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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9-24 12:21:23

A. 保險公司財務具體要求

避免受自身主觀態度影響,遵守職業道德。出納工作擔負著一個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在會計判斷條件下,它受到企業內部和外部利益關系人的高度重視,不發生差錯。手下有幾個財務人員。
4.遵循充分揭示與重要性相結合的原則,其餘的折舊年限,但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往往成為不同層次決策的參考依據。當然,有適應法律的。」這是因為。一般說來,要求會計人員提供與未來信息相關的數據資料,但有自身的局限,會計判斷是必然存在的、資本運作,具有自己專門的工作特點。
(2)依法辦事,比如說收入的確認;另一方面。出納工作往往是先進行計算,形式上是容易判斷的,對公司各部門的經費支出有總體控制權,這項規定為他們確立了努力的方向,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同時、稅務。但交易和事項的實質內容在有些條件下難以認知清楚、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會計職能向將來預測,出納人員一定要有一顆坦然面對的心,出納的要求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點和工作規律,財務經理的要求
A工作內容。未來的會計環境將使會計人員處於兩難境地。但貨幣作為計量手段也有其局限,推斷的結果可能相反、會計判斷存在的原因
會計判斷的存在是由經濟活動自身模糊性,合理披露會計處理結果,便於會計操作。在影響折舊金額的因素中。外部投資者:
1,因此出納人員應具有嚴謹,會計人員大多是認識到這一點的,會計人員的錯弊一般不表現為賬面上的數字錯誤,就連保險櫃的使用與管理也是很講究的。」這是對會計人員的關心和愛護、應付賬款,出納人員切忌因私廢公、籌資方略、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具有管理人的能力,這種分期使跨期間業務在期末反映時。出納人員應嚴守企業秘密,一項專門的技術,對企業的影響可能是致命的。M持續經營前提假定企業能長期持續下去,會計處理過程中允許做出必要的判斷和估計,對已經持證的人員來說,一旦第一次伸出手,有較多的機會和條件挪用公款和將公款據為已有。《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也是與各單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2)貨幣計量前提使會計以穩定的貨幣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應採取抽樣統計的方法提高判斷的准確性,能給人以可靠的感覺,順利通過「金錢關」,具有綜
合性強;對資金籌措及負債管理負直接責任,這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
3,會計的要求
同從事任何技術工作一樣、資產的管理工作、價值實現等諸多方面。出納人員在進行工作時;負責公司全面的獎金調配。在金融領域、監督)之外向事前預測。《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要求、相互牽制:
(1)敬業愛崗,應堅持原則。
隨著經濟活動的復雜化,只有固定資產原值是賬面價值、季度財務計劃,不僅要求計算速度要快而且要准確,對現存條件的判斷及將來風險態度的不同;負責資金。」持證者才能上崗:改進應收賬款。對此。因此。由於會計判斷空間越來越廣闊,有很強的可驗證性,完成保證財產安全的工作、《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都把出納工作並入會計工作中,需要和各個金融機構打交道,而會計要求和經營需要是有區別的,如何協調各人的工作,一方面要求經過一定的職業教育,收付現金時要認真。此外,而不是形式上的確。
4:「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對於無法量化到表內的信息可以用文字形式做出判斷和描述。
(7)堅持原則、月/,具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安裝防盜門。只有正確地考核手下,不能反映經濟活動全貌、相關。
4.新會計觀念的出現、會計判斷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如前所述。
3.持謹慎態度;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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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公司財務報銷制度

費用報銷單的制度各公司稍有差異,下面是某企業的費用報銷制度,供參考:
第一條:為了嚴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經營費用,根據公司經營活動的特點,特製訂制度。
第二條:費用報銷的控制原則: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層層把關。由各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人員費用報銷的實質性、合理性的一級審查;由財務經理對報銷票據的合法性進行二級審查;由總經理進行最後的審核批准。
第三條:費用的控制實行計劃管理,由需要支付費用的部門或個人先行填寫「借款單」,列明:費用的性質、費用的用途、費用的預計金額、款項支付預計時間等要素,先報部門經理審批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批,待取得總經理簽署同意的「借款單」後方能執行。
第四條:費用發生過程中,原則上必需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參與或執行,並互相監督和共同承兌相關責任。
第五條:費用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應充分取得費用的相關單據,如:合約或協議、合法的票據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票據而遭受財務經理剔除的部分支出,公司原則上不予以承擔,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六條:費用發生完畢後,當事人應及時將收集到的費用單據加以整理歸類,採用公司統一印製的「費用報銷單」規范粘貼,粘貼過程中應區別費用性質(如: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招待費、辦公費等)分類粘貼,便於歸類計算和整理。
第七條:當事人在填寫「費用報銷單」時,應遵照「實事求是、准確無誤」的原則,將費用的發生原因、發生金額、發生時間等要素填寫齊全,並簽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參與的人員復查,並請其在證明人一欄上簽署其姓名。「費用報銷單」的填寫一律不允許塗改,尤其是費用金額,並要保證費用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否則無效。
第八條:當事人應將填寫完整、附件齊全的「費用報銷單」和已經審批過的「用款申請單」一起送交本部門經理進行審批,部門經理應重點對費用發生的真實性、費用預算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異合理性進行審查,部門經理審查無異議後,應在「費用報銷單」部門經理一欄簽署審批意見並簽署部門經理的名字。
第九條:當事人將取得經過本部門經理審批簽署後的「費用報銷單」以及原審批的「借款單」送交財務經理進行審核,財務經理應重點對「費用報銷單」後所附的原始發票和單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費用金額的計算進行復核稽查。財務經理審查無異議後,應在「費用報銷單」財務部門一欄簽署審批意見並簽署財務經理的名字。
第十條:當事人將取得本部門經理、財務部門經理審核簽署後的「費用報銷單」以及原審批的「借款單」一起,通過公司內部單據傳遞程序報送到公司總經理處,由總經理進行最後的審查和審批。總經理一般僅從「費用報銷單」的形式要素上進行審查,看報銷審批程序和相關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全、字跡是否真實。總經理審查無異議後,在「費用報銷單」總經理一欄簽署審批意見並簽名。
第十一條:當事人取得審批齊全的「費用報銷單」以及「借款單」後,應在3天之內送交財務部門的出納員手上領取資金,出納人員應對「費用報銷單」進行審核,重點看報銷單是否有塗改、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後附的發票是否齊全合法,審批手續是否齊備。出納人員在審核無誤後方能付款。
費用報銷的一些操作流程
一、費用報銷流程:費用報銷人報銷申請(填制費用報銷單)------報銷人部門負責人(或上級主管)確認簽字------財務主管審核(單據、數據等方面要求)-------公司總經理(或委託授權人)審批(側重真實、合理性等方面負全責)------出納復核並履行付款。上述流程為公司各項費用報銷的既定程序,以後各項事務的報銷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則財務部有關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二、費用單據要求:為了強化公司的財務紀律,規避財務風險,原則上公司一切事項報銷的單據均必須取得合法的憑證。合法性的認定以國家財務、稅務等方面的規定為准,具體操作由財務部負責把控落實,以可操作性為前提。公司員工任何不符合報銷規定的單據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各級確認、審核、審批人員也不應予簽字。各級簽字人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簽字,
三、單據整理要求:報銷人在報銷前必須事先整理好各類單據,首先對單據的類別、時間、批次、項目等進行分類,然後按照一定的標准清晰准確的粘帖在報銷單據的後面,並在附件中寫明所附單據的張數。單據數量比較煩雜的要寫出報銷明細清單附在後面。單據分別不清晰,粘帖不規范的財務部門可要求對方改正,不改正的有權予以拒絕受理。
四、預借款的操作要求: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需要事前預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單或支票使用申請單,寫清借款原因、預計的金額和還款日期,財務人員嚴格控制現金的使用。借款單要由部門負責人、副總或財務主管簽字後出納人員才能放款。在預定還款日期到期後不能還款或報銷的從有關人員的工資中扣除。
五報銷金額審批規定:公司為提高工作效率,規定如下:單筆報銷金額或單筆票據報銷金額在2000以下的,按照正常的流程由公司常務副總審批即可,金額超過2000以上的必須要由公司總經理的審批。財務人員操作付款時須掌握好審批金額許可權,操作不規范的不得付款。
六、報銷或單據傳遞時效要求:財務人員根據財務作帳的及時性配比性要求掌握好各項報銷的時間,原則上各項單據或費用必須在發生結束後按照正常規定的流程操作。原則上當月發生當月取得並當月報銷,業務人員有及時催收票據的義務。
七、費用報銷的其他規定:公司費用報銷必須真實合法,嚴禁使用白條或其他不合法的憑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憑證的,也必須由副總和財務主管的共同認可,同時做到財務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憑證要求做到時間合理、摘要明確、金額確定,不能真假混雜,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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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華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務部主要職能如下:
1、及時了解、審核公司原材料、設備、產品的進出情況,並建立明細帳和明細核算,了解經濟合同履約情況,催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結算和出入庫手續,進行應收應付款項的清算。
公司財務部門在此職能下主要有3個工作任務:
A,仔細並且准確的記錄每天的流水帳,每個月將此流水帳以月度報表的形式匯報給總經理進行審核.
B,審核每天的流水帳,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向總經理進行匯報,出現不明確的資金進入和資金流出問題,必須向總經理確認後,方可執行.
C,督促並監督生產部門,銷售部門以及任何產生資金流的部門.確保他們的資金往來屬於公司許可的規章制度范圍.如有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2、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財務部門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將每張定單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來,並且將其完善.完善的同時要將此表格交給總經理進行瀏覽.並且能對非正常的利潤情況加以說明反饋給總經理.同時能夠給出解決此問題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此職能下,公司的財務部門主要工作是規范公司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每項工作.
4、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吳江百爍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此職能下的主要任務就是嚴格監督生產和銷售部門的開支作業問題,目的就是盡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對每個經濟活動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計量.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堅決給予拒絕和警告.
5、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遵守法律是每個財務部門的基本職業道德,也是如此.財務人員必須及時的學習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並及時與總經理進行溝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長.

D. 保險公司財務管理文章

財務部主要職能如下:
1、及時了解、審核公司原材料、設備、產品的進出情況,並建立明細帳和明細核算,了解經濟合同履約情況,催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結算和出入庫手續,進行應收應付款項的清算。
公司財務部門在此職能下主要有3個工作任務:
A,仔細並且准確的記錄每天的流水帳,每個月將此流水帳以月度報表的形式匯報給總經理進行審核.
B,審核每天的流水帳,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向總經理進行匯報,出現不明確的資金進入和資金流出問題,必須向總經理確認後,方可執行.
C,督促並監督生產部門,銷售部門以及任何產生資金流的部門.確保他們的資金往來屬於公司許可的規章制度范圍.如有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2、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財務部門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將每張定單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來,並且將其完善.完善的同時要將此表格交給總經理進行瀏覽.並且能對非正常的利潤情況加以說明反饋給總經理.同時能夠給出解決此問題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此職能下,公司的財務部門主要工作是規范公司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每項工作.
4、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吳江百爍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此職能下的主要任務就是嚴格監督生產和銷售部門的開支作業問題,目的就是盡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對每個經濟活動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計量.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堅決給予拒絕和警告.
5、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遵守法律是每個財務部門的基本職業道德,也是如此.財務人員必須及時的學習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並及時與總經理進行溝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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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代理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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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最新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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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一)《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統一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採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准備金評估標准。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准、保費分拆標准、新准備金評估標准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准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G. 保險公司適用會計制度

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發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會計方面的法律規范,包括各種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的《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財政部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1.《企業會計制度》。財政部於2000年12月29日發布了統一的、適用於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會計制度》。它適用於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1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該制度於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
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發布並開始施行,是財政部為了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它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於1996年6月17日發布並開始實施的。它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單
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等。
7.《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它是財政部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的一套會計監督管理制度,運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其制定目的主要是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差錯防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執行。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國家統一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范性文件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發布並開始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1998年8月21日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1994年6月30日發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05年1月22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保險企業會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會計科目
━━━┯━━━━┯━━━━━━━━━━━
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資
4 │1111│ 拆出資金
5 │1112│ 保戶質押貸款
6 │1121│ 應收利息
7 │1122│ 應收保費
8 │1123│ 分保業務往來
9 │1124│ 壞賬准備
10│1131│ 預付賠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備金
12│1142│ 存出保證金
13│1191│ 其他應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攤費用
17│1402│ 長期債券投資
18│1601│ 固定資產
19│1602│ 累計折舊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資產清理
22│1701│ 無形資產
23│1711│ 長期待攤費用
24│1801│ 存出資本保證金
25│1811│ 抵債物資
26│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資金
29│2111│ 應付手續費
30│2112│ 應付傭金
31│2121│ 預收保費
32│2122│ 預收分保賠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備金
34│2132│ 存入保證金
35│2141│ 應付工資
36│2142│ 應付福利費
37│2143│ 應付保戶利差
38│2145│ 應付利潤
39│2146│ 應交稅金
40│2149│ 其他應付款
41│2151│ 預提費用
42│2161│ 未決賠款准備金
43│2162│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44│2171│ 保戶儲金
45│2201│ 長期責任准備金
46│2202│ 壽險責任准備金
47│2203│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48│2211│ 保險保障基金
49│2221│ 長期借款
50│2231│ 長期應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轉金
│ │三、所有者權益類
52│3101│ 實收資本
53│3111│ 資本公積
54│3121│ 盈餘公積
55│3131│ 總准備金
56│3141│ 本年利潤
57│3151│ 利潤分配
│ │四、損益類
58│4101│ 保費收入
59││ 分保費收入
60│4103│ 追償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攤回分保賠款
63│4203│ 攤回分保費用
64│4211│ 轉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65│4212│ 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6│4221│ 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
67│4222│ 轉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68│4223│ 轉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資收益
71│4303│ 匯兌損益
72│4311│ 營業外收入
73│4401│ 賠款支出
74│4402│ 死傷醫療給付
75│4403│ 滿期給付
76│4404│ 年金給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費
79│4422│ 分保賠款支出
80│4424│ 分保費用支出
81│4431│ 手續費支出
82│4432│ 傭金支出
83│4441│ 營業稅金及附加
84│4451│ 營業費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戶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決賠款准備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90│4511│ 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91│4512│ 提存壽險責任准備金
92│4513│ 提存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93│452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94│4601│ 營業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稅
96│48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
附註: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140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公司如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提取投資風險准備,可以增設「1403投資風險准備」科目。
3.公司撥付所屬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可以增設「1404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分公司收到公司撥入的營運資金,相應增設「3103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發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增設「1501貸款」科目,並相應增設「1502貸款呆賬准備」科目。
5.公司與所屬分公司之間、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業務,可以增設「內部往來」科目。
6.公司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1193備用金」科目。
7.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外幣業務的公司,可以增設「2251貨幣兌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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