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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監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24 19:13:14

A.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下發,當看完新舊規定對比後,發現現行營銷體制會面臨巨大改變,從以下兩方面來討論:
一、保險機構直面客戶:
壽險行業目前的銷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壽,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陸的「代理人模式」。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銷售它的產品
除了保險代理人,還有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法中是這樣描述的「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經紀人在國內還是一個新興的職業,由於保險經紀人的客觀中立,站在客戶的立場,為其量身訂制符合需求的,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組合方案。這種購買保險的方式越來越受到市場的青睞,被大眾所認可。
單一銷售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不符合信息對稱、貨比三家的大眾消費心裡,尤其在互聯網時代,就更為尷尬。
無論是保險經紀人、還是代理人,最大的價值就是手中擁有的客戶,而現在互聯網保險改變了這個格局,按照新規的規定, 互聯網保險必須由保險機構通過「自營網路平台」開展,其他任何機構、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直接面對客戶。
客戶真的具備這個能力嗎?自己去逐字逐條看條款,做健康告知,根據自己的家庭財務情況、身體健康情況、選擇保額、選擇最利於自己承保條件的產品,即使把產品簡化,條款敘述人性化,大多數人可以做到,時間呢?這得花費多少時間,投入多大的精力去瀏覽、研究、對比,這還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後如何保證合同的有效、發生理賠時如何索賠?
保險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瑣碎、復雜的服務是發生在成交以後。
再來看第二點:
二、保險產品的開放:
互聯網保險發展近10年,壽險行業並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產品限制。
舊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規定》關於產品,在第七條中是這樣寫的: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2015年

而這一條,在今年的新規定中被刪除了。新規第九條完全刪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險公司自行決策。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形態簡單、條款簡潔、責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後服務的保險產品,並充分考慮投保的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符合風險保障本質、遵循保險基本原理、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並滿足銀保監會關於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監管規定,做到產品定價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0年
也許某一天你會發現:任何一款保險代理人銷售的產品,你都能在互聯網上發現一款類似的產品,而且價格更為優惠、投保更為簡單。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一種感覺,不久的將來,客戶買保險,直接在網上找產品,自己購買就可以了,不用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了?
我覺得恰恰不是這樣的。
一、保險產品設計得再簡單,條款之間的細節差異,不是業內人士是很難掌握的,通過自學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時間的付出,各種咨詢、各種瀏覽,所以,還是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
二、健康險的健康告知要怎麼做?
三、保險是長期的保障,在漫漫幾十年中,手機換了,地址變了、身份證到期了、受益人變化了等等,
每年要續交的保費,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戶都要自己去處理,了解流程,還要及時,更不要說理賠?
四、簡單的、保費不高的產品可以在線上解決,基於全家的風險保障規劃,是需要做深入溝通,包括了財務狀況、身體、遺傳、家庭結構等的信息,保險不是簡單的賣給客戶一個產品,是解決問題。
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對一的服務,社會的進步是分工越來越細,保險是金融服務業,是貫穿人一生的風險保障規劃,是人工智慧、機器代替不了的。

B.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實行日期是什麼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據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一、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互聯網科技企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我會對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二、工作原則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決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二是統籌推進,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三是服務實踐,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審慎包容,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三、基本內容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釐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路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規范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准;全流程規范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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