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購置(投資),資本的融通(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有基本理論、財務規劃、預算、成本費用四個部分,下面具體分析:
一、基本理論
資本結構理論是研究公司籌資方式及結構與公司市場價值關系的理論。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的研究結論是:在完善和有效率的金融市場上,企業價值與資本結構和股利政策無關——MM理論。米勒因MM理論獲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莫迪利尼亞1985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期權定價理論是有關期權(股票期權,外匯期權,股票指數期權,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認股權證等)的價值或理論價格確定的理論。1973年斯科爾斯提出了期權定價模型,又稱B—S模型。90年代以來期權交易已成為世界金融領域的主旋律。斯科爾斯和莫頓因此獲199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有效市場假說是研究資本市場上證券價格對信息反映程度的理論。若資本市場在證券價格中充分反映了全部相關信息,則稱資本市場為有效率的。在這種市場上,證券交易不可能取得經濟利益。理論主要貢獻者是法瑪。
二、財務規劃
財務規劃幫助公司設立指導方針來制定運營和財務計劃。將公司的關鍵目標合理化並兼顧到資本投資。公司目標轉化成有形的財務指標。投資決策和目標產生整合的財務報表,把財務目標和財務指標聯系起來。然後整個組織圍繞這些目標和指標運營。
財務規劃包含3項活動:
1、設立目標;
2、設立有形指標;
3、衡量並調整目標和指標。
在財務規劃流程中,關鍵是要建立整合的財務報表及其與運營規劃的鏈接。關鍵的財務規劃與預測產生一致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並最終形成財務指標。
財務規劃與預測的典型工作流程通常從建立財務目標開始,財務目標通常與近期和長期目標(3~5年)相關,且常常與有形的硬指標相聯系。
然後使用整合的財務報表對財務目標建立模型。可考慮把收入、盈利能力和現金流作為關鍵的財務和非財務指標。建立好模型後,高層管理者經常會同董事會對其進行審查。審批後,財務報表以一組財務指標的形式發布到整個組織。
組織的其餘人員使用財務指標創建來年的戰術運營規劃。規劃通常基於驅動因素,且與銷售量、產品組合等關鍵業務因素相連。
審查並通過規劃後,將其重新綁定到整合的財務報表中,確保規劃能達成公司目標。通過一系列的反復,公司資源和規劃需要經常更新以達成財務目標。整個流程中,要不斷地把運營規劃轉換成一組財務數據。
三、成本費用
1、成本項目
製造成本。製造成本是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製造費用等。
期間費用:期間費用是企業為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不能直接歸屬於某種產品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收入中抵消。
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和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研究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損失等。
財務費用:財務費用是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為籌資發生的其他費用。
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廣告費、銷售服務費用、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和其他經費等。
2、成本費用管理的主要內容
成本預測。成本預測是指依據成本與各種技術經濟因素的依存關系,結合企業發展前景以及採取的各種措施,通過對影響成本變動的有關因素的分析測算,採用科學方法,對未來成本水平及其變化趨勢做出的科學估計。
成本決策。成本決策是指為了實現目標成本,在取得大量信息資料的基礎上,藉助一定手段、方法,進行計算和判斷,比較各種可行方案的不同成本,從中選擇一個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優秀方案的過程。
成本計劃。成本計劃是指以貨幣形式預先規定企業計劃期內完成生產任務所需耗費的費用數額,並確定各種產品的成本水平和降低成本的任務。
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根據會計學的原理、原則和規定的成本項目,按照賬簿記錄,通過各項費用的歸集和分配,採用適當的成本計算方法,計算出完工產品成本和期末產品成本,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按照規定的標准調節影響成本的各種因素,使生產耗費控制在預定的范圍內,包括事前成本控制、日常成本控制和事後成本控制。
成本考核。成本考核是將會計報告期成本實際完成數額與計劃指標、定額指標、預算指標進行對比,來評價各個成本責任中心成本管理工作的成績和水平的一項工作,是檢驗成本管理目標是否達到的一個重要環節。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是根據成本核算資料和成本計劃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運用一系列專門方法,揭示企業費用預算和成本計劃的完成情況,查明影響計劃或預算完成的各種因素變化的影響程度,尋求降低成本、節約費用途徑的一項專門工作。
三、預算
不論財務經理是否認識到,其預測流程都很可能存在弊病。陳舊的流程和工具與對預測准確性和質量的錯誤認識結合,使全球大多數預測流程存在弊病。成功治癒這一「流行病」需要兩步。首先,財務經理應當通過確定並解決預測問題的常見症狀,認識到自己的弊病所在。
其次,認識到這一點之後,財務經理可以採取措施以實現更為健康的預測實踐,並且最終轉變為更加靈活且具有盈利能力的組織。
公司的財務管理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科學的現代化財務管理方法。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市場需要,採取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等多種方法,注重企業經濟的預測、測算、平衡等,求得管理方法與企業需求的結合。
第二,明晰市場發展。
一切目標、方法要通過市場運作來實現,市場是競爭地,優勝劣汰的地方。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運作要有的放矢,適應和駕馭千變萬化的市場需求,以求得企業長足發展。
第三,會計核算資料。
企業的會計數據及資料是企業歷史的再現,這些數據和資料經過整理、計算、分析,具有相當的借鑒價值,因此,要務求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要真實、完整、准確。
第四,社會誠信機制。
要求具體的操作和執行者在社會經濟運作中遵紀守法,嚴守慣例和規則,不斷樹立企業誠實、可靠的信譽,絕不允許有半點含糊,因為企業誡信度的高低預示著企業的發展與衰敗。
❷ 什麼是財務管理簡述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財務管理主要包括財務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籌資,投資,運營,成本,收入與分配管理,其中涉及預算與計劃、決策與控制、財務分析等環節。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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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我要考社保的財務管理,其中有一科是社會保險財務專業知識,它的內容是什麼啊
內容包括:1、政策法規:會計法、審計法、稅法、統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政策法規知識;2、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等有關知識;3、會計實務:企、事業單位日常會計核算、報表編制、財務分析以及社保基金財務核算等相關知識
❹ 財務管理的基本工作內容有哪些
包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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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簡述財政管理的主要內容
企業的財務活動包括投資、資金營運、籌資和資金分配等一系列行為。
1.投資活動
投資是企業根據項目資金需要投出資金的行為。企業投資可分為廣義的投資和狹義的投資兩種。
2.資金營運活動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後動中,會發乍一系列的資金收付行為。為滿足企業日常營業活動的需要而墊支的資金,稱為營運資金。因企業日常經營而引起的財務活動,也成為資金營運活動。
3.籌資活動
籌資是企業為了滿足投資和資金營運的需要,籌集所需資金的行為。
4.資金分配活動
企業通過投資和資金的營運活動可以取得相應的收入,並實現資金的增值。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在補償成本、繳納稅金後,還應依據有關法律對剩餘收益進行分配。
通過上面的解析,財務管理的特點,大家都知道了吧!此外,企業資金投放在投資活動、資金運營活動、籌資活動和分配活動中,與企業各方面有著廣泛的財務關系。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籌資決策,股利決策,投資決策的三個主要方面。
(一)投資決策 它是以收回現金並取得收益為目的而發生的現金流出。企業的投資決策,按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 1.項目投資和證券投資 項目投資是把資金直接投放於生產經營性資產,以便獲取營業利潤的投資。 證券投資是把資金投放於金融性資產,以便獲取股利或者利息收入的投資。 2.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它是影響所及超過一年的投資。長期投資又稱資本性投資。用於股票和債券的長期投資,在必要時可以出售變現,而較難以改變的是生產經營性的固定資產投資。長期投資有時專指固定資產投資。 短期投資是影響所及不超過一年的投資,短期投資又稱為流動資產投資或營運資產投資。
(二)籌資決策
籌資一般是指籌集資金。籌資決策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取得企業所需要的資金,包括向誰、在什麼時候、籌集多少資金。可供企業選擇的資金來原有許多,我國習慣上稱「資金渠道」。按不同的標志,它們分為:
1.權益資金和借入資金
權益資金是企業股東提供的資金。它不需要歸還,籌資的風險小,但其期望的報酬率高。 借入資金是債權人提供的資金。它要按期歸還,有一定的風險,但其要求的報酬率比權益資金低。
2.長期資金和短期資金
長期資金是企業可長期使用的資金,一般包括長期負債和權益資金。短期資金一般是指在一年內要歸還的短期借款。也就是說短期資金的籌集應主要解決臨時的資金需要。
(三)股利分配決策 它是在公司賺得的利潤中,有多少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有多少留在公司作為再投資。主要公式是 利率=純粹利率+通貨膨脹補償率+風險收益率
❻ 財政局主要負責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的哪個環節(急用)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征繳質量進行監督,以確保征繳機構准確核實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源,應收盡收。 財政的主要職責是: 1.依法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設計,負責制定社會保障財務管理的具體政策,制定和調整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標准、范圍及其他政策。 2.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對社會保障資金實施預算管理。 3.以強制性徵稅的形式直接參與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充足、可靠。 4.在支出安排上嚴格按照規定的統一標准和程序及時撥付資金,並建立社會保障備付金,負責彌補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足。 5.負責核定和撥付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6.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實施有效的財政調控和監督,以保證社會保障資金規范運作及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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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內容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
❽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