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管理制度文件(比如風控制度、員工個人交易制度)在哪個網站上公示
公募基金的比較好找,網路下裡面有很多。
私募的本來就不會對外宣傳的,一般我們和私募合作的時候,他們也不會把這些內部的文件給我們
② 國家對投資基金方面有沒有規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來,全國各地都已經停止辦理投資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也越來越來嚴格,需要法人股東擁有從業資格證,以後投資類公司還會再加強政策
③ 烤煙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本社章程和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條本社不得將煙草公司移交的可經營性資產(烤房、煙水工程、育苗棚、噴霧器、剪葉機、播種機、起壟機等)進行投資、融資、對外擔保和貸款抵押;
第四條 對本社社員提供有償服務,利用本社擁有掌控的資產提供服務,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結合當地農業生產實行差別定價,本社社員一個標准,跨區服務或非社員一個標准,服務煙葉生產一個標准,服務其他農業生產一個標准。
第五條 本社要充分盤活資產,烤煙生產使用煙草投入的可經營性資產季節性較強,一年當中絕大多數時間閑置,,閑置期間可經營性資產交由本社專業化服務隊開展綜合利用,發展種養殖業,也可以出租,收取租金,為合作社創造效益。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五條發生的收益最終歸本社全體社員所有,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進行分配根據本社實際由社員大會確定。
第七條 本社財務核算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會計管理印鑒章,出納管理支票,並做好支票及印鑒章的使用備查簿登記。
第八條 本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戶,用於記載應當折股量化為社員名下的個人財產收益份額。
社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收益分配的依據。
第九條本社年度內發生的開支由理事長(或職業經理)負責審批,超過1000元的大額開支或對外投資,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監事會審核,監事長簽字。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監事長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簽批不齊出納不得付款,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條本社年度內資金開支實行預算管理,每年的年初,會計根據當年煙葉生產任務,編制出費用和資本性預算,報理事會,監事會審議,或召開全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執行,預算執行中有調整的報請理事會及監事會審批。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及預算執行情況張榜公布於辦公地點。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閱並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管理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根據社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可以委託縣相關部門或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十三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項目
1、社員出資;
2、煙草扶持投入;
3、擁有的資產經營所得;
4、開展多種經營所得;
5、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
6、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7、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社及其社員的合法財產。
第十五條 本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第十六條 本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本社的開支范圍及順序:
1、聘用烤煙生產技術人員及專業服務人員的工資考核費用;
2、日常辦公費用;
3、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生產用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理事成員、勞務補助以及職業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勞務報酬和福利費用;村民小組長的勞務補助,監事會成員不在本社領取如何報酬;
本社經營性支出;
6、本社擁有控制資產的維修(養護)支出;
7、社員的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8、社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9、本社稅後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和發展基金;
10、本社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後,可為全體社員購買 「兩險」即:醫療保險及養老保險。
11、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十八條 本社到明光信用合作社開具基本賬戶, 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十九條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其他合理合法的的辦法彌補。
第二十條本社根據騰沖縣煙草分公司、明光鄉政府等部門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其它財務管理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年××月××日召開的第××次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從二○一○年××月××日起執行。
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企業業務檔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結合金融企業業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金融企業業務檔案,是指金融企業在貨幣金融、資本市場、保險、信託等金融業務辦理及服務活動中形成並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形式的記錄。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公司。
(六)其他經批准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金融企業業務檔案對維護金融企業和客戶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控金融風險,打擊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應當由企業檔案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金融企業業務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級金融業務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將金融企業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納入金融業務監督管理制度、流程,與業務同監管。
第六條金融企業檔案部門或檔案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檔案部門」)負責對本企業業務檔案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監督、指導和檢查,各相關業務部門配合檔案部門組織實施。金融企業所屬各分支機構檔案部門負責本分支機構業務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分支機構的業務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的業務文件材料歸檔管理制度;將業務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列入業務工作流程,列入業務工作或項目計劃,列入業務部門職責范圍和業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列入企業考核體系和獎懲制度,確保業務文件材料的完整歸檔。
第八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業務檔案保管、利用、鑒定、銷毀等工作的相關制度,確保業務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滿足企業在證據、責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或造成檔案損毀、丟失、泄密等行為,進行相應的懲處。
第十條金融企業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二章業務文件材料的整理與歸檔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業務工作流程,制定本企業業務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表;當業務范圍或工作流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訂完善。
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確定,應當滿足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管要求以及維護企業利益和客戶權益的需求;業務檔案保管期限不得短於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保管期限;電子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短於同類紙質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檔案部門應當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規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便於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確定業務文件材料歸檔整理和分類編號方法,制訂相關標准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業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應當歸檔文件材料按要求進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並辦理歸檔交接手續。
具體歸檔時間可根據業務工作特點確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最遲不應超過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文件材料歸檔一般一式一份,比較重要的或利用頻繁的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份數。
第十五條業務文件材料中屬於企業管理類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類檔案,在與之相關的業務檔案中可存放復印件並標明互見號。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著錄。
第十七條紙質和電子文件同步歸檔的,在文件內容、相關說明及描述上應保持一致;僅為電子載體形式的業務檔案,須遵照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的規定和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建設業務信息系統時,應當有檔案部門參與,由檔案部門提出電子文件歸檔管理的相關需求,確保所形成電子文件能夠歸檔,歸檔後電子文件符合電子檔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業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所負責業務工作的文件材料,並清退借閱未還的檔案。
第二十條國內依法投資設立的金融企業有海外機構的應當建立海外機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業務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應當配備符合檔案保護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業務檔案保管裝具和庫房,並保證庫房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應當按有關要求做好電子業務檔案的存儲和安全管理,保證電子業務檔案的真實、完整、安全和可用,並對重要業務檔案進行異質、異地備份,確保業務檔案安全。金融企業對檔案信息安全負最終責任。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將業務檔案管理外包的,應當嚴格審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資質。在簽訂合同協議時,應當明確有關檔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責任和約定條款,以保障業務檔案的安全與利用。
嚴禁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檔案外包或委託任何社會中介機構保管。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檔案部門應當做好業務檔案管理的統計工作和對統計數據的研究利用,保證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准確性和連續性。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業務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逐步提高對電子業務檔案的管理水平。業務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業務檔案的利用、鑒定與處置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編制業務檔案檢索工具,方便業務檔案的檢索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對業務檔案的查閱利用進行登記,對超許可權利用應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檔案部門應積極開展業務檔案的提供利用服務工作,加強對業務檔案的編研開發,滿足企業金融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業必須為有關業務監管部門、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准確的業務檔案。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成立由主管領導、檔案部門和業務部門人員組成的檔案鑒定小組,對到期的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並形成鑒定報告;對確已失去保存價值的到期業務檔案,由企業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銷毀。銷毀檔案應當在指定地點並有專人負責監督。對被銷毀的檔案應當登記造冊,並與鑒定報告一並永久保存。對雖已到期、但未結清債權債務或有其他未了事項的業務檔案不得銷毀。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業務檔案應當延長保管期限。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因各種原因變更、終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業務檔案進行妥善處置。
第三十一條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許可,金融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檔案攜帶出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