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族基金會章程
任氏家族基金會章程是任氏家族基金會的章程。B.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C. 公司章程由誰來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准則,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協商制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確立。
D. 諾貝爾基金會章程是由哪個機構通過的
瑞典國會
1900年6月29日,瑞典國會通過了
諾貝爾基金會
章程。1901年12月10日,即諾貝爾逝世5周年的紀念日,頒發了首次諾貝爾獎。
E. 項目章程是由誰來起草編制的
項目章程只能是由項目發起人編制,或者由項目經理與發起機構合作編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編制項目章程的。
項目章程只能通過項目發起人的審核批准後,才能發布。發布者可以是項目發起人,或者是項目啟動者。
項目章程一旦被批准,就標志著項目的正式啟動。
項目由項目以外的機構來啟動,如發起人、項目集或項目管理辦公室(PMO)、項目組合治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授權代表。
在項目中,應盡早確認並任命項目經理,最好是在制定項目章程時就任命,且總應該在規劃開始之前任命。
F. 規章制度和章程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規章制度是比較具體的,章程是綱領性的 ,兩者主要在內容、約束對象、制定修改的程序三方面有所不同。具體不同如下:
規章制度和章程二者區別:
1、內容不同
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必須載明下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等事項。
而規章制度一般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行政制度、業務制度、網路制度、審計制度。
2、約束的對象不同
公司章程約束對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規章制度約束對象主要是:公司的普通勞動者。
3、制定修改程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而規章制度方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G. 基金會章程
GOOD!
H. 公司的章程是由董事會制定的的還是由股東會制定的
你好
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當然由股東會制定或修改!不過,公司成立之初沒有股東會前是由那個大股東制定的,其他特殊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