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貴陽銀行客戶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中小銀行信息安全體系建設的目標
根據上述中小銀行所面臨的信息安全風險,我認為中小銀行信息安全體系建設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智能、深度的安全防禦技術手段,構建一個管理手段與技術手段相結合的全方位、多層次、可動態發展的縱深安全防範體系,來實現信息系統的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不可否認性,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堅實的信息系統基礎保障。信息安全防範體系的覆蓋范圍是整個信息系統。
中小銀行信息安全建設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建立銀行信息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專門負責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2、制訂金融安全策略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門結合銀行信息系統的實際情況,制訂合理的安全策略,對信息資源進行安全分級,劃分不同安全等級的安全域,進行不同等級的保護。制訂並執行各種安全制度和應急恢復方案,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這些包括:密碼管理制度、數據加密規范、身份認證規范、區域劃分原則及訪問控制策略、病毒防範制度、安全監控制度、安全審計制度、應急反應機制、安全系統升級制度等。
3、設計並實施技術手段,技術手段要包括外網邊界防護、內網區域劃分與訪問控制、端點准入、內網監控與管理、移動辦公接入、撥號安全控制、病毒防範、安全審計、漏洞掃描與補丁管理等諸多方面安全措施。
4、建立安全運維管理中心,集中監控安全系統的運行情況,集中處理各種安全事件;統一制訂安全系統升級策略,並及時對安全系統進行升級,以保證提高安全體系防護能力。
㈡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1994]255號)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各專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
為加強銀行賬戶管理,規范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現將《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組織各行和企業單位認真執行。
附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復的賬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
第五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賬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執行。1977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日期:1994年10月09日實施日期:1994年11月01日(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