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於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於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於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並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相脫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並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於「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於「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並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於「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並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由此可見,在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的具體內容大致把法人分為七類。不同的分類,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屬於社會不同層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職,盡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不只是營利才會產生法人。如還需了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Ⅱ 哪些法人沒有意思機關【法學問題】
財團法人沒有意思機關。
Ⅲ 基金會法人代表起什麼作用
民非校長可以由理事長或法人兼任,也就是說,民非校長可以是理事長,監事長,或法人,但不能有一個人同時擔任理事長,監事長,法人代表!
Ⅳ 如何辨別官辦基金會的法人性質
如果是國家財政投資,政府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就是官辦的,,國有企業投資也是官辦,股分制,自然人投資是私營的
Ⅳ 基金會法人如何變更它的法人目的,變更它的終止
基金會成立: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變更:
申請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場所變更。
基金會注銷: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八、申請材料:
基金會成立:
1、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權證明
5、驗資證明
6、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名單
7、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基金會變更:
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會變更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變更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1.名稱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名稱基金會的債權債務轉入名稱變更後的基金會;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名稱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2.住所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住所變更的會議紀要;③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或房產證復印件;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3.類型變更:①《變更登記申請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類型變更後的類型;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類型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4.業務范圍: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業務范圍變更後的業務范圍;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范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數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原始基金數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業務主管單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④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二)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三)《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變更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需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備案。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在履行內部程序之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於章程修改後的30日內將《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及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書面通知基金會。對准予變更登記的基金會或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注銷: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
3、《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
5、基金會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Ⅵ 公法人有哪些為什麼它們沒有意思機關
參與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各機關、組織都是公法人。
Ⅶ 基金會到底是不是社會團體法人,求詳細解釋
1、基金會到底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2、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Ⅷ 「社團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機關,財團法人沒有該機關」,意思機關是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說好理解一點,比如,財團法人,基金會,它以捐贈人的意思進行,所以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
Ⅸ 什麼是法人的意思機構和執行機構
意思機關也稱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機關。意思機關如人的大腦,故是首腦機關。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是社員大會、公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等。在社團人數不多時可以全體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在社員人數太多無法召開全體社員大會時,可以以社員代表大會為意思機關。根據財團法人的性質,其不得有意思機關,其以捐助他人的意思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貧基金會」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將捐助財產用於扶貧,自己不得另設意思機關,決定該扶貧財產的使用,如用於蓋辦公樓、為會長買汽車等。
執行機關是執行法人意思機關的決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項機關。任何法人皆須有執行機關,否則法人的目的事業無法完成。社團法人的執行機關由單個自然人擔任時,成執行董事或執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團體擔任時稱董事會或理事會等,財團法人的執行機關,通常是自然人團體、如理事會等。
(網路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