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東南私募基金地址
詳解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幾大優勢
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相比,契約型基金具有不可能比擬的優勢:低成本運作、無雙重稅負、退出靈活、資金安全性。
1、募集范圍廣泛
根據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范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圍更廣泛,募集難度也大大降低。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
契約法律關系無需注冊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佔用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3、決策效率高
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託財產委託給管理公司管理後,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託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4、免於雙重征稅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
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採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5、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託契約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託的不同委託人之間沒有相互可以制約的關系,某些委託人做出變動並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此外,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也將大大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相比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臨繁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6、資金安全性高
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資金安全性,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契約文件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另一方面,沒有受託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無權動用資金。除此之外,還可以設置監察人對私募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而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沒有託管人這一保障環節,更多的要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夥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具有潛在的管理人攜款潛逃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