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應交稅金,請高
這種地方規費,不需要計提,所以不需要用應交稅費這個科目歸集。
繳納當月,直接做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⑵ 地方水利基金是在營業稅金及附加還是管理費用-稅金里邊
根據《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地方水利基金應該是在營業稅金及附加里。
⑶ 地方水利基金 計提時是放入「營業稅金及附加」還是「管理費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一般都包括哪些
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管理費用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薪酬、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這個沒有具體規定,實務中一般看這個是否需要計提,如果需要計提的話就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不需要計提實際繳納是就計入管理費用
⑷ 水利建設基金能放在應交稅費里嗎
通常不放在這個科目,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水利建設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水利建設基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⑸ 水利基金是計入管理費用還是營業外支出
水利基金計入管理費用。但新小企業會計制度直接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不能計放營業外支出。
⑹ 水利基金是放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還是放在「管理費用」科目依據哪個文件
水利基金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具體如下: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時
,
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按照現行的會計准則,是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⑺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⑻ 水利基金建設到底要計入哪裡怎麼判斷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水利基金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一般核算如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等,管理費用一般核算如水利基金、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
⑼ 水利建設基金是做到管理費用好還是做到營業外支出好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有規定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這不是在公司經營范圍以內的開支,一般企業注冊會計師計入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