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引導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回歸」為主題寫一篇題目自擬2500字左右的文章。求大
增強投資者風險意識,引導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回歸
近來,「大資管」、「泛資管」成為業內經常談論的話題之一。在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金融深化,以及中國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大背景下,資產管理行業的發展空間巨大。特別是對銀行而言,新的市場環境要求銀行業必須對自身的運行模式進行深刻變革,這種變革應使銀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貸資產配置機制和更多元的市場化業務,這種變革應把銀行從傳統銀行變身為數據分析者、集成服務商、撮合交易者和財富管理者。商業銀行要從靠「借給人錢賺錢」,到「給人管理錢賺錢」。從國際金融業的數據也可以看到,全球資產管理行業的管理資產規模遠大於銀行業務資產規模。因此,長遠看資產管理市場潛力巨大。但在金融監管去杠桿,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不斷累積、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當下,資產管理業務如何走得更遠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結合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目前發展的實際,資產管理業務良性有序發展的路徑選擇至少應有以下兩點需要把握。一是建立柵欄、回歸本源。主要談銀行資產管理業務面臨的壓力與制度框架設計;二是邊界突破,同業競合,主要想說明新形勢下的「大資管」跨界布局。
一.建立柵欄、回歸本源
包括銀行理財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本質上是受託代客業務,資產管理機構按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資產組合配置和投資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資產管理機構履行受託、盡責的義務並收取管理費。任何存在剛性兌付的理財產品本質上都是借貸關系而非受託資產管理關系,都應對資產管理機構比照銀行的監管要求計算風險資產並有充足的資本做支持,以防止監管套利。這也是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提出「柵欄」原則以防範不同性質的業務過度交叉所帶來的風險隱匿與擴散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13年 1月開始實施的國際會計准則第十條修正案(IFRS10)就明確規定,判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或設立的對沖基金是否在金融機構自身資產負債表外核算不再單純根據理財協議所載明的法律關系,而是看銀行對理財產品或基金是否有實際「控制權」。如果其風險收益實質由銀行承擔,則產品或基金應在銀行表內核算並計算風險資產,以避免金融機構借所謂的表外理財產品隱匿風險。因此,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制度框架設計、業務發展模式首先需要堅持的原則就是如何在法律形式與業務實質上回歸代客的本源,使基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能夠過手給投資者。否則,我們要討論的就不是「資產管理業務如何走得更遠」的問題,而是「能不能走得下去的問題」。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而言,既要看到中資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是我國利率市場化和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緩慢,企業直接融資市場欠發達和投資者投資渠道匱乏的背景下銀行創新的產物,且經過十年的發展,目前超過十萬億規模的銀行理財產品在波動的市場環境中為投資者帶來了持續投資收益的同時,連通了投資與融資,推動了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促進了中國金融投資體系有效前沿面的逐步形成;也要看到,銀行理財產品以約定收益率方式為主的發行模式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問題,使得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收益隔離、過手機制沒有真正確立,盡管法律協議上明確客戶承擔風險,但剛性兌付的現象客觀存在。約定收益率的發行方式使得理財產品所投資基礎資產的利率風險、市場風險沒有傳遞給投資者,又由於銀行聲譽的背書,使得信用風險也沒有傳遞給投資者,從而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影子銀行的烙印。各行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收益率,實際反映了各行的籌資成本,其收益差別更多是各行之間的信用溢價,而不完全是理財管理能力的差別。盡管由於銀行相對審慎的風險管理政策、過去十年中國經濟持續的增長以及銀行自身的盈利能力支持,使得銀行理財業務截止目前還風險可控,但相對有利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變化。一是經濟結構調整、去杠桿、去產能,必然帶來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累積;二是在利率市場化條件下,銀行盈利能力下降,銀行間的並購將會出現。銀行自身難保,又如何保證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銀行理財原有模式必然難以為繼。因此,資產管理行業以及銀行理財業務也應該遵循「柵欄」原則,在風險隔離的前提下,把銀行理財業務的風險、收益傳遞給投資者,使得銀行理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的本源。在我的理解中,柵欄能夠成立應該有三個前提條件:第一是風險可隔離,第二是風險可計量,第三是風險可分散。金融業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風險的處置與定價」。在銀行主導的間接融資體系中,風險是被管理的。金融風險是通過銀行的客戶關系管理與持續信用風險監測(貸後管理)、模式/模型選擇與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儲戶(投資者)僅承擔銀行的信用風險而不承擔銀行貸款所對應的基礎資產的風險。而在以金融市場為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風險處置要靠分散。普通投資者是無法進入基礎資產,包括股票和債券發行企業的管理運營當中去的,而只能通過基金為代表的資產管理機構通過組合投資、動態管理來分散風險,通過對開放式產品的認購贖回,用腳投票來選擇風險的承擔和不承擔。因此,直接融資體系中風險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專業化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機構,以分散化的風險轉移為主要控制手段,投資者直接承擔了基礎資產的風險,但由於資產管理機構的動態管理與組合投資,單一基礎資產的風險被層層分解,最終能夠被不同風險偏好的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所承受。只有理財業務或是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風險最終被投資者承擔以後,才能使投資者真正獲得風險收益;才能使原來集中在銀行系統的信用風險得以轉移出來,真正促進直接融資的發展與中國金融結構的轉型;也才能使理財或是資產管理業務能夠擺脫銀行或是資產管理機構自身資產負債表或資本金的束縛,從而走得更遠。這也正是去年10月,監管機構推出「理財直接融資工具」與「理財管理計劃」的初衷。「銀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和「銀行理財管理計劃」這一配套業務框架制度設計的提出是在銀行理財業務框架內,為了繼續發揮銀行理財業務為投資者創造財產性收入、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促進銀行轉型等積極作用的同時,解決理財業務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影子銀行隱形風險積累、通道業務放大金融杠桿等問題,按照「柵欄」原則,分別在理財業務的資產端和投資端做出的規范性安排。「銀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是一種由商業銀行作為發起管理人設立、直接以單一企業的債權融資為資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登記託管、由合格投資者(銀行理財管理計劃)進行投資交易、在指定製定渠道進行信息披露的標准化投資載體(SPV)。「銀行理財管理計劃」有別於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發行的開放式、無預期收益率、僅投資銀監會認可的標准金融工具(債券、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等)並獨立開戶、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的理財產品。「工具」是在信託型、合夥制之外的一種特殊目的載體(SPV),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風險隔離與破產遠離的作用,並保證理財資金與實體經濟一一對應,避免脫實向虛。工具的創設引入外部評級、公開發行、集中薄記、持續報價、連續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資,並在向「計劃」管理銀行披露相關信息,使得非標準的基礎資產轉化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標准金融產品。「計劃」則藉助另一個基金化的特殊目的載體,通過動態管理(開放式)、組合投資、公允估值(非預期收益率)、信息透明,做到分散風險並將基礎資產的投資收益於風險過手給投資者,銀行只收取管理費。因此,「計劃」的特性確立以「工具」的可交易、可估值為基礎,「工具」的風險傳遞以「計劃」的組合投資為要件,工具是立柵、計劃是橫桿,兩者缺一不可,構成了理財業務堅實的柵欄。與很多媒體著重分析「工具」對債券的替代或是對通道業務的沖擊不同,我們認為整體框架設計重點不在「工具」,而在「計劃」。通過理財管理計劃的動態管理、組合投資解決了單一投向的集中度風險以及實體經濟需要長期資金但資金端需要流動性的矛盾,增加了理財業務與實體經濟的擬合程度,特別是通過「理財管理計劃」的發行,促進銀行理財產品向開放式凈值產品轉型,破除剛性兌付,使得理財業務回歸本源,這是整體框架設計終點,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本身可能只是這一歷史過程中的過渡產品。隨著「計劃」的大量發行並被投資者逐漸接受,銀行理財逐步演變為中國債券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不僅賦予了銀行應對金融脫媒與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防禦武器,也促進債券等直接融資市場的發展。一個強大的債券市場或債權直接融資市場與一個強大的資產管理行業相互配合。像海綿一樣,銀行資管的厚度可以吸納債券市場化可能的違約風險,將會使得中國債券市也能破除剛性兌付,真正變身為企業直接融資,債券市場的發行主體層次更加豐富,信用溢價更符合企業自身的信用狀況,銀行理財投資的方向肯定是以公募市場債券為主。希望通過新老理財產品一段時間的並行,這些改革措施能夠使得我們的理財業務在未來兩三年取得政策制定製高點,因為很多時候監管政策制定帶有偶發性,這可能是由一篇報道引發,也可能是由高層領導批示所引發,但政策是否符合市場導向存在疑問。通過專業化取向的監管政策制定,保證我們理財發展路徑選擇符合市場化的方向,是理財業務制度創新的重點。如果繼續剛性兌付,理財業務將會佔用銀行的資本金以及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資源,必將受制於銀行發展邊界的限制。只有銀行理財產品從法律形式到業務實質真正回歸代客業務、回歸資產管理,銀行理財才能隨著金融脫媒、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真正做大。所以說建立柵欄,回歸本源是資產管理業務能夠走得更遠的前提條件。
二.邊界突破、同業競合
大資產管理時代的跨界布局主要體現在投資端的「資管投行」以及資金端的「模塊化的財富管理」。投資端,作為最活躍的金融市場參與者,逐利屬性決定了資產管理在不斷尋求新的投資領域,其投資邊界也在不斷被打破,新的投資品種、新的交易技術不斷納入資產管理機構的視野。上個世紀50年代前,資產管理的精華部分還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場,因為「大蕭條」和二次世界大戰的沖擊還處於市場孕育階段,公司債券還僅僅作為被動投資放在替補席上。二戰後至60年代,經濟企穩催生了公司債券發行量的急劇增長,而伴隨著70年代石油危機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結束,美國國債市場拉開了長達30年的大牛市行情,債券投資才逐步成為資產管理行業主動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至於ABS、MBS、REITs等一系列資產證券化技術和以B-S期權定價模型為代表的量化投資交易、以及對沖基金的興起不過是上世紀70年代以後的事情。存在金融管制的領域,由於金融市場被不同的監管規則所割裂,資產管理管理機構更有沖動通過創設金融產品去打破管制與市場割裂以獲得套利機會。例如上個世紀70年代,由於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儲蓄貸款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的被不同的「牌照」以及會計准則所限制,投資范圍被區隔在特定的領域,而新興的資產管理機構則完全沒有限制,他們通過創造各種證券化方式在國債、公司債、抵押貸款等各領域進行組合投資,如同PIMCO的首席投資官Bill Gross在1986年他寫的第一篇名為Bond Wars的隨筆寫到 「只有有人能夠創造一個證券化工具,一切都可以進行套利(…anything in theworld can be arbed, if onlysomeone would create asecurity to do it)」。這些金融工具在創設之初,因為可交易性差,而往往是非標准化的和OTC的(判斷標准與非標的區別不是其交易的市場,而是其可交易的本質,國外稱為marketablebond與non-marketable bond)。但隨著這些工具的投資價值被投資者所認識,規模的擴大與市場的成熟,使得原本非標准化的產品逐漸標准化,並成為場內交易工具。例如,成熟金融市場上銀行貸款往往存在流動性較好的二級市場,因此,相伴隨也同樣存在可以投資貸款的基金(loan fund)。中資銀行理財產品的出現與壯大,實際就是通過管制套利與創設(非標)投資工具,打通了客戶資金與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股票市場,特別是信貸市場的區隔,平滑了投資譜系中的收益風險曲線,促進了中國投資有效前沿面的形成,也成為自身快速發展的催化劑。2012年以來,中國證監會、保監會推出了一系列券商資管、基金公司子公司定向產品以及保險公司債權計劃等政策,都可以看作監管機構在市場力量的推動下,放開投資管制,使得資產管理機構投資更有效的努力。未來,資產管理行業面對的投資邊界還會進一步擴大,這既是由於金融產品與交易技術的創新仍層出不窮,更是由於市場的波動和信息時代的信息壁壘被打破。新的市場環境下,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累積使中國的資產管理行業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局與波動,信息高速傳遞也放大了噪音所帶來的擾動。傳統的資產管理業務面對金融市場一般僅作為買方被動接受金融市場上的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進行資產配置,但由於在市場缺乏有效對沖工具時,系統風險難於避免以及資產管理機構原有的信息優勢被財經網站、微信、微博等新媒體、自媒體的發展不斷削弱(當下,一個微信圈足夠廣的散戶擁有的市場信息可能不比一個小券商少)等原因,對抗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的關鍵更在於獲得收益足夠的優質資產。如同打乒乓球,在無法判斷對方來球旋轉方向時,重板是最有效的回球方式。因此,資產管理行業競爭重點與專業能力建設除傳統的市場分析與大類資產配置外,也要增加金融工具創設以獲得風險與收益配比更佳的優質基礎資產的能力,即尋找新α的能力,仍局限於固有投資領域的資產管理機構只能是自廢武功。這方面,耶魯基金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家表現優異的長期捐贈基金管理機構是最早進入另類投資領域的資產管理者,1973年起投資杠桿收購,1976年進入風險投資基金領域,上世紀80年代使用量化對沖工具開始絕對回報策略,從而為其帶來豐厚的回報。新形勢下國內資產管理業務核心能力除市場投資的研究能力、大類資產的交易能力、平衡有效的風險控制能力外,還應有金融工具的創設能力和客戶投資活動粘合的能力。優良資產只能是來自於實體經濟。9月份曾經有個流傳很廣的段子—「做標債的從全球經濟到美國QE、新興市場危機到國內工業增加值、流動性分析,然後又是久期,凸性,騎乘免疫、二叉樹定價,終於把收益率做到了6%,然後銀行一個客戶經理買了一個非標,眼睛一閉一睜,輕輕鬆鬆地做到了9%」。段子反映了市場的一種情緒,在實際路徑選擇上,決不能如此簡單與放縱。資產管理行業應逐步建立「資管投行」的理念與模式。「資管投行」意味著資產管理行業不能僅僅充當買方被動接受金融市場上的債券、股票等金融產品,在某些時候要成為金融產品的創設者,主動去創設金融工具以融入實體經濟。不同於僅為交易而存在的狹義投資銀行,「資管投行」的精神在於傳承商業銀行的精神,利用資產管理業務獲得的中長期穩定資金把投資融入不同生命周期、不同類型企業的各層面經濟活動當中,包括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融資、權益融資、並購重組、現金管理等,從而在經濟增長結構性變化的背景下獲得優質的資產,也更好地支持了實體經濟。「資管投行」的價值一是在於將資產管理的大類資產配置的方法進一步下沉企業經濟活動中,在中觀組合管理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微觀層面與融資客戶的粘合,通過對所投資資產的信用資質變化和還款來源的持續監控和管理,降低違約風險、提高投資收益;二是作為嫁接投融資的一座橋梁,「資管投行」在市場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為企業提供中長期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幫助企業乃至實體經濟突破在發展中的各種制約和瓶頸。我認為在現階段有三個主題可供資管投行選擇,一是城鎮化背後的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二是經濟結構調整、過剩產能淘汰背後的並購重組;三是資本項下開放與美國經濟轉強背後的海外投資。如果有現成金融產品可以選擇,我們可以去評估並投資,如果市場缺乏相應的產品,資產管理機構應藉助資管本身的資金實力,通過內部的不同部門或是合作夥伴,創設金融工具,使得資產管理的投資觸角直接作用到實體經濟。資金端,傳統的資產管理與投資者的粘合度弱,客戶往往掌握在渠道手中。但互聯網的發展使得資管業務與客戶拉近了,直接改變產品服務提供商與客戶、渠道之間的關系。互聯網的精神內涵是「開放、平等與客戶體驗」。開放。按馬化騰的說法,互聯網是「連接一切」,我理解還要加上「拉到眼前」,通過移動互聯,任何銷售中介都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互聯網金融下,標准化的金融產品與非金融產品一樣都可以直接推送到客戶眼前。平等。互聯網時代,消費者之間、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也更見平等。以前,資產管理總認為投資者是分層次的,但淘寶淘寶天貓雙十一350億的交易量,證明了互聯網上任何人都可能是英雄。正如David Bowie在倫敦奧運會上的歌曲「Heroes」所唱的「we can be heroes, just for oneday」。互聯網金融面前,私人銀行客戶、財富管理客戶、大眾理財客戶、屌絲理財客戶的邊界模糊了。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平等,消費者參與生產決策。對金融而言,就是信息的透明。你會發現,在互聯網上,你的信息佔有量可能並不比一個經常上網的老太太更多些。客戶通過各種自己的知識、通過專業網站,完全可以對不同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做清晰的對比。客戶體驗。以「客戶為中心」的提法太虛化了,互聯網強調把客戶體驗做到及至才能生存。有人說,要以「二」的精神做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如果你做的不夠好,說明你還不夠「二」。因此,而互聯網的開放為資產管理行業直接面對終端客戶提供了條件,但也需要金融機構低下原本高傲的頭,按照互聯網的精神去改變自己的基因。但同時看到,復雜金融產品難以完全在互聯網上進行風險的揭示與定價,因此資產管理產品直接通過互聯網對接投資者或是標准化程度高的貨幣市場基金類的產品,或是需要提供模塊化的財富管理服務。例如,互聯網和資產管理相結合可以通過大數據挖掘對客戶消費模式和日常資金流的進行分析從而篩選出客戶的資產負債情況,收入情況,風險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必要條件,並可以據此推薦適宜的投資組合。投資組合的資產則是由模塊化的資產管理產品所組成,客戶即可以選擇「一鍵式投資」,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定需求做相應配置比例的調整或刪改。模塊化財富管理服務透過互聯網這一開放平台,平等地將一切可投資資源、財富顧問服務、個性化資產配置、金融產品評級等服務完整的呈現在每一個客戶面前,使得大眾財富客戶既能獲得等同於私人銀行客戶一樣「tailor-made」的用戶體驗,既藉助互聯網金融將服務門檻下移,這正是金融民主化的體現。但在客戶層面表現出相對多樣化的資產配置背後,資產管理機構仍可實現集約化的投資與管理。從資訊提供、市場研究、組合管理、模型設計、交易經紀、託管清算到平台系統,資產管理本身就是一個業態豐富的行業。資產管理行業如向投資銀行、財富管理兩端跨界延伸,所提出的多元化的能力要求,更使差異化發展與同業競合成為必然。不論是銀行、信託、券商、保險、基金,都有其發展的空間,但發展與合作的前提是價值提供的核心競爭能力。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都應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確定適合的戰略進行業務擺布,例如信託業可以發揮基礎資產結構化設計方面的能力向投資銀行發展,可以藉助信託清晰的法律關系通過家族信託等工具的拓展向私人銀行進軍,也可以發展清算託管平台業務成長為紐約道富銀行一樣以託管業務見長的機構。沒有價值提供能力的機構是沒有生存空間的,單純的通道業務一方面拉長了中介鏈,催生資管泡沫,提高了金融體系的杠桿率,增加了系統性的流動性風險;一方面使參與者心態浮躁,一味賺快錢而忽視了能力建設與基礎工作的推進,最終在市場變化、政策改變之後敗下陣來。間接融資體系以銀行為主導,而在以金融市場為主導的直接融資體系中,資產管理行業連接投融資,具有核心地位,沒有資產管理業務的良性發展,就不可能有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的轉換。正所謂守正出奇,資產管理行業應堅守代客理財的本源和專業的資產配置、組合管理、風險平衡的理念,根據新的市場環境,跨界布局尋找新的收益驅動因素與資金獲得方式,資產管理行業之路應該可以走得更遠。
㈡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㈢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㈣ 按照《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規定,( )是市場風險限額必須包括的指標。
答案為C。《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立品的風險限額。
㈤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97號)
倆字,暫停銀信合作
㈥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綜合理財服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認識綜合理財服務的高風險性,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管理與監督體系、客戶授權檢查與管理體系和風險評估與報告體系,並及時對相關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對內部風險監控和審計程序的獨立性、充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測試,商業銀行內部監督部門應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獨立的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於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並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必要的委託投資跟蹤審計制度,保證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的投資活動符合與客戶的事先約定。
未經客戶書面許可,商業銀行不得擅自變更客戶資金的投資方向、范圍或方式。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風險管理能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等,慎重研究決定商業銀行是否銷售以及銷售哪些類型的理財計劃。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銷售任何理財計劃時,應事前對擬銷售的理財計劃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制定主要風險的管控措施,並建立分級審核批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行理財計劃的發展策略、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確定本行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總體風險程度,並明確每個理財計劃所能承受的風險程度。
可承受的風險程度應當是量化指標,可以與商業銀行的資本總額相聯系,也可以與個人理財業務收入等其他指標相聯系。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確保理財計劃的風險管理能夠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實施,並明確劃分相關部門或人員在理財計劃風險管理方面的許可權與責任,建立內部獨立審計監督機制。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理財計劃及其所包含的投資產品的性質、銷售規模和投資的復雜程度,針對理財計劃面臨的各類風險,制定清晰、全面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理財計劃涉及的有關交易工具的風險限額,同時應納入相應的交易工具的總體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採用多重指標管理市場風險限額,市場風險的限額可以採用交易限額、止損限額、錯配限額、期許可權額和風險價值限額等。但在所採用的風險限額指標中,至少應包括風險價值限額。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除應制定銀行總體可承受的市場風險限額外,還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許可權,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門和交易人員的風險限額,並確定每一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風險限額。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限額的管理,應當包括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和結算信用風險限額。
結算前信用風險限額可採用傳統信貸業務信用額度的計算方式,根據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計算;結算信用風險限額應根據理財計劃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實際結算方式計算。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確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管理,但流動性風險限額應至少包括期限錯配限額,並應根據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可能對銀行流動性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限額指標。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各相關部門都應當在規定的限額內進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額的交易都應當按照有關內部管理規定事先審批。對於未事先審批而突破交易限額的交易,應予以記錄並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相關風險的評估測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適宜、有效的方法,並應保證相關風險評估測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清楚劃分相關業務運作部門的職責,採取充分的隔離措施,避免利益沖突可能給客戶造成的損害。
理財計劃風險分析部門、研究部門應當與理財計劃的銷售部門、交易部門分開,保證有關風險評估分析、市場研究等的客觀性。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負責理財計劃或產品相關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員,與負責銀行自營交易的交易人員相分離,並定期檢查、比較兩類交易人員的交易狀況。
第四十九條 理財計劃的內部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獨立於理財計劃的運營部門,適時對理財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並直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清晰、准確地向客戶提示綜合理財服務和理財計劃的風險。對於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
「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第五十一條 對於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語句:
「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㈦ 如何加強個人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管理
分散投資、降低風險、保證收益
㈧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提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及自身業務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方式和所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特點,制定更加具體和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既應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商業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對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保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並落實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合規、有序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並就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風險測算方法與標准,以及其他涉及風險管理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與監管部門溝通。
第八條 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定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並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於可以由第三方託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託管。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並保證恰當地使用這些記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與交易記錄。
㈨ 如何加強對理財業務風險防控
一、強化理財產品合規銷售。一是在營銷過程中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理財產品規定銷售,對第一次在網點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首先填寫《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對其進行風險評估,依據風險等級再對其推介相應的個人理財產品。二是事實求是地向廣大客戶宣傳我行每期推出的各種理財產品,將理財產品的發行期、預期收益、起存點及到期贖回等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三是在開展櫃面營銷個人理財產品過程中,嚴格按操作流程辦理,並做到確為本人辦理。
二、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客戶購買該理財產品時要求都要了解該產品後才購買並在產品說明書上簽字。確保了客戶在簽署產品購買合同時能夠清楚知曉產品具體投資方向、資金運作方式、產品收益計算方式和風險,並要求客戶認真閱讀相關風險條款同時抄錄及簽名。
三、注重全員理財產品知識的業務培訓,確保依法合規經營。積極組織理財業務相關人員進行業務法規的學習,切實掌握理財業務的各項監管要求、提升了理財人員的合規意識和素質。定期不定期的組織參加上級行的各項理財業務培訓,提升員工理財產品業務知識和營銷技能培訓,提高員工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快業務發展。
四、加大網上銀行的營銷力度。積極引導客戶利用我行網上銀行的優勢,自行購買。客戶通過網上銀行自動購買,不存在強制性搭配銷售及其他形式的捆綁銷售問題。
五、注重投訴處理。對發生投訴採取相應的處置方案,搞好售後服務和管理,加強第一責任人意識,避免引起客戶投訴,杜絕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