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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基金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9-26 17:08:38

㈠ 河南省最新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由房地產開發商建設,出售、出租給兩個以上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業主自願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或業主組織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已建成用於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業的所有權人除外。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體制。
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省的物業管理活動。
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監督、管理。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與所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應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制度、規定;
(四)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或者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並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討論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方案;
(六)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十二個月,尚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由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出席。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百分之十五以上業主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有效。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的程序,由業主大會制定。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邀請已建成用於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業的所有權人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請居民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條 業主的投票權數,可以按下列規定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住宅物業按一戶一投票權數計算;
(二)非住宅物業按建築面積計算。
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開展活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四)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數額和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憑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書,申請刻制印章。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和其章程規定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其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業主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九條 物業發生轉讓的,新業主須在辦理轉讓手續後三十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法定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其費用在維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共同分擔。
業主戶外的水、電、氣、暖及通訊等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維修,按產權歸屬由產權人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天台、屋面等進行違章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佔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佔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物業,應當遵守房屋使用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有關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
第二十五條 物業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超過保修期後的維修、更新,由業主負責,費用自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依法登記注冊,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後,方可從事與其資質相應的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及資質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外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本省接受委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制止損害物業或者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的質詢;
(四)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及時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提供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逐一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中凡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並繼續承擔應當由其承擔的物業管理費用。
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當同時移交物業綜合驗收檔案資料和房屋使用說明。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的,應當與被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符合業主大會決定或授權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者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可以使用國家規定的示範文本,並告知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准及收取辦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的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物業管理的責任范圍;
(六)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七)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三)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交通等協助管理的事項;
(五)車輛停放及場地管理;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並告知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六章 物業管理費用及專用房屋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收取。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最終交納責任。
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分攤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分攤比例不低於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體比例可由當事人雙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也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數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凡是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供水、供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單位向業主收取費用,應當收費到每一業主。
物業管理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託,代收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的,應當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訂立代辦服務費條款。不得向業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辦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專戶儲存;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移交業主委員會管理。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義務的,應當按約定將保修費用交由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使用,並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修建不低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四的業主自治監督和物業管理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損害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用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等,應當恢復原狀;不按時恢復原狀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恢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能恢復原狀的,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未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或者超出資質證書核定范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備從業條件的,責令停止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隨意佔用共用場地、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改正,扣減相應物業管理費,並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業所有權人未按期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書面通知其限期交納,並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應退還本息,賠償損失。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涉及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物業的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的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走廊通道、管道井等。
(二)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線、水箱、加壓水泵、電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道路、綠地、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庫)及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㈡ 物業管理條例大修基金使用完怎麼辦

根據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維修基金使用完畢,房屋、設備設施、場地場所仍然處於正在使用的范疇,需要對其進行更新、改造、大修、更換的,由全體產權所有者,也就是全體業主續籌。如果抗性比較大,由政府住建部門、辦事處、居委會組織自召開業主大會,臨時續籌也可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據當地的產權面積的分攤,續籌維修基金,確保後期房屋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如果不續籌,而且業主也不願意自動分攤,那就只有等著小區不保值、增值、設施老化落後、場地破損不堪、小區負重超額、小區品質下降。

㈢ 上海市物業管理條例

為了推進《上海市住宅小區綜合管理三年行動計劃(2007-2009)》,更好地樹立典型,進一步提升本市物業管理水平,現將開展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申報和對歷年獲得建設部示範項目復驗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2007年度示範項目
(一)申報條件
1、住宅小區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別墅小區2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工業區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大廈3萬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築面積佔60%以上,大廈(工地)使用率達85%以上。
2、取得「上海市物業管理優秀小區(大廈、工業區)」稱號一年以上。
3、物業管理企業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近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無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訴。
(二)評選標准
考評嚴格執行建設部(2000)008號《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評分細則》,項目預評分值不得低於98分。
(三)評選程序及要求
1、企業自評申報階段
各物業管理企業對已獲得市級物業管理優秀項目,根據申報條件經自評符合條件的,在8月30日之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申報並提供申報項目的相關資料:
(1)申報項目的文字說明介紹;
(2)申報項目的建築總平面圖;
(3)反映物業管理服務特色的照片20張以上(包括小區大門、環境綠化、房屋立面、車輛管理、技防設施、管理制度、小區管理處、保潔、維修、保安的作業場景等),照片統一採用JPG格式,刻製成光碟;
(4)物業管理企業填寫《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簡表》(見附件一)、《2007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申報表》(企業可從「上海房地資源網」()下載)各一式三份,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局初審通過後推薦上報。
2、區縣房地局初審階段
各區縣房地局9月1日~9月10日,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於9月15日前,將初審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後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二)。
3、市局預評階段
9月16日~30日,市局物業處將組織市物業行政事務中心、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預評,通過預評的項目推薦上報。
二、對歷年來已獲得部示範項目進行復驗
1、各區縣房地局要對本區內歷年獲得部示範的項目,按照《全國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評分細則》進行復驗並填寫復驗表(見附件三),同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交獲得部示範項目後,鞏固和提高管理服務的情況簡述,並提供20張住宅小區或大廈、工業區現狀照片,照片統一採用JPG格式,刻製成光碟,於9月15日將復查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見附件四)。
2、對檢查中發現管理水平下降、業主意見較大的項目,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在一周內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並做好回訪復查工作。
3、對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先進示範作用的物業管理項目,區縣房地局匯總情況報市局物業處復驗後,報建設部建議撤消其示範項目稱號。

如果不和你的胃口,可以去這里看看,所有上海市的房地政策法規都在了

㈣ 現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特徵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廣泛性

住房(住宅小區或樓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質條件,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要與房地產物業管理發生各種聯系,並通過這種聯系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可以說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是非常廣泛的。

(二)權屬基礎性

物業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房地產。房地產是不動產,但不動產的轉移並非實際物體發生位移,而是權利的主體發生變動。房屋的出售、租賃實際上是權利的交易和轉讓。因此,物業管理的法律規范是一個以權屬為基礎的法律規范。

(三)國家干預性

房地產是不動產,它對國家、法人和公民來說都是一筆很重要的財富;同樣,房地產的物業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國家對這一領域的行政干預顯著,國家建設部專門成立了建設與房地產業司來指導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該種關系必要的構成因素或條件,缺了要素之一則不能構成物業管理法律關系。關於何為法律關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觀點。有的提出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原因四要素說,多數人則堅持傳統韻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說。我們認為由於變動原因是屬於法律事實問題,並不是法律關系本身的構成因素,因此,我們採用三要素說。[2]

(一)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物業管理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劃分:1.從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屬性來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特殊條件下的國家;2.從主體的地位和承擔的義務,可分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直接參與者,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業主公約或物業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後果,獨立地享有權科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物業管理活動的間接參與人,在物業管理關系中不以自己名義締結物業管理合同但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物業管理活動,並且與物業管理的法律後果有某種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獨立地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部分權利和承擔部分義務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公用事業服務商等。

(二)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職權)和負擔的義務(包括職責)。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一是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三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四是開發商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五是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權與職責;六是物業管理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關於物業管理的各種具體權利和義務詳見本書有關章節的專門介紹和論述。

(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物業法律關系主體承受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亦稱為「標的」,是主體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現載體,它直接反映了人們社會關系中最核心的利益關系。

各種不同的具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其客體有所不同。按利益載現形式的不同,可劃分為物業、權利、行為效果三類。

1.物業。現代意義的物業屬物類客體范疇,它包括傳統法律規定的不動產或房地產之實物及其圍括的空間和環境。物業既是設置於物業上的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又是物業所有權、共有權、自治共管權、使用權、共用空間權、共享環境權等物權關系的客體,同時還是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物業權的客體。

2.權利。權利作為物業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指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所設定的債權,與物業所有權相關的場地使用權、物業相鄰權、公共秩序維護權、物業代管權、與物業管理行為相關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權利(如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安全權、精神文明建設參與和享受權等)。

3.行為效果。行為效果作為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在對物業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務之行為效果、物業管理公司按委託管理服務公司提供有償服務之行為效果、業主繳納物業維修金而建立和補充物業維修基金之行為效果等。來源:網頁鏈接行為效果可以是行為過程結束時顯形的,也可以是伴隨行為過程產生和存在但無形的效果。如物業管理保安人員巡邏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對有犯罪意圖者無形震懾其不敢輕舉妄動的保安效果,又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組建的行為給予指導有效地使其順利組建成功的指導行為效果。

㈤ 物業維修基金的新法規

由建設部、財政部所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08年2月1日開始實施。
與原來辦法的區別: 原規定:現在住房維修資金繳存時間很多都是在購房人辦理房產證時與契稅一並繳存。
新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否則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影響:有些投資房產的人,買來房子後一般不入住,也不辦房產證,而物業維修金就拖著不繳,這就影響其他住戶維修房子。新規實施後,未繳費的業主將拿不到新房鑰匙,使住房維修和維護得到規范。 原規定:原來,我市是按《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來收取維修資金的,該辦法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的4%-6%來計算。一般來說,普通住宅是20元/平方米,小高層、別墅、營業用房等是30元/平方米。
新規定:提高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說,首期支付專項維修資金的時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當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30%時,業主還需要再交納。不過由於目前具體細則並沒有出台,所以有關部門還沒有制定出准確的數字來。
影響:如果按房子的建安成本造價為600元/平方米來計算,假設交存的比例定為5%,那麼首期所需要交存的物業維修資金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來的首期繳存費只要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提高了6元。 原規定:物業維修基金繳至主管部門指定的維修資金專戶。
新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影響:這是建設部和財政部首次明確業主大會可以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這樣一來,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維修資金都由銀行掌管,專款專用。不管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不會跟著走,提高了維修資金的安全性。 原規定:維修資金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就可以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房子。
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影響:新規對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進行了簡化,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困擾很多小區的住房維修資金提取難、使用難問題。如小區某幢樓的樓道燈壞了,如果這幢單元樓有30戶住戶,只要其中20戶住戶同意就可列支維修資金。
四項費用不算入專項維修資金中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今後以下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㈥ 購房的物業基金應交多少國家是否有規定還是地方規定

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都是根據購房價格的2%交,但是並非都是一次性交,收樓時先交付首期,商業和高層住宅按照建築面積105元/平方米繳納首期,後面的交付由業委會根據情況而定。基本上很多地方都是按此標准,但是還有些是有省、或市的地方標準的。

㈦ 物業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房屋維修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注冊物業管理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業主大會規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物業管理財務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㈧ 求物業管理條例的司法解釋

解讀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需走出觀念誤區

我國首部《物業管理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配合《條例》的貫徹落實,上海正在加緊制訂過渡性地方實施細則,9月份起同步施行。與此同時,1997年頒布的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也在抓緊修訂,一旦經市人大審議通過,明年初即可施行。市房地資源局副局長馬雲安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新《條例》對物業管理領域的一些熱點難點作出了明確界定,它將指導上海實施細則的制訂。在解讀新《條例》時,有必要走出一些觀念誤區。
首先,誰是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過去,市民居住的房產屬於國有,房管所受國家委託管理居民租住的房屋。如今絕大多數物業都屬於業主的私有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立法的指導思想非常明確,就是突出強調保護業主的財產權利,因此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不是政府部門、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而是物業區域內擁有私人財產的業主。
其次,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是什麼關系。新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業主與業主的關系、業主與開發企業的關系、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等,屬於民事關系,而不是行政關系。因此,過去很多物管企業認為自己和業主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是不對的。這一觀念如果不扭轉,很多糾紛將無法消除。另外,一些業主覺得自己和物業管理企業是「主僕」關系,這也是錯誤的。因為業主和物業企業雙方是法律關系平等的雙方,物業企業受業主委託對物業進行管理,雙方事先已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同。
據介紹,我國首部《物業管理條例》創設了八項新的制度,將成為今後上海實施細則中的「亮點」。
一、業主公約制度。《條例》規定,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點評:業主雖是物業管理主體,但行為也不能「野豁豁」。)
二、業主大會制度。居住小區內制訂和修改業主公約、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等重要事項,必須由業主大會決定,並經2/3以上業主通過。(點評:居民之事無小事,僅由業主委員會決定是不行的。)
三、前期物業招投標制度。在前期物業管理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點評:誰開發,誰管理,開發商與物業管理企業不能老上演「父子情」。)
四、物業管理企業承接驗收制度。物管企業承接物業時,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點評:承接驗收清楚,才能避免日後相互扯皮。)
五、物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點評:「野路子」房管家出局。)
六、從事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點評:物業管理人員必須遵守「行規」。)
七、物業服務收費制度。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在合同中約定。(點評:物業服務收費也要「質價相符」。)
八、專項維修基金制度。專項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點評:維修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據悉,這八項制度中,上海已經實施的有維修基金制度,物業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業主公約制度以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投標制度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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