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❷ 中國開放式基金的發展與管理
第1章 導論
1.1 問題的提出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1.3 相關文獻述評
1.4 研究方法、目的、重點、思路和結構安排
1.5 本書主要創新
第2章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制度、制度創新的理論分析
2.1 基金的制度剖析
2.2 開放式基金的制度創新分析
2.3 小結
第3章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協調:聯系機制與穩定性影響
3.1 開放式基金的市場性質與金融功能
3.2 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行為特徵
3.3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協調性分析
3.4 小結
第4章 美國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制度協調
4.1 美國開放式基金的歷史演變與現狀
4.2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關系
4.3 美國開放式基金發展中的金融制度
4.4 小結
第5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制度協調
5.1 研究樣本與數據處理
5.2 實證結果及分析
5.3 小結
第6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背景、現狀與基礎
6.1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背景
6.2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現狀
6.3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制度環境和各種條件分析
6.4 小結
第7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實現途徑與政策啟示
7.1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中的市場與政府
7.2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實現途徑的
7.3 小結
第8章 主要結論、研究局限及改進方向
8.1 主要結論
8.2 研究局限及進一步的改進
❸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什麼是封閉基金定期定投又是什麼意思
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❹ 開放式基金的基本原則
投資開放式基金要把握好三條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知道自己的投資目標是什麼,期限有多長,能承擔多大的投資風險。對不同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風格、以往業務表現及費率水平等有正確的了解和判斷。
第二,對其收益率不抱不切實際的期望,因為一定程度的風險總是存在的。
第三,開放式基金是中長期的投資品種,是分享資本市場長期成長的有效途徑,並不適宜短線炒作。評價基金的業績,要放在一個較長的時間段內考察,只有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基金,才是真正值得投資的基金。短期頻繁地申購、贖回,不僅投資成本高,而且難以獲得預期回報。 一般而言,開放式基金適合四類投資者購買:
(1)把證券投資作為副業,又沒有時間關顧的投資者
證券市場的絕大部分參與者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證券交易的開市時間也是大家本職工作最忙的時間,購買基金可交給專業的基金公司去管理,可以坐享其成。
(2)有意進行證券投資,但缺乏證券知識的投資者
多數投資者由於證券知識的缺乏,沒有能力對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使得投資帶有盲目性,不如委託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運作。
(3)風險能力承受能力較低的證券投資者
活躍在證券市場中的多數是小額投資者,他們的資金如果集中購買一、二隻股票,則風險過於集中,如果投資過於分散,則牽扯精力過多,投資成本上升,得不償失。基金則將小額資金匯聚成巨額資金,可以從容地進行組合投資,即分散了風險,又便於管理。
(4)期望獲取較為長期穩定收益、不追求暴富的投資者
不同的基金,投資風格會有不同,但都推崇長期理性投資。追求超額的利潤,就要冒加倍的風險。在這個證券市場中,基金代表機構投資者的主流,投資回報率不是最高的,但會比較長期與穩定。
開放式基金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
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價格是以單位基金資產凈值(Net Asset Value,NAV)為基礎計算出來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即每一基金單位代表的基金資產的凈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總資產-總負債)/基金單位總數
認購舉例:
一位投資人有100萬元用來認購開放式基金,假定認購的費率為1%,基金份額面值為1元,那麼
認購費用 =100萬元x 1% = 1萬元
凈認購金額=100萬元-1萬元 = 99萬元
認購份額 =99萬元÷1.00元 =99萬份
申購舉例:
一位投資人有100萬元用來申購開放式基金,假定申購的費率為2%,單位基金凈值為1.5元,那麼
申購費用=100萬元x 2%= 2萬元
凈申購金額 =100萬元-2萬元 =98萬元
申購份額 =98萬元÷1.50元 = 653,333.33份
贖回舉例:
一位投資人要贖回100萬份基金單位,假定贖回的費率為1%,單位基金凈值為1.5元,那麼
贖回價格 =1.5元x (1-1%) = 1.485元
贖回金額 =100萬x 1.485=148.5萬元 開放式基金一般不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它通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指定的代銷網點銷售,銀行是開放式基金最常用的代理銷售渠道。投資者可以到這些網點辦理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具體步驟如下:
投資者若決定投資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首先必須到該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銷售網點開立基金帳戶,基金帳戶用於記載投資者的基金持有情況及變更。
投資者申請開設基金帳戶應向銷售網點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中規定的相應證件。這些證件通常包括:法人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用於結算的銀行帳號、預留印鑒卡等。
然後,投資者才可以開始申購和贖回該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的開放式基金。每次申購贖回,投資者都必須到指定銷售網點填寫申購贖回申請表,若技術條件成熟也可以通過傳真、電話和互聯網發出指令。由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以當日的基金凈值為准,所以客戶在申購時只能填寫購買多少金額的基金,等到申購次日早上前一天的基金凈值公布後,才會知道實際買到了多少基金份額;而贖回時,投資者只要填寫贖回份額就可以了。
辦理完申購贖回手續後,投資者可以到銷售點列印成交確認單或交割單(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會定期給投資者郵寄一段時期內的交易清單)。至此,整筆交易就全部完成了。
也可在基金公司代銷點:證券公司購買。證券公司有專業的理財師能給您訂做基金投資方案,有一些銀行沒有的其他服務。
直接在基金公司購買。這樣購買要求數額較大。適合機構投資者。 因為開放式基金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為開戶標準的,所以每一個基金管理公司開戶均需一張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認購、申購、贖回該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品種。
已在證券部開有資金賬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填寫開放式基金開戶申請表(無開戶費)。
沒有在證券部開有資金賬戶:
1.開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張以上。
2.建行活期存摺(不必帶卡)首頁復印件一張或中國銀行長城電子借記卡(必需將電子銀行、電話銀行開通)正面復印件一張。
3.填寫開放式基金開戶申請表(無開戶費)。
開戶後即可在證券部通過現場委託、電話委託、網上委託進行認購、申購、贖回所開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品種。 開放式基金收益的分配可採用以下二種方式: 是分配現金方式。一般的開放式基金預設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是再投資方式,即將投資者分得的現金收益按照除息日的凈值再投資於基金。基金為了鼓勵投資者進行再投資,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 例如:投資者持有9588.91份基金單位。如果每份額分0.50元、除息日凈值1.50元,則:
現金紅利=9588.91×0.50=4794.46元
再投資份額=4794.46/1.5=3196.31份 (1)流動性風險
(2)申購及贖回價格未知風險
(3)投資風險(包括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4)機構運作風險(包括系統運作風險、管理風險、經營風險)
(5)不可抗力風險
(6)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等)
❺ 什麼是基金的開放期和封閉期
從開放式基金募集資金到開放投資的過程來看,經歷了三個期間:募集期、封閉期和正常申購贖回期。
首先是募集期,在此期間內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公司的直銷機構或者銀行等代銷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募集資金,投資者在這個階段只能買入,而不能賣出基金份額,買入的價格是份額凈值(1元),買入基金份額的費用稱為認購費。
募集期結束,就進入封閉期了,這時,基金合同已經生效,但在封閉期中,基金不接受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的請求,這段時間內投資者既不能買入也不能賣出基金份額。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的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
封閉期結束,基金可以同時接受申購與贖回,這就進入了正常申購贖回期,也稱為開放期,投資者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每天的份額凈值進行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❻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09〕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❼ 什麼叫開放式基金課題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單位的總數不固定,可根據發展要求追加發行,而投資者也可以贖回,贖回價格等於現期凈資產價值扣除手續費。
❽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第五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並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模後,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託管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二)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三)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四)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五)在定期報告內出具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編制並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三)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中具體列明。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二)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路;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帳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發放紅利;
(五)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基金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
基金開放日期及時間應在基金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告開放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二十六條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的份額和贖回基金單位的金額,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應當按照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單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申購基金單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第二十九條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一)不可抗力;
(二)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並獲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第三十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批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基金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
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開放式基金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開放式基金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標准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基金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於該基金名稱所顯示的投資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
第三十八條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違反《暫行辦法》或者本辦法的,比照《暫行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