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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免稅資格

發布時間:2021-09-23 12:21:09

Ⅰ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機構有哪些

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並定期予以公布。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報告核准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核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六、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同時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月29日[1]

Ⅱ 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單位名單出爐,看看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4〕546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十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十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十批)
1. 北京藝能愛心基金會

附件2
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十批)
1.北京市金鼎軒公益基金會
2.北京市集郵協會
3.北京高新疼痛診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4.北京綠谷教育基金會
5.北京展覽館協會

附件3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七批)
1. 北京市思誠朝陽門社區基金會
2.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
3.北京京育教育發展促進會
4.北京市京劇崑曲振興協會
5.北京汽車行業協會
6.中國農民書畫研究會
7.北京普通教育名師研究會
8.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聯合會
9.北京同有三和中醫葯發展基金會
10.白求恩公益基金會
11.北京新東方公益基金會
12.北京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13.北京中間藝術基金會
14.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15.中華口腔醫學會
16.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會
17.北京岐黃中醫葯文化發展基金會
18.北京友好傳承文化基金會
19.北京嚮往助老公益基金會
20.北京紹興企業商會
21.北京豐盛公益基金會
22.北京常春助學慈善基金會
23.北京賽意公益基金會
24.北京圓網慈善基金會
25.北京櫻桃公益基金會
26.北京坤慈公益基金會
27.北京北方醫葯健康經濟研究中心
28.北京市環亞青年交流發展基金會
29.北京市邏輯學會
30.北京市工程實驗室技術應用協會
31.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

32.北京大成企業研究院
33.中國應急管理學會
34.中國高等教育學會
35.中國氣象服務協會
36.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
37.北京市希思科臨床腫瘤研究基金會
38.北京青愛教育基金會
39.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
40.北京當代經濟學基金會
41.中國岩畫學會
42.中國醫葯商業協會
43.中國麻風防治協會
44.中國社會治理研究會
45.北京健康管理協會
46.北京誠棟公益基金會

附件4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單位名單(第二批)
1.北京保險學會
2.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3.中華志願者協會
4.北京網路公益基金會
5.北京市育英學校校友促進教育基金會
6.北京恩玖非營利組織發展研究中心
7.東潤公益基金會
8.北京幽蘭文化基金會
9.北京華彬文化基金會
10.北京市第八十中學校友促進教育基金會
11.北京京華公益事業基金會
12.北京民力健康傳播中心
13.北京德威佳業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14.北京九台公益基金會
15.北京汽車經濟研究會
16.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
17.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18.頂新公益基金會
19.中華英烈褒揚事業促進會
20.中國文教體育用品協會
21.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22.北京民防協會

Ⅲ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哪些材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規定:「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同時廢止。」

Ⅳ 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認定應滿足哪些條件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Ⅳ 到財政部稅政司如何辦理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事項名稱

經市級、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政策依據

有關非營利組織免稅待遇及資格認定的規定包括: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2.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4〕35號);

3.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

4.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規字〔2017〕4號)。

三、經認定的非盈利組織免稅待遇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經認定後,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請條件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復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非營利組織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公布的省統計部門所統計數據,廣州市2016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7,425元,摺合年平均工資為89,100元),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機構

市級和區級的財政部門分別會同本級的國、地稅部門組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

六、認定申請的辦理時限和辦理地點

1.辦理申請時限:各級認定機構每年對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一次認定審核。當年度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營利組織需辦理2017年度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的,可在 2018 年1月1日~2月28日期間進行辦理。以此類推。

2.辦理申請地點:凡經市級、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應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辦理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請申請單位到所在區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辦事窗口辦理。

七、復審申請的辦理時限和辦理地點

1.免稅資格的有效期:非營利組織經認定取得免稅資格後,其免稅資格從取得的當年度起5年內有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滿後,應按規定向認定機構申請免稅資格的復審。

2.辦理復審時限: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如具有2013年度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於2017年12月31日期滿,如須繼續享受免稅優惠,則應在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間辦理免稅資格的復審申請。以此類推。

3.辦理申請地點:凡經市級、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復審的,應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復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辦理免稅資格復審申請。請復審申請單位到所在區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辦事窗口辦理。

八、辦理材料

申請單位需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一式五份,申請復審的非營利組織,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復審申請表》一式五份;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當年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報送當年度情況;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內容應包含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應納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當年度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報送當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按規定期限公示的年度報告;申請年度當年設立的非營利組織無須提供;

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報送的復印件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Ⅵ 取得免稅資格非營利組織向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的材料有哪些

非營利組織申請所得稅免稅資格應提交的材料: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表》(2014版);

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自我評價情況表》;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5.非營利組織批准設立文件或登記證書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6.屬於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供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

7.屬於非新設立的非營利組織,應提供:

(1)申請前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說明(包括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情況等);

(2)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3)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復印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Ⅶ 中國有多少家獲得免稅資格的基金會

具體數量無法統計。
根據政策,符合免稅資格的基金會需要經稅務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核定,每年會由民政部門以附清單的形式公告,且每年的名單有可能變化。
這個名單不是國家統一公布全國共有多少的,是各地區自行核定公布的。
因此,地區數量不確定,每年的家數又有變化,兩個不確定因素導致無法統計獲得免稅資格的基金會。

Ⅷ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規定,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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