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去公益基金會工作,以後的職業發展是怎麼樣的
那要看做什麼工作類型,如果是那種升職職位層面不大的話,那肯定是職業發展沒有前途可言的,如果是那種上升層面比較廣闊的話,那就有前途無量。
⑵ 去公益基金會做全職工作需要什麼條件
慈善機構門檻太高 審批手續和注冊原始基金是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 「根本辦不了基金會。」謝醫生咨詢有關部門後徹底絕望,「要一系列審批手續,而且門檻很高」。2004年6月民政部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把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贏 CBD核心 原銅別墅 易郡新北京四合院韓國新女裝年利近百萬 1000元開店做老闆(圖) 利性法人定義為基金會,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這意味著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出資成立基金會,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要求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 最少一下得拿出200萬元,否則免談。 還有沮喪的消息。那些真正試圖成立民間慈善組織的人們發現,無論是基金會還是 NGO,大都還只能停留在設想階段。中國社科院一位法學博士生調查發現,占總數80%以上的民間組織屬於「非法存在」,原因之一是「對於社會底層、弱勢群體、貧困山區的公民來說,關於會員數的規定、關於活動資金最低限額的規定,無疑為他們的自由結社劃出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鴻溝,而就結社的意義和功能而言,恰恰他們才是對結社最有需要的」。 即使有兩百萬元,也成立了合法的民間組織,還是不能募捐。「先前的義賣、捐款都已經違法了。」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對民間慈善抱有疑慮,「民間捐款不好監管,存在很多問題」。民政部規定:義賣、捐款活動,必須由當地合法的慈善組織作為主辦方承擔,捐款捐物也不能直接進入直接受益人的戶頭,應該由慈善組織安排。 「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民間慈善捐款活動都是『非法』的。」一家得到批準的國際慈善機構廣東地區負責人說,「募捐的權力被指定的幾個組織壟斷了,即使我們上街募捐,也要事先得到審批,否則一樣違法。」捐助「魔豆」既沒有合法的機構作為主辦,捐款也沒有進入慈善組織的賬戶,大家要不停止幫助「魔豆」,要不轉變成地下活動悄悄進行。 蘇州電視台記者想出了一個巧妙的辦法。憑借與蘇州市紅十字會良好的合作關系,由蘇州市紅十字會設立「愛心賬戶」,作為主辦單位之一管理捐款,以繞開嚴厲的管理政策,獲得募捐的合法性。 提議獲得「淘寶網」同意,加上上海東方衛視,四家單位作為理事,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規定今後的全部捐款進入蘇州紅十字會「愛心賬戶」,再由周麗紅父母從「愛心賬戶」提款,剩餘款項幫助其他面臨困境的母親,資助對象由紅十字會篩選,四家理事單位全部同意後方可使用,以保證支出透明。蘇州電視台記者認為,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保證了活動的權威,他說: 「我想不到還有哪個單位比紅十字會更有公信力。」然而恰恰事與願違,新的捐款辦法公布後,網友的質疑卻多了起來,一個題為「請解釋一下:如何保證捐款能全額、安全送達小豆豆手中?」的帖子發問:既然「魔豆寶寶」有自己的賬號,捐款也是自願的個人行為,為什麼不可以直接打款呢?為此,淘寶網工作人員專門寫了一個政策解釋帖答復網友。 「愛心賬戶」找到了合法的運作機構,也制定了相對透明的運作機制,周麗紅的遺願似乎可以實現了。然而,不少人認為,這還只是「真正」慈善事業的起點。 「愛心賬戶以後怎麼維持?」蘇州電視台一位編輯說,隨著「魔豆事件」關注度遞減,捐款肯定越來越少,最後直至為零,「愛心賬戶能走多遠還很難說」。 目前累積捐款18萬元,如果按資助1人3萬元計算,只夠救助6個人。第7個人怎麼辦?與捐款的熱情相反,沒有人認為自己能把愛心賬戶「經營」下去。 「我沒想過,我不會去做這個事,我肯定不會去做這個事情。」謝建軍一連說了兩個「不」,「雖然挺有興趣,但不可能,民間組織手續太難辦,而且我還有一堆自己的事」。謝建軍有兩個孩子,妻子工資不高,他計劃今年出國「淘金」,為孩子的大學學費奔波。 「不可能由淘寶的網友去做。」「蔻蔻」也這樣說,「網友們都有工作,而且個人力量有限,應該是紅十字會或淘寶公司接手」。 蘇州市紅十字會專職副會長郝如一也連連擺手,「只能靠淘寶公司,我們只是參與,提供公信力並監督資金使用」。 就連報道「魔豆」的媒體也一致鼓動淘寶公司把「愛心賬戶」維持下去,淘寶公司的回答簡單明了:作為商業公司,不可能專門做慈善。
燕舞秋風1Z4!
⑶ 我是一名學生,我想找一個慈善基金會里的志願者崗位,請問有人可以給我一點推薦嗎
作為一個學生你有這樣的想法很好,為社會做奉獻。你要結合你自己的情況,靠自己適合做哪方面的志願者,不一定要到慈善基金會,很多機構都有志願者,找適合自己的。我就是多個機構的志願者,你也可以參加一些愛心群,會有組織做志願活動。
⑷ 怎樣才能到慈善基金會工作
呵呵,你去哪裡問問的。每個城市都有慈善協會的。他們會招聘一些工作人員的。
你要有錢到可以去做慈善了。
沒錢就去多問問,多做做。
⑸ 有沒有高人知道,基金會的日常工作是什麼要注意什麼 還有菜鳥到公司實習,要注意什麼(求有經驗者)
我在基金會工作過,工種很多,你是實習生,所以還不知道自己回去哪個部門是嗎?一般實習生會根據你基金會某部門的工作量決定是不是需要有人幫忙,打打雜什麼的,比如幫著復印個東西,打一些不十分重要的電話,也有可能跟著跑跑籌款,活動什麼的。如果是畢業前的短期實習,你只要聽話,讓干什麼就干什麼就行了,還有就是不確定怎麼乾的活一定要向正式的員工請教,千萬別自己瞎搞。多和裡面的員工溝通,休息時參與其中,別封閉自己或者幾個實習的搞小團伙。
⑹ 在慈善基金會工作的人有工資拿嗎
有的,不然怎麼生活
當然自願做義工的也有,但絕大多數都是工薪族
⑺ 去公益基金會工作,以後的職業發展是怎麼樣的
至於職業發展的話,
那麼是不怎麼好的,
因為你就只有在那兒做那份工作了,
所以沒有職業發展可言!
⑻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縮寫:CS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 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民建會員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委託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日常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 。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貧困家庭和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二)對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及生態建設方面開展必要的資助活動。
(三)資助中國貧困地區開展人才培訓活動,以提高人口素質,加快脫貧致富的進程。
(四)與海內外有關機構建立聯系,開展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服務。
(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時,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至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根據理事任職條件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奉獻於理事會 ;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會秘密,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本基金會和理事會發言;
(七)理事應按規定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圍繞議題提出意見;
(八)理事應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把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義務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一)理事應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參與理事會的年度評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發起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5。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扶貧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理事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為本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0日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⑼ 慈善基金會是做什麼的
我覺得應該叫「慈善機構」 第一比慈善金應該用來幫助沒家的小拉姆,或小摩爾,或者是沒錢窮的小摩爾,咱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一點小利益,就去傷害別人,雖然摩爾庄園是個虛擬游戲,錢等物品也是虛擬的,但大家有一份愛心,我想現實生活中也是這樣的!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⑽ 個人成立慈善基金會是否合法基金會工作人員是否有工資拿
合法,但需要注冊,並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基金會工作人員可以有工資。
慈善基金會分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兩種。公募基金會,如中華慈善總會、紅十字會、宋慶齡基金會,民間很難獲准設立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在特定的群體中募集資金,實施慈善,或者是特定的群體為集合成員資金行善而設立的,民間的基金會基本都是非公募基金會。
設立一家非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需要雙重管理:不僅需要到民政部進行登記(實為審批),還需要掛靠一家慈善領域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條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八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