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有哪些基金會
中國十大慈善機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中華慈善總會
按照總會章程,慈善總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總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目前,中華慈善總會共有團體會員108個,並與絕大多數團體會員合作開展多種慈善項目。據2002年一項資料顯示,總會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總計9.8億人民幣,其中,善款5.4億人民幣,捐贈物資摺合人民幣共計4.4億元。
2、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是以促進中國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所實施的項目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護母親河行動、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公益信託基金、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中國十大傑出青年評選。
在這些項目中,最主要、最有影響力的是希望工程。這是一項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籌款,資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少年兒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據統計,目前全國希望工程累計資助建設希望小學9000餘所,累計資助失學兒童250多萬名,援建希望網校130所。
3、中國扶貧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時,中國扶貧基金是一個沒有基金的基金會。那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從事民間扶貧工作的經驗。通過多方聯絡,基金會努力爭取海內外各界人士對扶貧事業的理解和支持,動員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加入扶貧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基金會主要採用扶貧到戶和開發式扶貧的工作模式實施了「貧困農戶自立工程」、「科技扶貧」、「教育及醫療設施援建」等項目。
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扶貧基金會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這一年也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二個十年的開始,這一階段的工作方式是:通過項目援助、受援人參與等方式,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是經過中央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質,旨在全面提高婦女素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該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由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婦女基金會基金來源主要是第一,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人士的捐贈;第二,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范圍,基金的使用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合法使用。
5、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有數據顯示,中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些人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服務的對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為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殘疾人的全國性統一組織,她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其最高領導機構。其下設主席團、執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專門協會和各類地方組織。
殘聯的章程規定,其資金來源有五部分: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國際合作項目、創收和其它收入。據殘聯內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資金主要來源還是殘聯先申報,然後國家有關部委撥款專項專用。
6、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當時正值清朝末年,為救助日俄戰爭中受害的我國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1993年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它的職責較以前有所擴大。
目前,中國紅十字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人進行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五年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7、中華環保基金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為獎勵首任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教授為環境保護作出的貢獻,特別頒發十萬美金作為獎金。這筆錢後來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民間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成立的基礎資金。並於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1993年4月,環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的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及國際合作等各項環保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國內外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聘請若干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8、宋慶齡基金會
十大全國性慈善機構中,宋慶齡基金會是唯一以國家領導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1981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逝世,一年後,在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的紀念日里,宋慶齡基金會成立。基金會成立後,宗旨集中體現為「和平、統一、未來」六個字,即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
在機構上,基金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領導人員上,基金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秘書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種:現金和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會;股票、有價證券、產權契約,在住所住地的中國銀行辦理;各類物資,向基金會去信去電商處。
9、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
目前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看夠不夠標准、夠哪一級標准,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10、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促進會是1994年4月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而發起的。以劉永好為代表的10位民營企業家在全國工商聯七屆二次常委會議上聯名倡議「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進而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發起下成立促進會。她是光彩事業的組織機構,是經由國家民政部注冊的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她以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為參與主體,包括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人士與商業界的支持和贊助。
❷ 中國十大基金會都哪10家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環保基金
宋慶齡基金會 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國光彩事業 促進會
好像是這幾個
❸ 光彩基金肖聖寬背景
肖聖寬就是光彩基金的創始人之一
❹ 光彩事業促進會經費支出范圍
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屆一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加強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房地產、設備等實物形態的財產)、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法律效力和開發價值的財產),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以及這一過程的財務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會基金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開展社會募捐活動,制定計劃,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成立由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工作機構,或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徵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議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和適當獎勵。
第四章 專項基金
第十條 為擴大積累,長期有效地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基金管理中可設立以捐贈方所提名稱命名的專項基金。
第十一條 設立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本會宗旨。
協議捐贈金額應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非物品摺合),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議簽署後即到位。
對有特殊約定的專項基金應實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資助相關事業。其他專項基金為非本金制管理,按協議定向用途進行資助。
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共同組成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范,由捐受雙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本會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復。
第十四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願和財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與受資助方簽訂資助協議。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本會聲譽。
第十六條 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會計機構,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基金財務管理以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范,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八條 本會基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基金和事業基金兩部分實施管理。專項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及增值收入,事業基金是指無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中按捐贈協議明確的定向用途進行資助;事業基金原則上由本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進行資助。
第二十條 受贈物資應折款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轉贈受援方。用於本會工作部分的,應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營運
第二十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條 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應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劃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基金財務工作報告和會計報表,並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人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❺ 求是科技基金會的基金會創始人
查濟民(1914·4·10—2007·3·28),求是科技基金會主席(1994-2007),1949年創辦中國染廠,之後成立香港興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八十年代以後出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1997年獲頒授大紫荊勛章。2007年3月28日早上7時在養和醫院病逝,享年93歲。
1914年4月10日 出生於浙江省海寧市袁花鎮
1931年7月 國立浙江大學工學院附設高級工科中學染織(含紡)科畢業1931-1949年 常州大成紡織染公司、重慶大明織廠、江蘇大明紡織廠工作
1949-1959年 來港創辦中國染廠、新界紗廠
1959年 東華三院總理
1962年 荃灣北僑福利會會長
1963年 在英、美等國建立無紡布廠
1964-1966年 創辦迦納Akosombo Textile Ltd.、奈及利亞Nichemtex Instries Ltd.及United Nigerian Textiles Ltd.
1971年 被委任為香港大平紳士
1974年 仁濟醫院董事局永遠顧問
1975年 香港樹仁大學校董
1978年 廣州暨南大學校董
1984-1990年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1987年 海新紡織有限公司(二○○三年改名為新海新紡織有限公司)創辦人
1988年 香港興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創辦人名力集團創辦人
1992年 被委任為第一屆香港事務顧問、捐資創立香港桑麻基金會
1993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
1994年 捐資創立求是科技基金會和劉國鈞職業教育基金會
1995年 江蘇常州名力紡織公司創辦人、海寧紡織綜合企業有限公司創辦人
1996年 委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名譽教授、北京大學顧問教授、香港浸會大學榮譽工商管理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榮譽社會科學博士
1997年 首批榮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發大紫荊勛章
常州工業技術學院名譽院長
1999年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名譽院長
2000年 杭州一棉有限公司創辦人、海寧新高纖維有限公司創辦人
2004年 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榮譽博士、浙江大學名譽博士、奈及利亞政府授予MFR勛章
2005年 海寧新能紡織有限公司創辦人
2006年 Ahma Bello University,Nigeria 榮譽理學博士
2007年3月28日 逝於香港
❻ 我國地級市慈善基金會有哪些
地級市慈善基金會有(不完全統計):張家口市慈善會,石家莊市慈善會,承德市慈善會,臨汾市慈善總會,呼和浩特市慈善總會,阿拉善盟慈善協會,赤峰市慈善總會,遼陽市慈善會,盤錦市慈善總會,鞍山市慈善總會,朝陽市慈善總會,本溪市慈善總會,延邊州慈善總會,長春市慈善會,吉林市慈善總會,四平市慈善總會,延吉市慈善總會,龍井市慈善總會,暉春市慈善總會,敦化市慈善總會,佳木斯市慈善會,哈爾濱市慈善會,南京市慈善會,無錫市慈善會,南通市慈善會,鎮江市慈善基金會,常州慈善協會,徐州市慈善會,淮安市慈善會,蘇州市慈善基金會,姜堰市慈善協會,金壇市慈善總會,紹興市慈善總會,杭州市慈善會,寧波市慈善總會,嘉興市慈善總會,臨安市慈善總會,台州市慈善總會,蕪湖市慈善協會,馬鞍山慈善總會,廈門市慈善會,南昌慈善總會,贛南慈善會,萍鄉慈善會,九江慈善總會,濟南慈善總會,淄博市慈善總會,曲阜市慈善協會,膠州市慈善總會,聊城市慈善總會,鄭州市慈善總會,洛陽市慈善協會,汝州市慈善總會,新鄉市慈善協會,武漢市慈善會,宜城市慈善會,宜昌市慈善協會,孝感市慈善總會,長沙慈善會,岳陽市慈善總會,湘潭慈善會,邵陽市慈善總會,廣州市慈善會,汕頭慈善總會,揭陽市慈善會,南寧地區慈善總會,桂平市慈善會,文昌市慈善基金會,成都慈善會,廣元市慈善會,遂寧市慈善會,廣安市慈善會,巴中市社會慈善協會,綿竹市慈善會,西安市慈善會,榆林市慈善協會,延安市慈善協會,天水市慈善協會,酒泉市慈善協會,石河子市慈善總會,克拉瑪依慈善總會,和田地區慈善協會,哈密地區慈善總會,恩施自治州慈善協會,麗江地區慈善會。
❼ 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搜一下: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❽ 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二 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屆一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英文全稱: CHINA Foundation for Guangcai Program (英文縮寫CFGP)。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促進光彩事業發展,支持社會扶貧和西部開發。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50萬元,來源於海內外企業、個人、政府組織、團體捐贈、贊助支持。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大拐棒胡同2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活動及社會公益項目;
(二)幫助投身光彩事業的企業家,支持光彩事業示範項目、重點項目;
(三)支持贊助光彩事業開展的中外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0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的人士、對光彩事業有重要貢獻者、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熱心於光彩事業的知名人士、對光彩事業有重要貢獻者、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遵守基金會的章程,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七)承擔基金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或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支持中國光彩事業的政府或組織捐贈;
(二)熱心光彩事業企業家及熱心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支持開展的光彩事業活動;
(二)需要幫助的參與光彩事業的企業家;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為開展社會扶貧、支持西部開發而接受募捐,資金在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為本基金保值、增值,投資在 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捐贈給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二) 捐贈給光彩事業示範工程;
(三) 其他符合宗旨的方式。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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