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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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教育儲蓄的管理法規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 (一) 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 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❸ 教育儲蓄的新政策是什麼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國稅發[2005]148號 2005-9-14
第一條 為加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徵收管理,規范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
第三條 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第四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
❹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介紹
凡開辦教育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此項業務順利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管理和協調,督促、檢查本轄區教育儲蓄業務的開展情況,並將有關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上級行。
❺ 教育儲蓄是什麼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教育金的專項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開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摺及有關證明一次支取本息。
【產生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對象是在校中小學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兩種,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每戶最低起存金額50元。教育儲蓄定向使用,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專項儲蓄。 教育儲蓄的利率享受兩大優惠政策,除免徵利息稅外,其作為零存整取儲蓄將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優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摺及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證明到商業銀行一次支取本息。 據了解,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征管的薄弱環節。由於儲戶在儲蓄機構多頭開戶、用虛假或不合格的證件開戶、利用虛假或不規范的證明支取本息,部分儲蓄機構甚至為完成儲蓄任務而以教育儲蓄的名義進行攬儲,對國家金融和稅收秩序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該辦法從享受免稅優惠的主體資格、教育儲蓄的額度、開戶、存期、利率優惠、證明的管理、教育儲蓄的支取、稅務機構和儲蓄機構的後續管理、違法辦理教育儲蓄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規范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一是在原規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教育儲蓄額度問題。辦法規定,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每一階段教育儲蓄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 二是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製,由學校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分別由學校留存、提供給儲蓄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 辦法特別強調,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未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編輯本段【開戶須知】
開戶對象
開戶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 存期與起點金額
教育儲蓄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教育儲蓄50元起存,每戶本金最高限額為2萬元。
☆ 服務特色
1. 稅務優惠。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教育儲蓄的利息收入可憑有關證明享受免稅待遇。
2. 積少成多。適合為子女積累學費,培養理財習慣。
☆ 存款利率
1.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 操作指南
1. 開戶:開戶時,須憑客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客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客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開戶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2. 存款:開戶時客戶須與銀行約定每次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次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3. 支取:到期支取時,客戶憑存摺、身份證和戶口簿(戶籍證明)、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利息稅優惠。客戶如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息稅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4. 提前支取: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客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客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5. 逾期支取:教育儲蓄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編輯本段【利率優惠】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儲戶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開具的相應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只能享受一次優惠利率,按一般零整業務辦理)。
利率表
存款項目 年利率%
一年 1.98
三年 2.52
五年 2.79
編輯本段【免稅優惠】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印發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由於教育儲蓄事關廣大群眾的利益,為便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儲戶了解和掌握,17日,三部門就這一政策涉及的相關問題做了具體解答。
新辦法重在遏制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優惠
1999年恢復開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後,為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國家決定自2000年開始設立教育儲蓄賬戶,給予利率及免徵利息稅的優惠。該項制度出台以來,對一些困難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幫助,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居民帶來了實惠。但是,由於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格式、印製、開具等沒有做出統一規范,一些地區教育儲蓄業務管理不嚴格、不規范,政策執行變形,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新辦法主要針對教育儲蓄存在的虛假證明問題,規范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並且,重申和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相對於老辦法而言,並沒有調整原有教育儲蓄利息的稅收政策。
由於《辦法》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儲蓄,其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務的銀行應按有關的儲蓄法規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規范,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
個人至多可享受3次免稅優惠
相對其他儲蓄存款而言,教育儲蓄有三方面好處:
一是家庭可以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通過零存整取方式積蓄資金;二是符合規定的教育儲蓄專戶,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優惠;三是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說,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編輯本段【實名制度】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實名證件到儲蓄機構以學生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即學生)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代理學生辦理時,代理人還必須同時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
教育儲蓄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
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每月固定存額(存額由儲戶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際存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2萬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同時,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到期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編輯本段【有關比較】
教育儲蓄和教育金保險的優劣
教育儲蓄:收益高手續繁
教育儲蓄的優點在於與普通儲蓄相比,其執行整存整取的優惠利率,且免徵利息稅,收益率相對較高。目前主要有3種期限的存款,分別是1年期、3年期和6年期,執行相應的整存整取利率,其中6年期執行5年存款利率。
教育儲蓄的缺點首先是必須是在校小學4年級(含)以上學生,到期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到稅務部門領取免稅證明,並經教育部門蓋章才可支取。其次,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但所有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超過一律不得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第三,就讀全日制高中、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優惠,但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
教育金保險:功能優流動性差
目前教育金保險主要分為3種。一是純粹的教育金保險,提供初中、高中和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用。二是針對某個階段教育金的保險,通常針對初中、高中或者大學中的某個階段,主要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三是不僅能提供初中、高中及大學的教育費用,還可以提供以後的生存保險。
教育保險的優點是兼具儲蓄、保障功能。通常,不僅可在被保險人一定年齡後按期給付一定金額的教育金,還可為被保險人提供意外傷害或疾病身故等方面的給付及身故或高殘保費豁免的優勢。缺點是,短期不能提前支取,資金流動較差,早期退保可能本金受到損失。
各有利弊按需選擇為上
專家表示,教育儲蓄的收益很容易計算,直接用儲蓄總額乘上相對應的年利率即可。而少兒險有固定收益的非分紅型和分紅型。非分紅型的少兒險的收益同銀行收益基本持平,但投保人(一般為父母)在投保期間若身故或高殘可免交後期保費。分紅型的少兒險固定收益會稍低於非分紅型的少兒險,額外擁有分紅的權利,可享有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總體收益可能大於非分紅型收益。
以某壽險公司的少兒險種為例,0歲男性,交費期至15周歲保單周年日止,保額5萬元,每年交費8280元。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保單周年日,每年領取2萬元大學教育金;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保單周年日,領取4萬元婚嫁金;被保險人生存至60周歲保單周年日,領取5萬元滿期保險金。如果孩子在25周歲保單周年日前身故領取保證現金價值;25周歲之後身故領取5萬元。同時,本險種規定:客戶在得到相關保障的同時還可以「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的分配」。(最終權益以保險合同約定為准。)
另一款子女教育保險中,如投保人為剛出生的兒子投保5萬元,其費用支出:年交保費4360元,交15次,共交65400元;享有利益:教育年金:被保險人15、16、17周歲時,每年領5000元做高中教育金;18、19、20、21周歲時,每年領15000元做大學教育金。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21歲前發生不幸,公司按保單現金價值補償給投保人。成長年金:投保人如發生不幸,不能再照顧小孩,被保險人每年可領取2500元生活費,直到21歲;豁免保費:交費期內,投保人如發生不幸,可以免交以後各期保費。
編輯本段【管理法規】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遵循以下規定:
(一) 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 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❻ 兒童教育儲蓄險是什麼意思
教育儲蓄是國家為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的積蓄資金,是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而開辦的一個業務種類。因其存款方式固定,利率優惠,並免徵利息稅而受到了廣大居民尤其是工薪階層人士的喜愛。但是,在教育儲蓄的開展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引起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教育部聯合制定下發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將推延至明年施行。日前,人行江津支行對該《辦法》可能給教育儲蓄帶來的影響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教育儲蓄可能快速萎縮。
記者了解到,此項調查涉及稅務、銀行、學校和學生家長等方面,各方反應不同,但反映出一個共同點,即在規范的前提下鼓勵支持教育儲蓄有序健康發展。
稅務部門:實施尚有時滯,要加大檢查力度
重慶市國稅局表示,由於正式文件尚在傳遞過程中,須待正式文件傳達後才能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同時,《辦法》中要求省級稅務部門統一印製證明,由於十月期間國慶大假和亞太市長峰會等因素,預計在十月份完成證明的印製不大可能。江津市國稅局表示,由於教育儲蓄屬於小稅種,2005年1至6月各家金融機構結付的利息額僅24萬元,同時涉及部門又多,因此以前雖然了解到有逃稅現象,但並未對此進行專項查處。
銀行:歷史部分易產生糾紛,辦理熱情大降
據調查,江津市近兩年教育儲蓄存款增長迅猛。2004年8月末、2004年12月末、2005年8月末,教育儲蓄余額分別為2.40億元、3.15億元、5.54億元。今年前8個月江津市教育儲蓄增量已達2.39億元,佔全市儲蓄存款增量的24.77%,而2004年5月至12月8個月期間增量僅為1.22億元。異常增長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銀行以教育儲蓄可免利息稅為賣點,放寬存儲條件,承諾可為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來完成存款任務。在規范和加大監管力度後,歷史遺留部分如何處理成為當前商業銀行最為關心的問題,對新辦法下的教育儲蓄辦理熱情明顯降低。據估算,現有餘額的70%左右在今後支取時會因無法提供新《辦法》規定的取款證明而引起糾紛。
學校:責任難以應對,可能消極處理
據被調查的江津中學表示,按照以往辦法,在辦理教育儲蓄時,學校只需據實開具該存款人是本校學生的證明即可,新辦法則將重復開具證明的責任與學校掛鉤,並明確指出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這使學校權責不對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學校的負擔。
學生家長:手續繁瑣,意義不大
隨機調查的10名家長均對規范的教育儲蓄表現出可有可無的態度。一是免稅金額過少,不值得關注。只有兩萬元的限額,一年期免稅金額90元,三年期388元,六年期也不過864元。二是手續繁瑣,成本較高。三是有更為方便,收益相當的理財方式供選擇。
針對上述各方的態度和意見,業界有關人士分析指出,《辦法》施行後,將極大地加強和規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國家稅收流失,遏制金融機構為爭奪市場份額進行違規攬儲和惡性競爭行為,有利於維護金融秩序和稅收秩序。同時,因客戶群體參與度降低、銀行人員吸存熱情下降、稅務部門配套政策時滯、學校為規避責任消極對待等原因,預期教育儲蓄可能快速萎縮。如何在規范秩序的前提下,鼓勵支持教育儲蓄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將是人民銀行、稅務機關和教育部門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教育儲蓄發展不要偏離軌道 教育儲蓄是國家為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而開辦的一個業務種類。因其存款方式固定,利率優惠,並免徵利息稅而受到了廣大居民尤其是工薪階層人士的喜愛。但據丹東銀監分局調查,目前一些銀行機構在存款任務的重壓下,存在隨意擴大存款范圍、條件違規攬存和幫助儲戶利用教育儲蓄逃漏利息稅現象,這種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擴大業務辦理對象,超范圍吸儲。《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但一些銀行為了攬存款,在辦理業務時不注重存款對象的合規性,無意或有意擴大業務范圍和對象,致使一些小學四年以下的學生也辦理了教育儲蓄,甚至連上幼兒園的孩子及六十多歲的老人也照樣能辦理教育儲蓄業務。有的銀行攬存款時提供的優質服務竟是在儲戶存入款項時,將蓋有學校學生畢業的證明贈送給儲戶,這種做法明顯違背了教育儲蓄業務發展的初衷,也嚴重擾亂了存款市場秩序。
---不執行分月存入款項的規定。《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但有的銀行片面地理解分月存入的概念,認為只要在存款期限內,每月存一次款項也行,分為兩個月、共兩次存足最高限額也可。允許其幾次存足最高存款限額等做法是對規定個別字句的片面理解和曲解的結果,是不正確的。
---公然以教育儲蓄不繳利息稅的方式,違規吸收存款。一些銀行在存款任務的壓力下,不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教育儲蓄開辦條件,將一些不合規定的存款納入教育儲蓄科目核算,或是為了拉攬存款,允許一個存款人連續開立多個教育儲蓄帳戶,存入大額款項,以便逃繳利息稅。
教育儲蓄業務是國家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零存整取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而開發的一個新興業務種類,有著積極而深遠的現實意義。業務本身的辦理有著嚴密的規定,各銀行不能為了自身的利益隨意違規擴大業務范圍和條件,以免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和引發不正當的存款業務競爭,破壞良好的金融秩序。
❼ 關於教育儲蓄的問題 (簡單的要死,望各位大蝦。。。)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❽ 存期內遇利率調整的教育儲蓄存款如何計算利息
1.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付利息。儲戶如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
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3.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到期支取部分,按教育儲蓄到期支取規定支付利息(可參照1)。其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4.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❾ 對2005年10月1日前的教育儲蓄的規定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款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征稅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❿ 六年的教育儲蓄為什麼就按五年算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http://www.pbc.gov.cn/rhwg/000401f.htm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