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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會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嗎

發布時間:2021-09-24 13:53:04

Ⅰ 慈善組織也要進行稅務登記嗎

慈善組織屬於政府開辦的非盈利組織,不需要稅務登記。供參考。

Ⅱ 在國內給慈善機構捐款需要繳稅嗎

要的 但也有優惠政策!1納稅人通過民政部門認可的慈善團體進行捐贈,可以在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幾個大型慈善基金會享有這種優惠政策。2.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的《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表示,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謂稅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馬仲器向早報記者解釋道:「就是說如果一家企業有100萬元是需要按照相關政策繳稅,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捐贈了其中的80萬,那麼他就只需要對餘下的20萬元按照相關政策繳稅。」

Ⅲ 慈善會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嗎

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慈善組織不是商業行為,所以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3)慈善基金會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嗎擴展閱讀

慈善組織的條件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有組織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Ⅳ 慈善基金會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許可證申請哪些條件

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程序如下:
1.到營業地方的所屬工商局核准名稱;
2.帶上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3.准備6張彩色照片(最好大一寸和小一寸都准備)
4.經營者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果經營者是外地戶口,還需提交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5.帶上二三十元就OK,根本不需要幾百元;
6.辦理營業執照必須在三十日內辦理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辦理證就核定定額稅),還有代碼證(這個為了購買社保而辦,因為現在新辦的社保都需要到勞動局備案,所以要辦代碼證.)
營業執照,國地稅稅務登記,代碼證所有證件辦齊都不會超過300元.

Ⅳ 慈善機構要不要辦理稅務登記,如果要,需要交納什麼稅

沒有經營性收入不需要辦稅務登記,也不需要繳納稅收。

Ⅵ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Ⅶ 民辦非企業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嗎

需要
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辦理流程 營業執照、機構代碼、法人身份證、經營場所證明。
1、 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然後帶著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注冊資本評估報告,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2、填寫稅務登記申請表,並繳納登記證工本費(有的地區規定免繳)。如果是服務業、建築業、飲食業等繳納營業稅的業戶,要到地稅局辦理:如果是繳納增值稅的業戶,要到國稅局辦理
3、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記。
逾期辦理的會被罰款,稅法上規定是2000塊錢以下罰款。所以你盡快去辦理。
4、辦理稅務登記受理後,主動聯系稅務管理人員。

Ⅷ 慈善基金會用不用辦營業執照

辦,需要民政局申請

Ⅸ 如何申請一家基金會公司,成立慈善基金會的流程

問題問得有問題。基金會不是公司性質。基金會是社會組織三種形式之一,非營利性質。企業、公司是營利性質。成立基金會最重要需要根據你發起成立基金會的行業找到一個當地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開出同意成立的紅頭文件,這個坎很多想成立社會組織的朋友終生都邁不過去。如果能夠滿足這個條件可以這樣說這個社會組織也好、基金會也罷基本算成立一大半了。基金會是社會組織三種組織形式中最難成立和批準的,目前我國成立社會組織仍需要驗資實繳制,成立發起根據規定哪怕是地方民政部門成立也需實繳幾百萬的成立資金,這個也是門檻之一。另外社會組織成立的房產需要合格消防手續。以上是想成立基金會你要面臨的具體問題希望對你有用。網上搜到成立流程其實對真正成立社會組織用處不是很大,基本上可以說是理論上完全正確實際上毫無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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