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幸福微笑基金會專家們2015會來貴州省畢節市第一人民醫院
會對人體房管局沒聽過人家南通人房管局
⑵ 先天性心臟病孩子,手術做完了,能否再申請基金會救助
這個一般手術可以報百分之80去當地的合作醫院報就行了!!
⑶ 基金會一直下跌至零嗎
1、基金不會一直下跌至零,如果出現非常巨大的虧損,基金可能會被清盤退市。在此之前,一般基金公司在基金出現下跌嚴重時就會自行調節。
2、根據中國基金有關法規,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基金清盤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關於基金因資產規模過小而需清盤的情況,在亞洲金融危機時的香港曾經出現過,由於後市看淡,基金份額贖回較多,香港多家基金公司關閉了一些基金。
⑷ 基金會不會跌地一分不剩
這是不會的.因為基金都有個協議規定的清盤協議,虧損達到多少就要進行清盤盡最大的可能性維護基民的利益.
現在除了債券型基金風險較小其他基金建議暫時迴避.
基金以股票型基金為主,也就是說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要密切關注股市的動向,如果股市仍然無法扭轉熊市的頹勢繼續震盪下行,那作為基金投資者也應該和股票投資者樣,在大盤反彈結束前後,逢高贖回基金,但是基金和股票又有區別,股票比較自由想賣就賣,但是基金就比較復雜更在意長期持有,所以基金投資者的理性投資心態是和股票一樣,做趨勢,如果市場在熊市中選那支基金倒成了次要問題了,因為基金也是虧,所以介入的時機和撤退的時機成為基金投資者的必須要學習的東西.
大小非問題不解決1500都不是底
現在是熊市還不適合長線,熊市長線是不斷的創新底,所以,最多做個超跌反彈就行了,風險較小.
G7宣布「G7將採取果斷行動並且使用一切手段穩定金融市場和恢復信貸流動從而支持全球經濟增長。(之後歐洲宣布通過2萬億的救市資金,請注意!!現在美國通過的那8500億資金成了空頭資票,難保不會這兩萬億也是這樣,美國國內拿不出錢准備已經考慮逼中國出錢救市,都這種情況了後面的救市資金數據再大也是口頭利好無法兌現,請謹慎相信,全球股市暴漲一天後的連續下跌已經表明了現實的風險巨大)」
首先救市就需要錢來救而這最基本的東西做為世界第一富裕的國家美國卻出現了很尷尬的事欠的外債數十萬億沒法還完的情況下經濟又出了問題(次貸危機涉及的負債額超過3萬億美圓,後續陸續有企業破產累加負債值無法避免)美國是除中國以外的唯一一個可以靠強大的內需度過經濟危機的國家但是這次正好出問題的是內部問題而不是外部問題,所以這和上次的東南亞經濟危機不可同一而語如果這次危機在美國捉襟見肘的救市資金下擴大成全球金融危機,那可以毫不避諱的說美國可能經歷超過5年的經濟衰退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現在中國肯定不可能獨善其身現在的沖擊只是開始而已,中國擴大內需的策略也是刻不容緩.
美國勞動部公布最新數據,9月份數據出現下滑,這說明實體經濟有很大的問題。現在美國的房價預計還有40%的下跌空間,消費投資情況不好,這可能拖累銀行業的次貸情況繼續惡化把美國這次8500億美圓的救市資金抵消了。而且巴菲特雖然有逐漸建倉動作但是也強調他自己也無法確認全球性熊市的底部在哪裡,一年還是兩年.所以趨勢投資者對安全要求高的人還是迴避風險,持幣觀望
而銀監會劉明康表示中國19銀行平均不良貸款率已經超過9%,風險累積明顯,而房貸總規模不及去年的1/3,顯示從緊的態度已經得到貫徹,而地方政府的救房市政策雖然中央一直沒表態,但是根據網路投票結果顯示超過80%的人認為不該救市,因為房價泡沫現在還是高位階段,並不是真實需求的反應,是炒房團以前留下的傑作.所以,地產業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中央政府表態不支持救房市,那地產股受當其沖,可能再次面臨崩潰的情況,投資者注意潛在的風險.
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叫融券.該消息初期對入市資有限,在很長一段時間後走上正軌後(可能在3年以上),規模才可能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而且通過國外市場顯示,融資融券發展到相對平衡後有助漲助跌的左右,但不會改變大趨勢,如果在牛市中該消息是利好,因為會放大上漲的勢頭,而在熊市中該消息一定程度上是很大的利空,因為下跌趨勢也可能被放大,該政策是把雙仞劍,在不同的趨勢中作用正好相反,由於該制度涉及業務擔保品、保證金強制規定、強行平倉制度、結算風險基金、信用等級制度等,必須要注意因杠桿投資帶來的遠超過以前的投資風險。
⑸ 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促進教育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為宗旨。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捐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注冊地址為浙江省平湖市當湖濱水廣場 5幢1單元1401室,辦公場所在平湖市新華中路3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從事能促使 「中國由人口大國成為人力資源大國」的各種以教育為主軸之愛心、公益、慈善活動。
(二)撿回珍珠計劃: 對各級學校,成績特優,家庭特困無法就學的孩子,給予支助,使其能完成學業。
(三)一個孩子一個蛋計劃: 對貧困地區的學生,每天供吃一個雞蛋,或其它營養輔助,使能有健康的成長。
(四)捐建希望小學計劃:在貧困地區捐建希望小學或增加其教學設備或獎勵優秀教師 。
(五)興辦非營利之教育機構;協助政府培訓貧困地區之師資,提高教育水平。
(六)配合政府推動先進之教育理念,介紹新思維之教育方法。
(七)其它與教育有關之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慈善工作者。
(二)有籌集公益, 慈善基金能力者。
(三)主要捐贈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
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
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行使理事會職權。
(二)積極籌措基金會之財源。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副理事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請其它理事代表出席。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是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有高度愛心之人。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主持會務之進行。
本基金會采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之秘書長制,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或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基金會有關之業務。
(二)基金會設立目的之各項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自動捐贈。
(二)基金存於銀行或其它安全性高理財。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它特殊事項。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政府機關。
(二)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年6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⑹ 畢節市思源實驗學校小升初收費標准
1、畢節市思源實驗學校初中收費標准(2014年)
生活費1350元/期、住宿管理費100元/期、服裝費150元/期、本子費15元/期、社會實踐費20元/期、飲水費30元/期,合計1665元/期。
2、畢節市思源實驗學校小學收費標准(2014年)
生活費1350元/期、住宿管理費100元/期、服裝費120元/期、本子費10元/期、社會實踐費20元/期、飲水費20元/期,合計1620元/期。
(6)貴州畢節新華基金會擴展閱讀
畢節市思源實驗學校待遇與獎勵
1、農村家庭貧困學生均享受住宿的相關優惠政策,免費營養午餐,享受國家對貧困學生的相關資助政策。
2、享受城市學生的升學待遇。
3、享受各級與學校的獎學金:
A、畢業生特別獎:小畢業生考進全區前十名,且在本校就讀初中的第一名獎勵1000元,第二名獎勵800元,第三名獎勵600元,四至六名獎勵200元;中考達一二中錄取線的獎勵200元。
B、學年綜合獎:以每學年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成績為依據,德、智、體綜合評定(見具體方案)。
C、對品學兼優的貧困學生爭取基金會愛心基金的學費資助和生活求助。
⑺ 誰知道幸福微笑基金會專家2015年來貴州省畢節市第一人民醫院做唇齶裂手術嗎
他們是不定時來的,因為如果來了沒人要動手術人家不是白跑了嗎
⑻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⑼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⑽ 浙江省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的主要職責
基金會從成立至今面向全國先後開展了「撿回珍珠計劃」、「愛心小學」、「愛心圖書室」、」彝族兒童班」、」一個孩子一個蛋」、」西部地區師資培訓」、」512汶川地震援助專案」等資助項目。至2015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資助41830名高中珍珠生,23638名大學珍珠生,652名貧困彝族兒童,135個愛心圖書室,353所愛心小學,50000多名兒童每天1個水煮雞蛋,153名汶川地震災區孤兒及殘障兒童,430多名汶川地震受災大學生,671名汶川地震受災高中生、26所汶川地震受災學校……
案例1:品格教育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人才教育,始於品德。
倘若品德低下,縱有雄韜偉略,也不是合格人才。但品德教育不應是一筐套話,不是一紙空文。基金會以母親節為契機,在珍珠生等受捐助群體間開展了別開生面的品德教育活動,寓教於樂,全面發展。
案例二:撿回珍珠計劃
撿回珍珠計劃就是與重點高中合作,在該校成立一個有50名學生的珍珠班,為家庭特困、學業特優的「珍珠生」,提供三年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幫助面臨失學的他們完成高中學業。學校免除「珍珠生」的學費及住宿費,捐助人捐助每位「珍珠生」高中三年生活費用7500元,由新華愛基會每年發給學校每位「珍珠生」生活費2500元,再由學校按10個月每月200元發給學生;另外500元作為書籍及其它費用,分兩個學期發放,每學期250元。「撿回珍珠計劃」自2003年發起,至今已由最初新華愛高的1校,發展到全國25個省、直轄市的141校,累計開設了706個珍珠班。截至目前,已有35000多名家庭特困,成績優異的珍珠學生受到資助。
新華愛基會在貧困省市相對較貧窮,容易找到「特困」與「特優」學生的地區,找當地教學質量好,能吸引全地級市貧困學生來讀書、且校領導有辦學熱誠,能認同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撿回珍珠計劃」的學校開設「珍珠班」。每年珍珠班開班後,新華愛基會人員到學校後都要利用晚自習時間和新入學的珍珠生進行逐一面談,了解他們的家庭狀況,並對有疑問的學生進行家訪。
案例3:愛心圖書
由於偏遠地區小學圖書頗為匱乏,即使有少量的書,大多也是80年代留下的舊著;有鑒於此,新華愛心教育基金會乃擬定此「愛心圖書室捐獻辦法」,依照高(小學五、六年級)、中(小學三、四年級)、低(小學一、二年級)年級學生之程度,及教師之需要,提供內容豐富的圖書及工具書,以營造學校讀書氛圍,培養學生良好的閱讀習慣,提升孩子們的人文素養。每匯積30000元,即可在貧困地區學校興建一間「愛心圖書室」。3000本課外讀物帶領孩子暢游廣闊天地。已在甘肅、陝西、河南、安徽、四川等20個個省區偏遠地區,已完成愛心圖書室建置的小學達135餘所。
案例4:愛心小學
貧困地區小學校舍危房甚多,孩子們在這樣的環境里學習險象環生。為了改變這樣的狀況,基金會與當地政府聯手建設愛心小學。政府先期投入原則上均不低於基金會捐贈款的配套款,加上由愛心人士捐贈的25-30萬元元,即可在貧困地區建立一所愛心小學。學校落成後可由捐贈人命名,或統一命名為「新華愛心小學」。已有353所簇新的愛心小學傳出朗朗讀書聲,受益學生10萬餘人。
案例5:愛在震區
「5.12」汶川大地震後,考慮到地震重災區已有大量的援助資金及物資進入,基金會定將資助重點放在次災區。 經過考察,基金首先選定了一批重建學校進行捐助,捐助金額達800萬元。此外,為了幫助地震災區因為家人傷殘或本人傷殘等原因無法繼續高中學業的學生,基金會還在災區實施了「寒梅班計劃」,計劃參照撿回珍珠計劃的資助模式,幫助災區因災無法完成高中學業的學生讀完高中,希望他們在歷經苦寒之後綻放出撲鼻的芳香。「寒梅班計劃」預計實施5年。現已資助了671名災區學生。
2008年5月12日發生舉世震驚的汶川大地震,本基金會在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的踴躍捐輸下,承接了眾多的愛心善款。在與捐款方,當地政府充分溝通,及考量災區環境與本會專業能力下,確定了多項資助工作並全面鋪開實施中,預計在三至十二年內全部完成。其中具規模的援助項目如下:
1.援建小學:協助政府重建災區小學共26所,每校捐款人民幣25-150 萬元不等(以下貨幣同),投入經費約11,300,000.00元。
2.設立寒梅班:幫助災區家庭因地震災害致貧的高中學生,每人每年資助生活費2500元 ,直至高中畢業為止。資助人數671名,分布於災區46所高中,投入經費2,715,000元。
3.設立珍珠班:在災區四個重點高中設六個珍珠班,資助300名學生三年,每人每年生活費人民幣2,500元 ,直至高中畢業為止,投入經費2,250,000元。
4.資助兒童福利院:幫助災區雅安南充攀枝花三地三所兒童福利院的113名孤兒及殘障兒童的康復及教育工作,投入經費1,360,000元,分三年實施。
5.資助孤兒、貧困兒童:幫助災區家庭因地震父母雙亡或因震致貧的小學生共40名,資助期間6-12年,投入經費2,275,200元。
6.設立大學清寒優秀獎助金:幫助災區進入一二本大學就讀的貧困大學生。自2009年起連續四年,每人每年資助生活費3,000元 ,直至大學畢業為止。資助人數176名,投入經費2,112,000元。
案例6:新華愛高
新華愛心高級中學:是浙江省第一所合作辦學的民辦高中。目前有37個教學班,學生約2200餘人,教師130餘人。
平湖市外語經貿職業實驗中學:該學校高一至高三各有一個班。這所學校主要在初中學習成績不夠理想的學生,教學重點在就業技能的培訓人才。希望藉此改變社會不念高中、不念大學就沒有希望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