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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文件

發布時間:2021-09-27 01:52:42

⑴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屬於行業主管部門嗎

如果是經營型的,不屬於行業協會;可以看有沒有營業執照,是工商局發的,是經營型的,屬於企業性質;如果是民政局發的,是屬於行業協會。

⑵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贈者應承擔什麼義務

142.援助西藏發展基金會
143.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
144.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145.中華藝文基金會
146.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147.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148.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149.中華志願者協會

⑶ 何康的何康基金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何康農業教育科研基金(簡稱何康基金),是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設立的專項基金。該基金是以何康1993年獲得的第七屆世界糧食獎獎金為本金,用其每年的利息收入獎勵農業院校在校的優秀學生、支持科研項目和國際交流活動,旨在激勵高等農業院校的學生學農愛農,獻身農業。

⑷ 中國有過農業基金會嗎

有一個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登記,於1995年12月20日成立。基金會得到國家科委、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農業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得到國內外企業界及知名人士的積極響應。基金會歸口農業部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監督。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的宗旨是:通過廣泛吸收國內外和社會各方面的資金,用以支持中國農業科教事業,補充國家主渠道對農業科技的投入,以加快實施"科教興農"戰略。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的任務是:發展農業科教事業,推動農業科技進步,提高農業勞動者素質,促進中國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繁榮。基金會資助農業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示範、成果推廣和農業科教前沿重大課題的研究;資助有突出貢獻和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農業科技人才;資助優秀農業科技著作的出版;獎勵在中國農業科教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將根據政府制訂的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定期公布資助方向。資助項目的遴選實行"公開申請,專家評審,民主公正,擇優資助"原則。基金會建立嚴格的籌資、管理和使用制度,公正、合理、規范、科學、有效地使用農業科教基金,向捐贈者公開收支帳目,接受監督。

⑸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⑹ 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怎麼樣

簡介: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是經中編辦和農業部批准成立的正局級事業單位 ,核定事業編制66名,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與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合署辦公。
注冊資本:919萬人民幣

⑺ 企業捐贈能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下面是五中免稅情況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
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只能按照佔企業利潤12%的比例,在當年進行扣除,如果企業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許扣除了,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稅前扣除,是對捐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擴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這次修改後,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力度,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在結轉三年的期限上,在國際上都屬於領先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慈善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保持無縫銜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政部將會進行兩項工作,第一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第二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發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細化具體內容,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企業發生捐贈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稅三年結轉優惠。
如果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1000萬元,2016年公益捐贈是4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扣除,也就是說,1000萬元的利潤只允許120萬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後,允許結轉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申請扣除40萬,那麼2019年,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後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
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400萬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即1000萬元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30萬元。兩者相比較,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

⑻ 黃楚標的黃楚標

黃楚標先生是位熱心助人、富有愛心的企業家,他經常為公益慈善事業慷慨解囊。據不完全統計,從1995年開始,黃楚標先生已為公益慈善事業捐出8500多萬元,其中6480萬元捐給了教育事業,他為促進我國的教育事業做出了積極奉獻,表達了他對學生的一片愛心。
2000年,黃楚標先生為深圳外國語學校東海附屬小學捐贈價值3700萬元的校舍及300萬元的啟動資金;當年,他又捐出港幣1500萬元用於贊助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黃楚標中小學;1998年,黃楚標先生先後二次捐出200萬元用於成立廣東(黃楚標)大學生實踐基金,納入廣東省青少年事業發展基金和用於中山大學化學樓建設;早在1995年,黃楚標先生就向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捐贈1500萬港元;黃先生更多的是提供給一些學校助學獎學捐款,鼓勵學生好學上進,將來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表達了他對廣大青少年的關心和呵護。
黃楚標先生還是資助深圳特困殘疾人的熱心人,他經常參加「光彩助殘」捐款活動,2004年黃楚標先生為深圳殘聯捐款20萬元。同年,他為廣東省慈善總會捐款100萬元,為各種體育比賽捐出了200多萬元。據了解,黃楚標先生是一個低調的企業家,他捐出的許多善款自己也無法記清了。
2012年4月20日至5月4日,黃楚標先生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主席,代表聯合會作為協辦單位,參與由聯合國友好理事會、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聯合國世界人民理事會、聯合國發展基金會、聯合國藝術家理事會、世貿企業促進會、中國養老基金會、美國羅省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會聯合會、九龍社團聯會社會服務基金、新界社團聯會社會服務基金、香港青年聯會、香港潮屬社團總會、香港廣東社團總會、香港廣西社團總會主辦,香港佛教文化產業承辦,海內外三百多個社團組織共同參與的「推動聯合國千年發展計劃·世界和平祈禱大會暨慶祝香港特區成立十五周年」大會,在全港舉行一系列大型公益活動,是慶祝香港回歸十五周年的重要慶典,也是香港首次舉辦推動聯合國千年計劃大型活動,旨在推動世界和平。
大會執行主席由聯合國友好理事會全球事務秘書長祖古白瑪奧色仁波切擔任;大會共同主席分別是: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全國人大代表鄭耀棠GBS太平紳士,中國養老基金會會長李紫陽、全國青聯副主席陳仲尼BBS太平紳士。
黃楚標先生擔任本次世界和平祈禱大會主席團成員。
此次大會展現三個主題,分別是「和平、博愛、希望」,展現人類追求和平、博愛和充滿希望,活動獲香港政府、中央政府、中聯辦領導及多個部門、機構全力支持。在香港政府大力支持下,於維多利亞公園四個球場,舉行慈善大型嘉年華活動,15餘萬人參與。大會主題為<博愛、和平、希望>,舉辦了世界和平頒獎大典,免費派發12萬斤「世界和平吉祥米」予老人、婦女及弱勢群體。舉行多場大型「千人盆菜宴」,宴請2000多位老人。
此次大會是首次在香港舉行的最大型宣傳世界和平的活動,『和平大會』將依照聯合國的「千年宣言」,宣傳和發表「千年發展目標」,致力推廣和維護聯合國宣導21世紀國際關系的基本價值:自由、平等、團結、包容、尊重大自然、共同承擔責任。「和平大會」至今已收到由中國政府高級官員、美國國會、美國加州州政府財務長及各市市長、社會名人等發出的賀函。2000年9月聯合國首腦會議上由189個國家簽署《聯合國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項承諾,中國亦積極回應聯合國的倡議,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做了不懈努力。
聯合國友好理事會全球事務秘書長(大會執行主席)祖古白瑪奧色仁波切、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長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共同主席)鄭耀棠太平紳士、聯合國友好理事會主席努爾.布朗博士、聯合國世界人民理事會主席Kazan Retrey Sherrill、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中聯辦副主任王志民、中聯辦社會工作部部長張鐵夫、全國政協委員盧溫勝太平紳士、全國政協委員王惠貞太平紳士、兩岸和平發展聯合會會長陳守仁、原國家主席李先念之女,中國養老基金會會長李紫陽、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謝曼怡太平紳士、香港立法會議員陳鑒林太平紳士、香港立法會議員譚偉豪太平紳士、九龍城區議會主席劉偉榮太平紳士、中國民營企業國際合作發展促進會會長張維新等各界知名人士出席大會開幕式。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的組織

中國農民體育協會 海峽兩岸農業交流協會 中國農業展覽協會 中國農業國際合作促進會 中國村社發展促進會 中國農業經濟學會 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 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管理學會 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 中國農業資源與區劃學會 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中國農業會計學會 中國農業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農業科技國際交流協會 中國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中國沼氣學會 中國農業技術經濟研究會 中國農業生物技術學會 中國原子能農學會 中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中國農業科技管理研究會 中國農業技術推廣協會 中國農用塑料應用技術學會 中國種子協會 中國種子貿易協會 中國插花花藝協會 中國柑桔學會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 中國盆景藝術家協會 中國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協會 中國植物營養與肥料協會中國杜仲綜合開發協會 中國農機鑒定檢測協會 中國畜牧業協會 中國飼料工業協會 中國馬業協會 中國鴕鳥養殖開發協會 中國畜產品加工研究會 中國養蜂學會 國動物保健品協會 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 中國鄉鎮企業協會 中國奶業協 中國甜菊協會 中國農墾經貿流通協會 中國農墾經濟研究會 中國漁船漁機行業協會 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 中國海藻工業協會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中國漁業協會 中國農葯發展與應用協會中國獸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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