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的歷史沿革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成立於1956年11月24日,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所專門從事國際問題研究的機構,成立時的名稱是「中國科學院國際關系研究所」,是在時任外交部常務副部長張聞天的提議下,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旨在結合我國外交斗爭和國際活動的意圖,以國家發展戰略和外交總體布局為出發點,有目的地開展有關國際問題的科學研究。1958年,「中國科學院國際關系研究所」更名為「國際關系研究所」,與中科院脫鉤。
文革中,研究所被撤銷。1973年,為適應中美關系取得突破性進展後我國外交工作的需要,周恩來總理作了關於重建國研所的指示。重建的研究所名為「國際問題研究所」。
1979年,外交部明確規定研究所今後的方針任務為進行中長期、戰略性和政策性研究。具體說來,應密切結合外交斗爭實際,就國際形勢發展中的戰略性和重大政策性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的中長期調研,提出建議;應對一些與實際斗爭有關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探討。研究所應成為外交部進行戰略性調研、重點國家基礎調研和培養調研專業人才的基地。為此,1986年,研究所正式更名為「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
1998年原國務院機構改革,原國務院國際問題研究中心並入國研所,掛靠在國研中心的「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同時掛靠在國研所,與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及後來的中國軍控與裁軍協會成為國研所的四個掛靠機構。
2014年6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更名為「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2014年7月29日,國研所舉行了「所改院」更名儀式,外交部黨委書記張業遂宣布了「所改院」的決定,楊潔篪國務委員為「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揭牌。
自建院至今,國研院歷經9位院(所)長。現任院長為曲星。
㈡ 捐贈支出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計入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但扣除比例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 1.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2006]第171號)2.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第1253號)3.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財稅[2006]164號)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財稅[2006]84號) 5.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447號) 6.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者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2006]324號) 以上是我以前自己總結過的部分捐贈支出的處理。不知道你們公司的捐贈屬於哪一種。
㈢ 北京-東京論壇的第一屆北京-東京論壇
主辦單位:中國日報社、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與日本「言論NPO」組織
與會嘉賓:
(中方)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原國務院新聞辦主任趙啟正先生,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會長陳昊蘇先生,中國日報總編輯朱靈先生,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會長、前中國駐日大使徐敦信先生,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僑聯顧問唐聞生先生,中國日本友好協會副會長陳永昌先生,北京大學國際關系研究院副院長賈慶國先生,中國日報副總編輯周庚鑫先生,全國政協外委會委員朱英璜先生。
(日方)工藤泰志,日本言論NPO代表;福川伸次,日本電通公司顧問、前日本通產省次官;鈴木寬先生,日本參議院議員;渡邊正太郎先生,經濟同友會副代表幹事;安齋隆先生,日本IY銀行行長、前日本銀行理事;小島明先生,日本經濟研究中心會長,日本經濟新聞社評論顧問;木村伊量,朝日新聞東京總社編輯局長。
第一屆北京-東京論壇是中國新聞界和學術界首次與日本民間組織攜手,為開展和推動中日民間交流而搭建的新平台。主辦方邀請了中日政界、企業界、學術界和新聞界近60位知名人士參加,深入探討兩國關系目前面臨的問題,努力推動兩國關系的改善和發展。
在中日關系歷經波折之時,第一屆北京-東京論壇的成功舉行,是關注兩國關系改善和發展的中日朋友共同努力的結果。媒體對於中日兩國關系的重要性已經越來越多地顯現出來,因此,兩國媒體能否客觀、全面地對對方進行報道將會深切地影響兩國關系。同時,媒體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兩國關系的改善做更多的事情。主動促進中日雙方的相互交流和理解,是每一個負責任的媒體和單位不能迴避的責任。
第一屆北京-東京論壇邀請中日雙方政界、商界、學術界和新聞界代表人士,就現階段中日關系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其原因,以及影響中日關系未來走向的一些重要因素,進行坦誠、深入、理性的面對面交流,以增進相互了解,縮小認識差距。
㈣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這個組織是支持關於國際關系的研究學術。
這是國際問題
㈤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待遇如何
月薪2500左右吧,干幾年能拿到3000-4000。應該還有其他績效工資。
㈥ 2006年在新加坡質問拉姆斯菲爾德 讓他下不來台的中國學者是誰
閻學通教授:1952年12月7日生於天津,現任清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國際政治科學》總編、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總編。兼任中日21世紀友好委員會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中國聯合國協會理事、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理事、中國軍控與裁軍協會理事、中國國際關系研究會理事、中美友好交流協會理事、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理事、中國亞太學會理事、中美友好協會理事、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委員、國防大學兼職教授、國家安全委員會高級研究員。《世界經濟與政治》、《歐洲研究》、《東南亞研究》、《當代世界》、《The Korean Journal of Defense Analysis》、(美國)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的學術委員。
㈦ 捐贈支出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捐贈支出,如果是通過紅十字會等非營利性機構捐贈,則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是企業直接捐贈,則不得稅前扣除,並且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等......A:捐贈支出可以入「營業外支出」;B: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
㈧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設有學術委員會、公共關系委員會、戰略研究中心、美國、俄羅斯中亞東歐、歐洲、亞太、非洲、中東、拉美研究中心、以及世界經濟、能源外交、生態安全、對外交流與合作等研究中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各中心在國際問題研究和對外交流、公共外交等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010年12月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成立了新聞中心,並創建了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的網站——國際網。
㈨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