年圓夢行動的資助工作重心要前移,著重幫助他們解決路費等入校前的燃眉之急。
活動基本目標:中國青基會資助10000名,全國省級實施機構資助10000名。力爭活動總籌集資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名稱

活動籌集的捐款統稱「圓夢行動愛心基金」
大額捐款,根據捐贈方意願可分別設立不同的子基金

五、活動主辦單位及聯合主辦單位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
全國33家省級青基會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電視、網路、報紙、期刊、傳媒機構)

六、資助標准
2007圓夢行動的資助對象為2007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學一年級新生。籌資及資助標准為:每名大學生的捐款標准4400元人民幣,其中4000元人民幣為資助款,一次性劃撥受助學生;400元為青基會的服務、籌資及管理成本。

七、資助對象
1、2007年參加高考並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2、遵紀守法,品學兼優;
3、沒有獲得其它獎學金或助學金助;
4、父母均為農民,家庭經濟貧困,年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收入水平;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子女;或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溫馨提示:申請者的部分個人信息將在中國青基會的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填寫《2007圓夢行動助學金申請表》即視同你同意公布個人信息。

八、宣傳
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資助政策,集中關注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把圓夢行動打造成具有事件性、動態感和影響力的公益運動,使圓夢行動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媒體典範。圓夢行動系列節目將依託貧困生的勵志故事,藉助高考這一新聞事件,通過節目與公眾的高效互動,擴大節目影響力。從6月份至9月份,歷時4個月,大容量、高密度地展開主題宣傳,以國家台和希望工程的視野、胸懷與責任,解讀貧困生面臨的困難,凝聚社會各界對貧困生的關注,引導公眾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與青基會系統一起將圓夢行動打造成著名的公益品牌。

九、活動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5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之後中央為促進教育公平做出的又一重大決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貧困大學生的關注。《意見》還提出,要統籌政府、社會等不同資助渠道,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採取獎、貸、助、補、減等多種方式進行資助。《意見》強調,要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充分發揮非營利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和鼓勵地方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面向各級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協助黨和政府關心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上大學,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是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去年,歷時三個多月的大型公益活動「圓夢行動」,幫助近4萬名貧困高考生實現了上大學的夢想,是社會各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次自覺行動,得到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被政府部門評為2006年度最有影響力的公益項目。為了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動員社會力量,向家庭困難的大學新生提供資助,幫助他們實現上大學的夢想,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決定,聯合全國省級青基會,與中央電視台新聞中心一起,在2007年,繼續開展「2007年共同關注•希望工程圓夢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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