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肅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怎麼樣
甘肅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是2017-12-15在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新區注冊成立的合夥企業,注冊地址位於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新區產業孵化大廈1034室。
甘肅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20100MA74XD0D5D,企業法人甘肅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甘肅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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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甘肅扶貧互助資金要回收嗎
甘肅扶貧互助資金肯定是要回收的,如果到了一定的年限,你借過錢的話,肯定是要還錢的。
3. 教育扶貧求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騙子來滴。
我的答案怎麼樣?
4.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5. 怎樣加強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一是提高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扶貧作用。
二是能夠不斷完善扶貧資金管理體系。
三是能夠保證扶貧項目得到真正的實施。
(一)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管。
規范財政扶貧資金分配辦法,客觀、公正、公平地分配財政扶貧資金。
首先,中央財政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盡早下達中央財政扶貧資金。
其次,省級財政扶貧資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進。
(二)全面推行完善報賬制
管理辦法,保證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挪用和浪費資金。報賬製作為規范財政扶貧資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兩年來經過大部分省區的實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這些省區的認同。但是,目前在推行報賬制管理辦法中,還存在財政幹部有畏難情緒、有的部門或單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後等問題。要加強宣傳,搞好培訓,全面推行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這是從源頭上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規定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縣財政安排配套資金。
(四)要研究改進扶貧貸款的財政貼息結算方式,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進「參與式」扶貧模式,增加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貧困人口的參與程度,激發貧困人口脫貧意識和潛能。
6.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嗎
是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1〕41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字〔2000〕18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7. 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8. 甘肅省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重點工作
(一)建檔立卡,精準化識別
通過建檔立卡,把真正的扶貧對象和扶貧對象的准確信息摸清摸准,為精準扶貧提供可靠依據。
1、對貧困戶建檔立卡,做到「五清」。按照貧困戶建檔立卡的標准、規模,對全省552萬貧困人口,逐戶調查摸底,填寫《貧困農戶登記表》,通過「兩公示一公告」確定貧困農戶。在此基礎上建立檔案,做到戶有《扶貧手冊》,省、市、縣、鄉、村有接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的信息管理平台。
--摸清家底狀況、致貧原因、收入來源、收入水平等基本情況,建立基礎檔案,做到「底數清」。
--摸清脫貧門路、需要解決的主要困難,建立問題台賬,做到「問題清」。
--摸清以往扶持情況、扶持效果,提出幫扶措施,制定幫扶計劃,做到「對策清」。
--確定幫扶單位、幫扶幹部,實行「四定兩不」,即定戶定人定時定責幫扶,不脫貧不脫鉤,做到「責任清」。
--逐戶制定脫貧計劃,確定脫貧時限,做到「任務清」。
2、對貧困村建檔立卡,做到「六有」。按照貧困村建檔立卡的標准、規模,對貧困村逐村摸底調查,通過「一公示一公告」確定貧困村,填寫《貧困村登記表》,錄入「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做到:
--有村情檔案。包括基本村情、基礎設施、主導產業、公共服務、貧困狀況、收入水平等。
--有問題台賬。包括主要制約因素、以往扶持情況和效果、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瓶頸問題等。
--有需求清單。按照「缺什麼、扶什麼」的原則,抓住主要矛盾,提出項目清單。
--有村級規劃。包括基礎設施、主導產業、公共服務、人力資源開發等實施計劃。包括貧困戶增收產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計劃、金融支持計劃、龍頭企業覆蓋帶動計劃、科技單位和人員技術指導方案等。
--有領導聯系、單位幫扶、幹部駐村工作台帳。
--有村級綜合信息監測管理平台和增收計劃、脫貧時限。
(二)集中力量,針對性扶持
各類扶貧資源要以建檔立卡為依據,對准目標、選准項目,整合力量集中解決制約貧困村發展、貧困戶增收的瓶頸問題。
1、專項扶貧要進一步提高精準性。整村推進、互助資金、「兩後生」培訓等扶貧項目要率先實現精準投放、精細管理,把項目、資金與建檔立卡結果緊密聯系。到2016年,整村推進項目要實現對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全覆蓋,並大力實施整鄉、整流域、整產業連片開發;到2018年,互助資金加上「中和農信」小額貸款要實現對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全覆蓋;從2014年開始,「兩後生」(「雨露」計劃)培訓實行對58個片區特困縣和17個插花貧困縣貧困家庭全覆蓋;到2015年,馬鈴薯、草食畜、林果、蔬菜、中葯材、鄉村旅遊等主導產業和增收項目要實現對所有貧困村、貧困戶的全覆蓋。
2、行業扶貧要進一步增強針對性。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行業部門要發揮各自優勢,把貧困村作為「項目區」,把貧困戶作為「項目單位」,按照「渠道不變、資金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各做一盤菜、共辦一桌席」,「多管道進水、一個龍頭出水」,形成攻堅合力。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項目不僅要到村更要進村入戶,重點是解決「最後一公里」問題;產業扶貧、易地搬遷、危房改造等項目,要瞄準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安排項目、投放資金、檢查效益、承擔脫貧任務。
3、社會扶貧要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引導各類社會扶貧資源向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戶聚集。積極協調中央國家機關定點扶貧單位,將貧困村、貧困戶作為主要工作對象,重點解決突出矛盾和迫切問題;深化和拓展東西扶貧協作,推進天津、廈門等省外發達地區的市縣鄉村、企事業單位與我省貧困縣鄉村結對幫扶;充分發揮「雙聯」行動的載體作用和與扶貧工作同質、同步、同向、同力的平台作用,使「雙聯」工作隊和「雙聯」幹部成為「精確滴灌」的管道;進一步推進企業參與扶貧攻堅,深化「民企隴上行」行動,通過資源開發、技術培訓、產業培育、市場開拓等形式,大力開展「村企共建」,將貧困村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產品優勢;積極引導社會組織扶貧,支持鼓勵社會團體、基金會、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與貧困村一對一、與貧困戶手拉手幫扶;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文聯、科協等各方面力量,通過愛心捐贈、結對幫扶、開展扶貧志願者行動等方式,參與貧困識別、扶貧調研、支醫助教、文化下鄉、科技推廣等扶貧活動。通過設立社會扶貧信息服務平台和社會愛心捐助平台,以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戶信息為基礎,建立精準化、規范化的社會扶貧資源配置機制。
4、金融扶貧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政府有關部門要圍繞貧困村和貧困戶,加快路、水、電、氣、房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培育步伐,為金融服務修渠引水;通過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小額信貸保險等機制和加大貸款貼息等方式,為貧困群眾貸款保駕護航,確保貧困戶貸得著、用得好、還得上。金融部門要將服務網點向貧困鄉鎮和貧困村延伸,確保到2015年,每個貧困村至少有一家金融機構(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提供金融服務;通過降低存款准備金率、擴大支農再貸款、縮小存貸差等金融手段,鼓勵和引導金融資金流向貧困地區;要進一步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在擴大扶貧小額信貸、「雙聯」惠農貸款、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農耕文明貸款、草食畜牧業和設施蔬菜產業貸款規模的基礎上,為貧困戶量身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力爭到2015年,為有勞動能力、有致富願望、有貸款需求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提供3-5萬元、期限3年以上的小額信用貸款,扶持其發展生產、脫貧致富。要做好政府部門與金融部門的工作對接,按照「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安排部署,共同研究確定金融扶貧支持的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扶持對象,建立金融機構與扶貧部門聯合調研、共同論證、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長效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