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將全面實施雙錄了
11月1日,保監會下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銷售欺騙誤導是近年來市場反映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
其中,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通常稱為「雙錄」,也就是對銷售關鍵環節錄音、錄像。
必須支持讓保險做到真的保險。
B. 什麼是保險雙錄
保險雙錄是指相關銷售機構要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披露,保險雙錄是指保險電話銷售業務應該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如果是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需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2)保險可回溯管理擴展閱讀:
保證雙錄落實:
首先在機制、制度方面,為了保證實施的效果,設計了質監環節和內外部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可回溯管理資料進行質量檢測,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可回溯管理的,一是保險公司內部要依照內控制度進行追責。二是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比如說停業整頓。
在監督檢查方面,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投訴處理進行專項檢查。調令保險公司可回溯的管理資料,加強可回溯管理責任的監督。
如果在檢查中間發現保險公司有沒有落實可回溯相應的管理要求,或者是保險侵害消費者合法行為的,保監會會在監察中間責令保險公司立即的停業整改,倒逼公司強化制度的實施效果。
C. 銀保監會為何要求互聯網保險銷售記錄可回溯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擬對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可回溯管理,讓互聯網保險在「陽光下」銷售。
目前,隨著互聯網等科技手段在保險行業深度應用,涉及互聯網保險的消費投訴逐漸增多。數據顯示,2017年原保監會及各保監局共接收互聯網保險投訴4303件,較2016年同期增長63.05%。由此可見,行業建立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迫在眉睫。
這個好,有證可查。減少爭執。
來源:新華網
D. 2019年1月1日保險雙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年6月,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消費權益可保障。在一段時間的准備期之後,《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時至今日,新華保險、泰康人壽、合眾人壽、華夏保險和珠江人壽等保險公司都已經上線了由深圳元核雲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雙錄系統,為廣大保險用戶提供雙錄保障。這套雙錄系統中,將保險業務與分布式存儲管理系統無縫對接,既保證了業務系統的靈活性,又確保了存儲系統的安全和穩固性。而且業務系統的更新升級,基本對存儲系統沒有影響,保證了數據的安全,極大程度保證了保險用戶的利益。
E. 明天起買保險也要「雙錄」了嗎
10月31日,繼證券、銀行業啟動「雙錄」之後,保險銷售也將於明日正式進入「雙錄」時代。記者從保監會獲悉,為加強消費者保護,中國保監會出台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於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如何保障「雙錄」效果?
此外,《辦法》明確了內外部監督管理措施,按照「加強內部管控,加強外部監管」的要求,明確保險公司應通過內控制度落實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主體責任及對相關失職人員問責、追責的監管要求;明確了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違反《辦法》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羅青表示,在機制方面,可回溯管理辦法設計了質監環節和內外部的責任追究制度,將對可回溯管理資料進行質量檢測,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可回溯管理的,一是保險公司內部要依照內控制度進行追責,二是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如停業整頓;在監督檢查方面,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投訴處理進行專項檢查。「如果在檢查中間發現保險公司有沒有落實可回溯相應的管理要求,或者是保險侵害消費者合法行為的,我們會在監察中間責令保險公司立即的停業整改,倒逼公司強化制度的實施效果。」羅青說。
「雙錄」更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安全。
F.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方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專業自保公司除外。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本辦法規定的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時,必須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團體保險產品除外。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條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拓展資料:得投保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 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G.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怎麼做
按選優條件向前搜索,以達到目標。但當探索到某一步時,發現原先選擇並不優或達不到目標,就退回一步重新選擇,這種走不通就退回再走的技術為回溯法,而滿足回溯條件的某個狀態的點稱為「回溯點」。
H. 保險雙錄錄什麼
保險雙錄是指相關銷售機構要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披露,保險雙錄是指保險電話銷售業務應該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如果是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需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I.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嗎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專業自保公司除外。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本辦法規定的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時,必須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團體保險產品除外。
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條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