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診所定點醫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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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診所辦理社保刷卡服務能力的介紹,可以根據當地辦理社保刷卡服務的要求,寫明自己為什麼要申請,符合了要求中的哪幾項內容(詳細介紹);為了方便患者報銷等,特別申請辦理該服務,就可以了。
二,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要提供以下材料(除有特別註明外,其他資料均一式二份):
(一)《XXXX(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點擊下載)(雙面列印,一式四份。可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二)《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機構等級證明材料;
(四)主要醫療設備清單;
(五)服務能力介紹資料。
三,辦理程序:
第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市政務中心電子廣告牌、網上政務大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向社會公告。
第二步:每月頭2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鑒章的申報材料。
第三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醫保經辦機構對申報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考核。
第四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現場考核情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第五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後,到市政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第六步:醫保經辦機構與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聯網。
辦理地點: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窗口。
B. 零售葯店醫保上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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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二)通過GSP認證的證明材料;nbsp;(三)葯師注冊證或資格證及其與零售葯店的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相應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和葯品經營品種清單;(五)零售葯店醫療保險管理人員、葯店職工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nbsp;nbsp;申請書的格式跟普通申請書的格式一致。
C. 河北省定點醫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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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對你講:
醫療保障的問題對於殘疾軍人明確國家保障的,但是分為六級以上(含1-6級殘疾軍人),以及七級以下的殘疾軍人兩種待遇。國家把法定的許可權下放到了各個省市自行決定具體待遇的。
各省市也有相當大的差別,比如上海、北京、廣東等就是規定六級以上殘疾軍人全免費的門診和住院保障。大部分的省市(包括河北)門診予以按照級別不同而給與一年幾百元的專用補貼。對於河北的六級以上的規定如下:
河北省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下同)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以及《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總體規劃》(冀政[1999]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二條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交費部分,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個人交費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殘疾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第三條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制度基礎上,對殘疾軍人實行醫療補助。
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支付。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要保障殘疾軍人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給予政策傾斜。
第四條殘疾軍人醫療發生費用,按照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支付標准執行。駐石省直(含中直)單位的殘疾軍人暫實行單獨管理。
無工作單位並且居住農村、距離定點醫院較遠的殘疾軍人,為方便其就醫,可徵求本人意見後或經本人申請,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將計入個人賬戶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全部發給本人,由殘疾軍人自行選擇門診就醫方式,節約歸己,需要住院治療的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自願領取個人賬戶資金、在鄉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賬戶金額的門診費用,年終經殘疾軍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殘疾軍人,個人賬戶資金節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實際發生的超過本人年度個人賬戶金額的門診費用,年終經殘疾軍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據實報銷。
殘疾軍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統籌規定給予報銷,屬於個人負擔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定期由殘疾軍人參保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結算單據、出院小結和住院費用明細單據實報銷。
第五條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審核工作並提供相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給予協助。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參保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殘疾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增加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有效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為殘疾軍人提供醫療服務;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有關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當地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省級對殘疾軍人人數較多和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各市、縣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D. 零售葯店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E. 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保障廣大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
F. 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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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需要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保處提交申請,經審查、實地考察評審後取得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方可作為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從事與醫療保險有關的業務。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後,由市勞動保障局組織評審委員會(醫療專家組成)進行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即通過,公示10天無異議,即可獲資格證書。
一、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
1、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一年內未發生醫療事故;
2、執行有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一年內未發生葯品違法、違規行為;
3、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一年內未發生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4、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和衛生區域規劃要求,且綜合性門診部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醫技人員不少於16人(其中注冊的執業醫師不少於8人);普通專科門診部不少於250平方米;醫技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注冊的執業醫師不少於6人);
5、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為主;
6、各項醫療質量指標達到等級醫療機構規定的標准;
7、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系統,配備了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二、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通過GPS認證,一年內未發生葯品質量事故;
2、嚴格執行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一年內未發生違反葯品價格的行為;
3、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常用葯品、24小時提供售葯服務的能力;
4、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5、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有計算機管理系統及專職操作人員,實行了購葯結算清單制;
6、符合《廈門市零售葯店設置暫行規定》,且零售葯店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120平方米。
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
1、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2、執業許可證副本;
3、科室設置情況及醫療設備清單;
4、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衛生技術人員名冊、技術職稱、執業證書、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評審前一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個月)醫療收支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
7、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等級醫療機構證明材料;
8、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定點零售葯店
1、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
2、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
3、葯學技術人員名冊和職稱證明、葯店營業員名冊和崗位培訓證書;
4、葯品經營品種和葯品進銷清冊;
5、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6、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評審前一年業務收支情況。
申請定點醫療機構需填寫《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申請定點零售葯店需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