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稅務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稅務管理的內容包括: 制度管理 在堅持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和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此經濟體制改革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稅收體系,健全稅收法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強化稅收組織收入和宏觀調控功能,逐步理順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同時要制定和貫徹執行稅收管理體制,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的許可權,充分調動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稅收的積極性。 核算和監督 擔負稅收核算和監督的任務,是稅收工作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工具。通過計劃、會計、統計管理,分析預測稅源和稅收的發展趨勢,為組織收入工作提出明確目標,促進稅務管理,增強預見性,減少盲目性,調動各級稅務機關和全體稅務幹部的積極性。 徵收管理 包括稅收的宣傳,稅收的徵收、管理、檢查,稅收的促產等。科學嚴密的徵收管理,是稅務管理的中心環節。通過大量的日常徵收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令;有效地集中分散在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稅收,及時足額地納入國庫;發揮稅收調節生產、調節分配、調節消費的職能作用;實現幫助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促產增收工作。 幹部管理機構 健全稅務專業管理機構,完善稅務機構、幹部管理體制,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業務素質高的稅務幹部隊伍,這是加強稅務管理的組織保證。稅務機構分散點多、面廣,稅務幹部經常同錢財打交道,手中握有一定權力,又往往是獨立進行工作,加強稅務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至關重要。
Ⅱ 經濟法作業,案例分析,關於稅務和關稅稅款問題
70*30%=21萬元
Ⅲ 求稅務籌劃案例題
1,某房地產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該企業2009年將位於市區的營業房一幢出租給某商貿公司,租金為每年200萬元,租期為5年,租金中包含簡單的傢具、空調,並包括電話費、水電費。房地產企業當年購傢具、空調等20萬元(不含稅價,下同)用於該出租營業房,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另外當年為營業房支付電話費7萬元,水費5萬元(不含稅價)、電費8萬元(不含稅價)。如何籌劃才能減輕稅負?
答問題一、可以將租賃費分別為房租費、水電費及其他用品的租賃分別租賃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繳房產稅。因為房租收入的房產稅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的。水電費可以直接由租賃方按實支付即可。
Ⅳ 稅務會計案例分析
要交,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Ⅳ 稅務案例分析
問: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答:稅務所的執法行為錯誤如下:
一是在對王某的水果扣押時,未先責令其提供擔保,也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所所長沒有權力批准採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時,由稅務人員李某一個而不是兩人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三是在王某繳納稅款後,稅務所是兩天內而不是1日內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王某。《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2)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否獲得賠償?
答:《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稅務所兩天後才將王某的水果返還給他,這導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凍壞,這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所以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夠獲得賠償。
Ⅵ 稅務管理案例分析
1)呵呵,這個我不會
2)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並徵收增值稅。
目前,汽車經銷行業經銷方式靈活多樣,如有的汽車品牌由經銷商購進後自己銷售,有的品牌以收手續費提供代購服務等多種方式。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明確關於代購貨物征稅問題:對代購貨物行為,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若納稅人能按會計和稅法規定要求正確進行會計核算,且納稅人符合代購的條件,則可以對經銷商兼營業務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對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對代購業務徵收營業稅,避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全一並從高徵收增值稅,減少稅收負擔。
所以,考慮到營業稅(代理行業)稅率為5%,明顯低於增值稅的17%,劉某可以從這方面入手。那麼,只要把握銷售汽車和代購汽車的利潤平衡點就可以了。當銷售汽車的利潤大於代購時,就銷售;當代購好於銷售時候,就銷售。
3)啟示這個東西我不好寫。按照我的想法,就是做到「不違法」,而不是「合法」。通俗一點,就是刀尖上跳舞,謹慎選擇,多方博弈。稅收籌劃要有理有據,不得偷逃抗前篇。
Ⅶ 請求高手解答這幾道稅務管理案例題
不如一次提一個問題。
1,視同銷售,按市場銷售價納稅;
2,合同中沒有確認,需協商解決;
3,收到每一筆收入後,就應該計提稅款,稅務部門是對的;
4,風險很大,查到了罰款是定的,數額巨大的要判刑;
5,第2種方案有利,盤活了固定資產,減少了工作量;
6,還是2,這個問題沒有考慮流動資金變成固定資產的損失;
7,3種放到一個盒子里,消費稅率靠高不靠地,沒有實際意義。
Ⅷ 關於偷稅的一些案例!!!
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偷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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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05年3月2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接到青海省國家稅務局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海西化工建材股份公司偷稅案」督辦函,該局隨即成立專案檢查組,對該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水泥及涉稅事宜逐項進行調查、詢問、核實、取證,並詳細檢查了該公司的納稅情況。經調查發現了這個公司的主要偷稅手段及違法事實(一)未做銷售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2004年度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 27日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用電和材料328287.75元(含稅)銷售給海西蒙西聯鹼業有限公司,賬面上未做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47699.93元。(二)購進貨物與支付款項等不一致。(三)名實不符,違反稅收優惠政策。青海海西化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多種方法,多退增值稅稅金282677.36 元。
國稅部門專業人士分析:A.對違法事實(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對少繳的增值稅47699.93元追繳入庫。 B.對違法事實(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的規定,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123969.23元,補繳增值稅123969.23元。C.對違法事實(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對不應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多退增值稅282677.36元補繳入庫。以上三項共少繳增值稅454346.52元。D.對該公司違法事實(一)、(二)、(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其偷稅行為處以罰款227173.26 元。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結果:目前此案經審理,已按法定程序向企業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後,正式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案已執行完畢。
西
Ⅸ 關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案例
1、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材料中該明星的行為是偷稅。
2、根據征管法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