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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業財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26 01:00:35

保險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意義

財務管理具有三大基本功能:資金管理功能、成本控制功能、監督控制功能。
1.資金管理功能
資金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如果將企業比喻為人體的話,那資金就是身體中的血液。可以說資金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所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必須基於一定的資金。因此企業財務管理具備了資金管理這一最為基本的功能。財務管理人員與企業管理人員基於對市場和企業發展的分析,綜合各方面的信息數據,來支配企業的資金,從而利用有限的資金投入帶來最大的產出,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這就是財務管理中的資金管理功能。
2成本控制功能
影響企業利潤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原材料成本的變動,員工工資的變動,市場供需關系的變化等等,但是成本因素則是影響企業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財務管理人員運用科學的方法,在保障企業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嚴格控制企業中不合理的支出,包括對產品成本的控制、對期間費用的控制、對研發費用的控制以及對職工薪酬、福利、保險和勞動保護的管理等。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企業的利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財務管理具有成本控制功能。
3.管理監督功能
企業的正常運轉,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監督體系。財務管理中的管理和監督體系使得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步步為營,確保企業始終朝著正確的方法前行。不僅如此,在完善監督的體系下,企業能有效利用各種資源,最大程度挖掘自身產能,優化企業的經營與管理,從而能夠以較小的成本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這就是財務管理中的的管理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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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Ⅲ 我是學財務管理的,有一個招聘說是保險公司與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聯合的,要求考保險代理人資格證

你好,一般這種信息不要相信,因為現在保險行業招聘很難,一線銷售人員缺口很大,所以他們想盡各種辦法和承諾來招聘,但是你進去之後就不是那麼回事,兩年以後,這個你相信嗎?說白了他們就是披著羊皮賣狗肉。

Ⅳ 保險代理業財務核算

「保險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可按規定扣除支付給保險營銷員(非雇員)的勞務報酬後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基數」,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針對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台,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代理公司應以此項政策的出台為契機,進一步加快保險代理業務的發展,為做大做強江蘇保險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各保險代理公司應充分領會該項政策的有關要求,加強與當地地稅部門的協調溝通,建立與完善合作機制,共同為促進江蘇經濟發展而努力。
三、各保險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有關規定,據實確認主營收入,依法納稅,確保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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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代理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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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財務公司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里,代理保險的公司是專業的保險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另外有銀行和郵政專門代理的銀保類的專門產品。銀保的產品是專供的,我想你不是銀行吧,代理不了,普通壽險要代理的話必須成立專門的代理公司,要有很多審核工作,還要存保證金的,剩下來能夠代理的只有普通車險業務,可以給你搞個「兼業代理」,但是這一般是車行、汽車修理廠等相關與汽車消費有接觸的單位才可以。如果你們財務公司有車貸業務,倒可以考慮。

Ⅶ 有沒有保險代理業的賬務處理急

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保險中介公司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保險中介公司特點及實際情況,特製定《保險中介公司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保險中介公司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本辦法中的保險中介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營業許可證,從事保險中介服務並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的專業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三)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組織形式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其日常經營業務的核算應參照本辦法執行,所有者出資、與所有者往來等的核算另行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在「應收賬款」下增設了「墊付保費」、「代墊費用」二級科目;在「應付賬款」下增設了「代收保費」二級科目;在「其他應付款」下增設了「協作業務費用」二級科目;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增設了「代理傭金收入」、「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公估費收入」二級科目,並對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131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提供勞務等應向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墊付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為投保人墊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為投保人墊付保費支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墊付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時,應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墊付保費)。 四、「應收賬款——墊付保費」科目應按投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設置「代墊費用」明細科目。代墊費用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完成業務的過程中為客戶暫時墊付的費用,如合同中規定的差旅費、查勘費、專家咨詢費、檢測費等。如果業務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代墊費用的,應作為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成本進行核算。 六、發生代墊費用時,借記本科目(代墊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戶歸還的代墊費用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墊費用)。 七、「應收賬款——代墊費用」科目應按客戶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905 存出營業保證金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二、繳存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險中介公司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余額。 2121 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因購入商品、接受勞務等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等。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代收保費」明細科目,核算保險代理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後再解付給保險公司的保費。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費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代收保費)。將保費解付給保險公司時,應借記本科目(代收保費),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應付賬款——代收保費」科目應按保險公司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18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用來核算保險中介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除代收保費之外的款項。 二、在本科目下設置「協作業務費用」明細科目,核算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進行業務協作時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費用。 三、發生協作業務時,保險中介公司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用,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本科目(協作業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應按各協作方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101 主營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嚷其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二、保險代理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代理傭金,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代理傭金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保險經紀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包含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分別設置「經紀傭金收入」、「咨詢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經紀傭金收入指為客戶擬訂投保或分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等業務的收入;咨詢費收入指為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收入。 保險公估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後檢驗、估價和風險評估,及標的出險後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收入,本辦法在「主營業務收入」下設置「公估費收入」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保險中介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保險代理公司應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給保險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時確認收入,按照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代理傭金收入」科目。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經紀傭金收入,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或咨詢報告時確認咨詢費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經紀傭金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咨詢費收入」科目。 保險公估公司應當在出具公估報告時確認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公估費收入」科目。 保險中介公司提供追償服務、教育服務等業務獲得的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與之相關的成本也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保險中介公司的協作業務收入應當在本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協作業務的勞務全部完成時確認收入。如果合同約定,即使協作方未履行完勞務,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務後獲得相應的收入,則保險中介公司應在完成自己的任務時確認收入。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不包括與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協作應歸屬於其他中介機構的協作費用。 保險中介公司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按其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保險中介公司支付給協作方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協作業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應收的其他中介機構的業務協作費,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相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四、如果保險中介公司提供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確定時,則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三種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 1、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並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 3、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5401 主營業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格式及補充報表項目 (一)保險中介公司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中至少應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在「應收賬款」下增加了「其中:墊付保費」明細項目,在「應付賬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費」明細項目。 「存出營業保證金」科目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之間單列「存出營業保證金」項目反映。 (三)在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傭金收入」、「其中:經紀傭金收入」、「其中:咨詢費收入」、「其中:公估費收入」等明細項目。 (四)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不做變動。

Ⅷ 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文章

財務部主要職能如下:
1、及時了解、審核公司原材料、設備、產品的進出情況,並建立明細帳和明細核算,了解經濟合同履約情況,催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結算和出入庫手續,進行應收應付款項的清算。
公司財務部門在此職能下主要有3個工作任務:
A,仔細並且准確的記錄每天的流水帳,每個月將此流水帳以月度報表的形式匯報給總經理進行審核.
B,審核每天的流水帳,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向總經理進行匯報,出現不明確的資金進入和資金流出問題,必須向總經理確認後,方可執行.
C,督促並監督生產部門,銷售部門以及任何產生資金流的部門.確保他們的資金往來屬於公司許可的規章制度范圍.如有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2、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財務部門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將每張定單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來,並且將其完善.完善的同時要將此表格交給總經理進行瀏覽.並且能對非正常的利潤情況加以說明反饋給總經理.同時能夠給出解決此問題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此職能下,公司的財務部門主要工作是規范公司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每項工作.
4、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吳江百爍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此職能下的主要任務就是嚴格監督生產和銷售部門的開支作業問題,目的就是盡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對每個經濟活動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計量.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堅決給予拒絕和警告.
5、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遵守法律是每個財務部門的基本職業道德,也是如此.財務人員必須及時的學習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並及時與總經理進行溝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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