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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債券發行及管理中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1-09-22 11:45:00

A. 企業債券發行時需要考慮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流程如下:

按照《管理條例》和《發改委1134號文件》的規定,國家發改委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發行規模。中央企業向國家發改委、其他企業通過省級發改委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

(2)國家發改委根據市場情況、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並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後,統一下達發債規模。企業應在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3)申請發行方案。發債規模獲准後,企業按有關要求上報發行方案,同(1)。

(4)國家發改委根據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發債規模要求,審核發行方案申請,提出反饋意見。

(5)企業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改委的反饋意見,對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

(6)國家發改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後,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文件。企業債券需在批准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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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債券發行問題,懇請求教

個人的角度來說,肯定不如存銀行劃算

但是,對於國債,還有一個很主要的投資機構,就是銀行,銀行的資產配置是安全第一,然後是流動性,最後考慮收益

現在貨幣政策是偏松的,銀行的現金很多,這些錢是要支付很多利息的,並且,現在經濟不景氣,放貸的風險很大,投資國債是最安全的選擇

不會發不出去的

C. 如何改善我國債券市場存在的問題

第一,擴大市場交易主體,提高國債交易活躍程度。1998年10月人民銀行批准保險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鄉信用社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1999年9月部分證券公司和全部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銀行再度批准財務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至此,代表中國批發債券市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組織成員達到了693家金融機構,基本覆蓋了我國的金融體系。但是,目前的投資者數量還很少,一般的非金融企業無法進入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二,對國債的發行進行長期規劃。現在財政部國債發行是按年度發行額管理的,這是制約短期國債發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國債發行如果實行額度管理,在長期內統一規劃國債的品種與數量,將有利於國債期限結構的改善,改變目前偏重於中期國債,長期和短期國債不足甚至空缺的狀況。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債券投資基金。由於債券投資基金具有專業投資和規模經濟的優勢,它們的投資風格更加穩健,有利於國債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但我國目前仍十分缺乏專業的債券投資基金。在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同時,建立債券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雙向報價,有利於發現市場價格,形成市場基準利率。

第四,進一步完善市場法規,加強市場監管。隨著國債市場的快速發展,債券市場的風險防範問題也應該提上議事日程,為防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沖擊國債市場,必須完善法規,加強監管,穩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第五,提高國債發行計劃透明度。提高國債發行計劃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資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盲目行為,也能避免國債發行市場上對個人投資者的不公平行為。從2000年開始,我國已經做到了按季公布國債發行計劃。今後需要繼續加以完善,為市場有序、平穩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D. 熟悉債券的朋友幫忙解決一個問題,關於債券發行的

債券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及二級市場,及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我國的債券一級市場的發行人有財政部、政策性銀行、人民銀行、企業等。財政部發行國債、政策性銀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都要組建承銷團,人民銀行發央票是通過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企業發行短融、中期票據、企業債或公司債需要有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組建承銷團。國債有基本承銷額,政策性銀行有時會設置基本承銷額,央票沒有,但會考核承銷量,短融、中期票據、企業債或公司債由主承及承銷團成員承購包銷,但一會會分銷部分給其他的市場成員。待債券上市之後,債券就到了二級市場交易流通,流通場所包括交易所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若關於債券市場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繼續提問。

E. 目前中國的地方債發行存在哪些問題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第一個問題,管理體制分散,監管效率低下從監管來看,我國債券市場一直缺乏管理機構,無法形成監管和發展的合力,影響了市場發展的質量,以公司債券債券為例,同一個公司發行的債券,在不同的。

F. 企業債券發行及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哪些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需要使用大量資金,如擴大業務規模,籌建新項目,兼並收購其他企業,以及彌補虧損等。在企業自有資金不能完全滿足其資金需求時,便需要向外部籌資。通常,企業對外籌資的渠道有三個:發行股票,
發行債券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G. 如何發行債券融資

公司債券上市發行的程序
(1)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2)申請發行。公司在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報請批准,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發行公司債券的批准。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批准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4)公告募集辦法。發行公司債券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H. 債券籌資的我國存在問題

我國企業債券籌資存在的問題:
(一)發行審批管理體制有缺陷 一方面,企業債券的審批管理體系存在漏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形成了「有人批,無人管」、「只管發行,不管對付」的局面。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批程序是「計委負責審批項目,人民銀行負責履行手續」。在項目獲得審批通過以後,計委不再負責任何有關企業債券發行後的監管工作,使得對企業債券發行的事後監管工作嚴重脫節,導致大量的舊企業到期無法兌現的問題。另一方面,由於與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相比企業債券市場缺乏作為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可操作性,因此國家在當前政策上傾向於發展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對企業債券市場採取了嚴格的額度管理制度,並且限定了企業債券的最高利率。這不僅使得企業債券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而且出現了一些無法獲得額度的企業私募債券的現象。
(二)企業債券的規模小、種類少、期限結構不合理 首先,我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較小。雖然與上世紀80年代相比,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量已經上了一個新的台階,特別是92年達到了歷史最高的 683.71億元,但總的來看我國企業債券發行額占國債發行額和GDP的比重較低。自1994年以來,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占國債發行額的比重一直徘徊在 10%到20%之間,佔GDP的比重不到1%,不論是絕對數還是相對數都與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其次,從一般意義上說,企業債券的種類很廣,例如迄今為止在美國市場上共發行了25種不同種類的企業債券。但在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中主要是普通企業債券,以及少量的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的種類十分有限,這嚴重限制了不同偏好的投資主體進入我國企業債券市場。此外,在我國發行上市的企業債券中,以短期債券為主,中期債券次之,長期債券幾乎沒有,還款期大多集中在 2至5年,債券期限結構非常不合理。
(三)二級流通市場發展緩慢和不匹配的問題 由於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體系尚未健全,企業債券長期處於「有發行、無交易」的狀態,尤其是地方發行的企業債券。從發行市場來看,基本以區域性市場為主,即地方企業債券一般向當地投資者出售,但從流通市場來看主要集中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這種設置反映出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的不匹配。事實上,由於政策原因,大量地方債券是無法實現易地交易的。與近幾年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的迅速發展相比,企業債券二級市場發展緩慢,使得企業債券交易呆滯,幾乎沒有流動性。這無疑會加大投資者對於企業債券的風險預期,紛紛迴避購買企業債券,企業債券市場的規模發展更顯得無力。
(四)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
目前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由於受到諸多條件的限制,如評級機構設置不合理、過多依賴於行政單位、中介機構與各方的利益沒有完全脫鉤等因素,使得信用評級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與此同時,各種中介機構的評級方法不統一、由於評級指標設置不科學、各評級機構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使得評級結構缺乏科學性、規范性和統一性,總的來說信用評級工作比較混亂,這既不利於投資者對於企業債券信息的識別,也不利於政府對於企業債券的監管。此外,由於在實際經濟工作中,存在企業為了保證發行成功,以各種補貼方式提高給中介機構的報酬,使得暗箱操作的事件時有發生。
(五)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和擔保機制 市場監管的缺陷主要體現在發行債券企業的信息披露問題上。目前企業一般只在發行債券時進行信息的披露,而在債券發行期間基本上不披露信息,加之債券二級市場尚未建立,無法通過價格機制有效地傳遞企業信息,這使得投資人的風險大大增加了。一旦出現發行人無法按時兌付的問題,將造成極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最後還得由政府出面加以解決。此外,雖然一部分企業在發行債券之前找到了擔保企業,但是由於擔保企業法制意識淡薄,經常出現拒不履行擔保義務的現象,最後不得不對簿公堂,打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大戰。

I. 關於債券投資管理的問題

v=500*14%*(P/A,12%,8)+500*(P/F,12%,8)
以上才是第二年年末債券的價值,過去的兩年,就忽略掉,只考慮第二年年末的價值。
若530小於此價值,說明實際交易價格低估了債券的價值,應投資;
若530大於此價值,說明實際交易價格高估了債券的價值,不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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