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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9-27 06:02:43

A.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四章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或者基金行業協會登記。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條 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低於規定數額的,豁免注冊。
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應當報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從業資質、注冊資本、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報告安排等基本情況。
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應當合並計算。
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豁免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實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和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不表明對其投資管理能力的認可。
未經注冊或者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應當注冊但未申請注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有許可權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
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規定條 件或者有重大違法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注冊。被依法注銷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無限責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項外,還應載明:
(一)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無限責任人的除名條 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 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 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注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百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百零一條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有關信息。
第二百零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適用本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至(五)項和第(九)至(十一)項、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 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B. 注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資金或非公開募集資金的基金公司,要求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公募基金)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私募基金)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基金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報中國證監會及主管部門批准:
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變更名稱、住所;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的規定。
基金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基金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基金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基金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C.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2年9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4號公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監督管理,附則7章81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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