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是GP收取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⑵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需要開發票嗎
你好,無需開具發票,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互聯網購買,
管理費也是直接從投資過程中自動扣除,不是實體經營模式,因此很少有開具發票的現象。
但是如果投資者有需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開具。
⑶ 營改增後企業有不同的收入該如何繳納增值稅公司為現代服務業,開出房屋租金和管理費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⑷ 私募基金管理費收入需要開發票嗎
當然要開,這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約型、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產品收取管理費,國內一般來說,收費在總規模的1%-2%,這部分是需要開發票的。
⑸ 營改增後開發票需要注意什麼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從2016年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擴大至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營業稅所有徵稅范圍,為確保稅制轉換平穩順利、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現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相關事項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視涉稅信息核實確認的重要性
納稅人填報的《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其效力等同於稅務登記表、一般納稅人登記表、減免稅備案表、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等,納稅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完整填寫,並確認簽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三證合一」營業執照換發
對需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且尚未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執照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除外),為避免增值稅稅控發行等事項二次辦理給您帶來的不便,在向國稅機關反饋《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前,請到政務中心或工商部門換發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三、填報要求
(一)填報報表種類:
1、所有營改增納稅人必須填報《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
2、需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納稅人填報《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一式二份)。
一般納稅人相關規定:納稅人所屬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營業收入(含免稅及差額扣除部分)超過515萬元的,按政策規定必須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未超過515萬元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也可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二)增值稅發票票種確定
請您根據以下分類標准,參照《「營改增」納稅人供票資格銜接參考表》,結合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適用票種,填寫《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的發票供票資格信息: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要求確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A:除第(1)類納稅人以外,按月申報的納稅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報營業額超過3.09萬元(不含)或按季申報的納稅人任一季度申報營業額超過9.27萬元(不含);
(3)小規模納稅人B:除第(1)、(2)類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
四、《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及其他相關報表領取方式及報送時間
1、如果您未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請您4月1日後,使用原地稅網上申報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初始密碼為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證件號碼後六位,少數不夠六位或特殊原因無法取得證件後六位的,統一為123456)直接登陸國稅電子稅務局。通過電子稅務局查看並下載列印相對應的個性化《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在您確認信息加蓋公章後必須於4月20日前通過自行上門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主管國稅機關或指定辦理國稅機關。(對於需要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報送時間提前到4月15日)。需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務必通過自行上門方式提交相關報表,並按引導程序辦理稅控發行和領用發票。如果需辦理一般納稅人的還要下載列印《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一式二份)及有關一次性告知事項,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相關事宜。
2、如果您在國稅機關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登陸網上辦稅廳後,可以查看並下載列印相對應的個性化《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在您確認信息加蓋公章後必須於4月20日前通過自行上門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主管國稅機關或指定辦理國稅機關。(對於需要申請一般納稅人的報送時間提前到4月15日)。需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務必通過自行上門方式提交相關報表,並按引導程序辦理稅控發行和領用發票。如果需辦理一般納稅人的還要下載列印《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一式二份)及有關一次性告知事項,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相關事宜。
五、銀稅協議簽訂
未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納稅人,請上門提交《營改增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後,領取《委託銀行扣繳稅(費)協議書》,到開戶銀行確認蓋章後,加蓋企業公章應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國稅機關。
六、發票領用
需要領購發票的納稅人,請您於送交相關確認表兩個工作日後,4月25日前攜帶發票專用章、本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已辦理一照一碼變更的,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控發行和發票領購手續。一般納稅人還需要攜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一式二份。(使用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A 的稅控服務單位和領發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納稅申報
1、所屬期2016年5月1日起(申報期2016年6月1日起),營改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已使用國稅電子稅務局或網上辦稅服務廳辦理業務的納稅人繼續通過原路徑辦理;未在國稅辦理網上業務的納稅人請登錄江蘇省國稅局電子稅務局(網址http://etax.jsgs.gov.cn或http://www.jsgs.gov.cn)辦理納稅申報及其他涉稅申請事宜。
八、徵收方式
單位納稅人(除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於增值稅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⑹ 營改增後代銷手續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銷手續費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1號)規定,大連市果品批發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受託方)為貨主(以下簡稱委託方)代銷貨物,並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銷手續費。對這一經營行為,根據現行增值稅法法規,受託方(代銷方)為委託方代銷貨物,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對其從購貨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均應當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減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銷手續費;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法規,受託方從銷貨款中提取的代銷手續費,是其從事「服務業—代理」業務而向委託方收取的價款,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當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⑺ 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屬於國稅還是地稅屬不屬於營改增的范圍
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不是稅。
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的業務收入。
⑻ 營改增後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發票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一,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買方可按規定據以抵扣進項稅額。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之後,增值稅發票開具直接關繫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納稅人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筆者現將「營改增」增值稅發票開具事項一一細數,並就「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開具的相關事項提示如下,供增值稅納稅人參考和借鑒。
提示一、開具發票無法上傳明細數據,需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路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將無法繼續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路上傳發票後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路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後方可開票。
提示二、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辦理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列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提示三、十三種特定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新稅政特別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十三種特定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不徵收增值稅項目;金融商品轉讓;經紀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費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納稅人銷售舊貨;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提示四、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三種情形,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列舉了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三種情形的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一是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是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是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提示五、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可在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提示六、不符合作廢條件等六種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的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