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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會社會團體

發布時間:2021-09-20 14:36:31

1. 社會團體有哪些

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一個分支。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8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全國工商聯合會。
參加全國政協會議的人民團體(8個)
1、中華全國總工會
2、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5、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6、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7、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8、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 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嗎

不屬於。

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這些: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委會主席:李建國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陳至立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而基金必須到民政局注冊,屬社團法人。

(2)教育基金會社會團體擴展閱讀: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

3. 社會團體包括哪些

1、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簡稱「全國學聯」,作為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還有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1919年6月在中國上海宣布成立。

2、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作為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由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家組成。

3、中國消費者協會

這個全國性社會團體在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從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中國汽車工業協會

成立於1987年5月,該社團組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地址設在北京。

5、中國互聯網協會

成立於2001年5月25日,由國內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路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互聯網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4. 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區別

一般來說,這三個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區別。依我推測,人民團體這個詞是為了說明該團體的性質是代表人民的;社會團體這個詞是從社會管理的角度表明該團體是非政黨性質的;群眾團體這個詞則表明該團體是非官方的。

社會團體,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定義,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但是實際上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因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也就是說,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用官方提法就是:既是人民群眾自己的組織,又是中國共產黨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還規定,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都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有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共青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婦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其中,全總、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6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以上19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

目前,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21個群眾團體機關分別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國法學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宋慶齡基金會、黃埔軍校同學會、歐美同學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社會團體是指我國公民行使結社權利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
根據社會團體的性質和任務,社會團體可以分為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和聯合性四類。
社會團體、群眾團體、人民團體均屬民間組織,無本質上的區別。

5. 慈善組織有哪些組織形式

慈善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這一規定表明,慈善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即: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這就釐清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現有的三種形式的關系,也表明慈善組織不是一種新類型的社會組織。
在現有三類社會組織中,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非營利性法人,總體上應當屬於慈善組織,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愛佑慈善基金會、安利公益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等。
社會團體是指公民自願組成,實現會員共同意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主要類型有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校友會等。社會團體中,以慈善即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而不是服務於會員群體利益的屬於慈善組織,如中華慈善總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等。主要服務於團體會員的社會團體不屬於慈善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等。
社會服務機構此前被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主要類型有非營利的民辦教育機構、民辦醫療機構、社工服務機構等。社會服務機構中面向廣大公眾、弱勢群體提供慈善服務的屬於慈善組織,如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百年職校等。

6.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7. 公益性社會團體與民辦非企業是一樣的嗎

捐贈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捐贈法所稱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具體請參看http://ke..com/view/5949072.htm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具體請參看http://ke..com/view/449758.htm

8.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主管單位

教育部為推動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助,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記(1994年1月),特成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對捐贈者頒發證書,對捐贈數額較大者或當捐贈資金累積一定數額時,將在清華大學校園內為其設立紀念物或刻碑紀念,對熱心教育事業,捐贈數額較大者,可聘為本基金會理事單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於支持清華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項目捐贈,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使用。
清華·新世紀·世界一流大學
面對希望與困難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的新世紀,清華大學將以嶄新的面貌迎接未來,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學作為跨世紀的宏偉目標。實現這一目標,既是清華人的理想,也是社會各界的期望。對於一所發展中國家的大學,要達到這個目標不僅需要全體師生勵精圖治,更離不開廣大有識之士的支持與幫助。

9. 兒童基金會和教育基金會的區別有哪些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於1981年7月28日。20多年來,中國兒基會恪守為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的宗旨,匯聚社會愛心,為我國兒童公益事業做出了一定貢獻。 中國兒基會曾資助了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少年宮、SOS兒童村、兒童活動中心、學校等兒童生活、學習和活動場所,還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9年,推出了旨在救助我國貧困地區失學女童重返校園的公益項目「春蕾計劃」。 1996年,為推動「春蕾計劃」的深入實施,使那些初中或高中畢業後沒能繼續升學的春蕾女童回鄉後依靠自己的雙手勤勞致富,中國兒基會特別設立了「春蕾女童實用技術培訓專項基金」,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截止到目前,「春蕾計劃」已經在全國普遍實施,共募集資金6億多元,救助貧困失學女童達170餘萬人次。「春蕾計劃」已經發展成為多視角、多方位促進女童全面發展的兒童公益項目。 2000年,為呼籲全社會給孩子們提供安全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中國兒基會推出了又一個大型公益項目——「中國兒童安全健康成長計劃」,簡稱「安康計劃」。「安康計劃」推出後,通過在全國各地捐建「安康教室」、「安康圖書站」、「安康宣傳欄」、「社區兒童德育中心」、救助「貧困弱視兒童」等項目,幫助孩子們安全健康地成長。 為了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深入實施「春蕾計劃」和「安康計劃」兩個品牌項目。 2002年,中國兒基會創造性地策劃並推出了新的大型公益活動——「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為社會各界奉獻愛心搭建公益平台。在「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活動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授予「公益明星單位」、「中國兒童慈善家」等榮譽稱號,並將他們的名字鐫刻在北京八達嶺長城的「中國兒童慈善功德碑」上,實現了捐贈者和公益組織、公益效應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為進一步創新勸募模式,中國兒基會堅持「零錢慈善」理念,在全國各地設立了萬台視頻募捐箱。2003年、2006年,緊緊抓住我國科技信息迅猛發展的時機,先後與中國移動公司和中國聯通公司合作,在我國率先推出了「8858」、「9592」手機公益簡訊募捐項目。隨後又開通了「12361」固定電話募捐特服號碼,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奉獻愛心提供了全新便捷的捐贈平台。 20多年來,中國兒基會恪守為我國兒童教育福利事業竭誠服務的宗旨,用誠信凝聚了社會愛心,用執著和奉獻譜寫了一曲曲兒童公益事業的動人樂章,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支持和贊譽,先後被中央機關和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先進集體」、「抗擊『非典』先進全國性社會團體」、「全國先進民間組織」、「中國扶貧獎『勸募模式創新獎』」、 「中華慈善獎」等榮譽稱號。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中國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是一項恩澤後代,造福民族,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社會公益事業。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衷心希望與國內外一切熱心於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建立友好聯系,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為了孩子,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為了中華民族美好燦爛的明天,奉獻出我們的一片愛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宗旨 為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教育福利事業。 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是由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著名實業家霍英東先生出資一億港元,與教育部合作,於1986年成立的。基金會旨在鼓勵中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脫穎而出和出國留學青年回國內高校任教,對從事科學研究和在教學與科研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青年教師,進行資助和獎勵。基金會設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為優秀青年教師從事研究工作,每項提供5000-20000美元的資助;設立青年教師獎,為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青年教師個人進行獎勵,每項獎金1000-5000美元。為鼓勵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科學研究,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從2003年開始,設立「優選資助課題」,由符合申報條件的青年教師「公開申報」,每項課題資助2萬美圓左右。 基金會成立以來,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以發展教育、培育人才為宗旨,扶植新秀,獎掖群賢。截止到2002年底,基金會共襄助1844名青年教師,資助金額1159.786萬美元。基金會16年來所進行的資助和獎勵,已成為最受我國高等教育界矚目和贊譽的獎項之一,一批有作為、有成就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成為各學科的帶頭人;不少獲得資助的科研項目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我國高等學校教育科研事業的發展做出了寶貴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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