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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基金支持扶貧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18 13:35:07

①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② 福利彩票公益金申請條件

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應體現「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宗旨,其使用范圍如下: (一)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等困難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 (二)支持社區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資助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機構公共設施的維護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務類項目。 (三)資助災區和對口扶持的老、少、邊、窮地區社會福利事業。 (四)資助社會公眾關注、有利於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三、所需材料
一般情況:
注意事項 1 . 廣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審批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2 . 資助申請來函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3 . 資助資金使用辦法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4 . 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實施方案、經費預算清單、績效管理目標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5 . 招標承諾書 (原件正本(收取)1份)

注意事項 6 . 申請人情況、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原件正本(核驗)1份,復印件1份)

四、窗口辦理流程
1.無無,無需來窗口辦理
五、網上辦理流程
1.一、接受申請項目(符合公益金資助范圍的項目), (一)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等困難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 (二)支持社區服務和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資助防災減災救災、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機構公共設施的維護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務類項目。 (三)資助災區和對口扶持的老、少、邊、窮地區社會福利事業。 (四)資助社會公眾關注、有利於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註: 1、以上項目必須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扶老、助殘、救孤、濟困、賑災」的資助宗旨; 2、暫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3、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專項資金,不受理用於機構經常性支出的申請。
2.二、申報單位(評審辦直接受理申報材料的單位),(一)各區(縣級市)評委會; (二)市級社會組織的主管部門或其登記管理機關; (三)市直有關部門。 申報單位屬下單位(即申請單位)應按管理層次逐級申請,通過申報單位向評委會提交申請。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從事與福利彩票公益金宗旨和使用范圍相一致的業務。申報單位對屬下申請單位承擔主管單位或登記主管部門的責任,並負責初審工作。
3.三、申請單位應當向市評委會提交的資料,(一)通用資料(各類項目都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 2、項目審批表(一式兩份); 3、政策文件依據、領導批示;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機構設立批准文件; 6、申請單位情況介紹(福利機構要有床位數、政府供養人數); 7、項目說明、論證報告和績效評價指標; 8、按政府采購規定招標承諾書; 9、其他要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申請工程項目應提供資料 1.工程進度表; 2.當地發改部門立項批文(維修工程不需要提供); 3.同級財政部門或科信部門簽章的概算評審文件; 4.基建工程提供申請項目資金落實情況、財政部門或金融部門簽章出具的資信證明。 (三)申請貨物類項目應提供資料 1、購置貨物明細表(註明擬購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格) 2、商家或廠家報價單(政府采購供應商一家報價或其它供應商三家比較價) (四)申請服務類項目應提供資料 1、市級(含市一級)以上政策依據(文件、批示); 2、可行性論證報告; 3、招投標情況說明(用戶需求)及附件; 4、實施方案(含費用清單)。
4.四、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在每年3月前將下年度申請資助項目的所有資料報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初審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送市評審辦。
六、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365個自然日
承諾期限:365個自然日
七、辦事窗口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六: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地 址:無
聯系電話: 12345
交通指引:
公交:無 地鐵:無
八、收費標准
不涉及收費
九、收費依據
不涉及收費
十、常見問題解答
請訪問12345自助查詢服務
十一、辦理依據
1.《 廣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無無
十二、備注
本業務無其他注意事項

③ 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益金管理機構、公益金的來源及構成、公益金專戶管理、公益金的使用、公益金收支計劃及報表、監督與處罰、附則8章23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3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3條決定,廢止《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④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宣傳公告

第十九條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國務院提交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單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⑤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附件

1.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
2.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
3.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
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季度結案統計表
5.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申請報告(格式)
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季度結案統計表
7.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資金申請報告(格式)
8.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

⑥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里禪定。人生,要多少暖風

⑦ 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體育局: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
2013年12月23日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體經濟字﹝1998﹞365號)同時廢止。

⑧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確保項目資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難群眾通過法律援助的途徑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是指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開展的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實施和管理要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嚴格監管、廣泛覆蓋、突出重點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項目資助案件的范圍和類型

第四條 項目資助案件范圍:
(一)當事人經濟狀況和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但當地法律援助經費確實存在困難的;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雖不屬於《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但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案件類型的;
(三)當事人經濟狀況高於當地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低於當地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和本省(區、市)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
第五條 項目資助的地域包括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重點是中西部地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案件資助范圍。
(一)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的(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東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四條中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案件,但辦理第(一)項規定的案件不超過本地區使用該項資金辦理案件總數的1/3。
第六條 項目資助的案件類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2、婚姻家庭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婚姻無效糾紛、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等。
3、撫養、贍養糾紛
撫養費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扶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贍養費糾紛 、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等。
4.收養關系糾紛
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
5、繼承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
6、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7、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8、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大氣污染侵權糾紛、水污染侵權糾紛、雜訊污染侵權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
9、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0、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勞動爭議、勞動合同糾紛
12、社會保險糾紛
養老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生育保險待遇糾紛、失業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
13、消費者權益糾紛
14、涉農糾紛
購買、使用種子、農葯、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而產生的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等。
(二)刑事案件
1、農民工、殘疾人(盲、聾、啞除外)、老年人、婦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執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項目資助辦理的案件。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項目由財政部、司法部委託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財政部、司法部有關司局、單位對項目實施給予指導。具體職責分別是:
(一)財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負責項目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批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負責項目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立項審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組織項目培訓、調研、監督檢查、評估工作;
(四)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優秀律師事務所參與項目實施。
第八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設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成立本省(區、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實施單位的申報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接受項目資助辦理或指派案件承辦單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包括:
(一)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六省(市)的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和婦聯等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是主要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項目實施單位的數量及資金分配額度,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資金缺口以及辦案能力、質量等實際情況提出建議,經司法部審核並報財政部批准後確定,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布《立項申請公告》。各類項目實施單位的立項申請和審批執行下列規定:
(一)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本轄區內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的立項申請,並提出審核意見,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推薦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六省(市)熱心公益並擅長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律師事務所,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批。
(三)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直接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出立項申請並由其審批。
第十三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與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與各項目實施單位簽訂《項目執行協議書》,明確辦案質量要求、辦案數量等方面的權利義務,並於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項目案件的辦理

第十五條 當事人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申請表》(附件1),並提供其申請事項和經濟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范圍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核,並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見表》(附件2),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指派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具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出具辦理公函。
第十七條 地(市)和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應當盡量指派律師事務所承辦本項目資助的案件。東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單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本項目資助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辦理本項目資助案件總數的30%。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在接受指派後的規定時限內與受援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九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財物。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過程中,如發現受援人申報的案情或經濟狀況等失實的,或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情形時,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實施單位反映,項目實施單位視情況可以終止對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認為應當終止對受援人法律援助的,還須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條 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自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結案審查表》(附件3),與下列材料一並提交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結案審查。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受理審核表以及證明案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資助案件范圍的有關資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託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等委託手續;
(四)起訴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五)會見委託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和其他有關調查材料以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六)答辯狀、辯護詞或者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七)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包括法院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和當事人在經律師見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八)結案報告;
(九)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社會團體的法律幫助中心(維權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經本單位審查准予結案的案件,還應當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報所在地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查。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高等法學院校學生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所在省項目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進行案件受理、指派、辦理和結案審核工作。辦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須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援助檔案管理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存檔。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結案材料應當作為卷宗材料的重要內容予以存檔。
第六章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在財政部撥付司法部後,由司法部撥付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根據項目實施的進度將辦案補貼直接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為項目資金設立專戶,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項目資助的各地區的辦案補貼標准分別是:
(一)西部的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廣西、內蒙古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0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15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東部的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2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0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4500元。
(三)東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6省(市)辦理本區域內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辦案補貼為1600元,辦理本區域內民事、行政案件的補貼為2800元;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難案件和跨地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不超過10%。
第三十條 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以及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如案情簡單,工作量小,應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資助標准基礎上降低支付金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向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4)、《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單位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5)。
第三十二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匯總、統計本省(區、市)各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每季度向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提交《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季度結案統計表》(附件6)、《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以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件7)。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審核上述材料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地(市)和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要及時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並將《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辦案補貼發放情況表》(附件8)報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的項目資金,只能用於向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發放辦案補貼,不得用於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項目資金,不得貪污挪用、虛報冒領、揮霍浪費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由本項目資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請其他財政法律援助經費或其他辦案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
(一)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
(二)擅自終止或者轉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辦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負責任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
(四)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被更換的;
(五)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項目要求的;
(六)虛構案件冒領辦案補貼的。
第三十八條 由於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而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辦案補貼;如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可以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減半支付辦案補貼。
第三十九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接受相關部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財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信息數據管理系統,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實時監控和數據統計,並委託有關審計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省(區、市)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階段性集中檢查。
項目檢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當事人回訪、接受舉報、實地考察、組織審計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一) 項目資助辦理案件的質量;
(二) 各項目實施單位是否設立專項賬戶,是否與其他資金混淆使用;
(三) 資金使用中是否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 項目實施單位是否將辦案補貼如數發放給案件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五) 其他認為應確定為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未按要求執行項目或項目管理中存在較大問題以及未及時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批評並責令其改正,同時可視情況扣減或暫停下一階段項目資金;如發現項目實施單位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暫停項目在該單位的實施,責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為項目實施單位的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建立項目評估系統,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下期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表現突出的項目實施單位、案件承辦單位、承辦人,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每半年向財政部、司法部報告項目實施和管理等有關情況,每一年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六條 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設立舉報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中央項目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項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請表》等一切表格和宣傳材料,均需註明「本項目由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字樣。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⑨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辦法

體育彩票公益金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從體育彩票銷售額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的資金。 體育彩票指的是以體育比賽為媒體發行的彩票,亦可稱為競猜型體育彩票,如足球彩票、棒球彩票、賽馬彩票等;廣義的體育彩票指的是發行彩票的目的與體育相關的各類彩票。 中國體育彩票是指:為籌集體育事業發展資金發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取中獎權力的書面憑證。 《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體育彩票公益金主要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這兩個綱要主要包括: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彌補大型體育運動會比賽經費不足、修整和增建體育設施、體育扶貧專項支出。除了上述用途外,體育彩票公益金還承擔籌集青少年活動中心、奧運會和將5%的公益金納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任務。 體育彩票的公益金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以及體育場館的維修、設備更新和體育扶貧工作;省、區、市體委分配的公益金專項用於落實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地、市縣體委分配的公益金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劃。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辦法,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由國家體育總局負責,收支兩條線,實行專門帳戶統一管理,專項用於發展體育事業,對公益金的使用去向要及時報送報表說明,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隨著我國 問題:什麼是體育彩票公益金?體育彩票公益金是什麼意思? 體育彩票事業的迅猛發展,國家也進一步加大了對彩票的管理力度,並著手彩票的立法工作。2000年3月1日,國家財政部為了規范彩票市場和保護廣大彩民的利益,又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綜字〔2000〕17號),通知規定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彩票的發行及管理工作,自2000年4月1日起,彩票(包括既開型彩票和電腦型彩票)一律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兌付獎金。 在競技體育的建設上,體彩公益金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培養體育人才方面,公益金也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每年體育局都要給各訓練單位和各地州市體育局劃撥上千萬元公益金,專門用於培養運動員,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使體育健兒在一些傳統優勢項目上保持著一定的實力,並各重大賽事上取得了優異的成績。 體育彩票不僅能讓大家享受到精彩刺激的體育比賽,也能讓大家從體育比賽中感受博彩的樂趣,通過發行體育彩票籌集了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為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經濟保障

⑩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

(一)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機構及模式
彩票的發行不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彩票的發行、銷售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當然還包括對彩票公益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所以,我們常常認為彩票的公益金的管理機構是政府,其實這只是一種宏觀上的理解,這里講的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機構是指依據彩票管理法規,具體負責彩票公益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的管理監督機關,是一種對彩票公益金管理機構的微觀理解。
公益金的管理機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公益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關;二是具體負責公益金的提取、分配與使用的管理機關。
我國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對全國公益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是本部門公益金的行政職能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部門的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監督檢查。
體育和民政部門負責公益金的收繳事宜。財政部門負責監繳和管理公益金。彩票公益金全額繳入財政彩票公益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模式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大致有三種:(1)集中籌資、統收統支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是把全部彩票公益金納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財政預算,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統一支配使用。因而,這種模式又稱之為「第一財政模式」,採取這種管理模式的國家有法國和韓國。這種模式運作起來簡單,不足之處是,它顯示不出彩票公益金的特殊性,而對於政府財政來說,這部分資金只是杯水車薪,並不能對政府財政起到特殊作用。(2)集中籌資、分項使用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並不把彩票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而是直接轉入有關部門,用於各項社會公益與社會福利事業。在具體使用內容與資金分配比例上,採取這種模式的國家和地區間存在較大差別。因而,這種模式又稱之為「第二財政模式」。採取這種管理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日本、巴西和澳大利亞等國。這種模式與第一種模式正好相反,它還需要建立特定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機構,對彩票公益金的投向與具體比例的確定、實際使用過程都予以監督,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重點突出、見效快,能夠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用,能較好地顯示出彩票資金的良好集聚效應,但這種模式運作復雜,難度較大。(3)集中籌資、混合使用管理模式。這種模式是上述兩種模式的混合體,既將一部分彩票公益金交給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納入國家或地方的財政預算,又將其餘部分用於其他具體用途。採用這種管理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的柏林、比利時等。這又分兩種具體方式:一是將大部分彩票公益金上繳國家或地方政府財政,小部分投向具體用途,如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等;二是把大部分彩票公益金用於具體事業,而將小部分彩票公益金上繳國家或地區財政,用於統收統支,如保加利亞等。這種模式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不同利益部門來說,也許比較「公平」,但就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來講,它不如第二種模式,且由於資金分散,運作復雜,削弱了資金的使用效果。
(二)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制度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為加強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而制定的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的總稱。在世界范圍內,各國彩票的管理制度由於社會制度、國情和經濟發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相對而言,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彩票業由於發展歷史較長,故其彩票業比較成熟,同時其管理制度也比較健全。但概括起來講,公益金的管理具有如下共同的一些特點。
1.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受到法律保護。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便是總體規劃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而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以彌補國家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經費上的不足,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服務,是彩票業的主要職能。所以,各國均把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原則與機構作為相關的彩票管理法規的主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法規把政府與彩票發行機構的職能有機地統一起來,有效地避免公益金管理上由於職權互相交叉可能帶來的財、事分離,需求與分配脫節等問題,進一步區分各自的職能、明確各自的責任、明確公益金的適用范圍和強化公益金管理上的執行效力,這樣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分配中做到有法可依。
2.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被納入社會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中。社會公益事業、體育事業發展需要資金,僅靠國家財政是遠遠不夠的,彩票公益金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這方面的壓力。社會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國家和地區的現狀和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界定范圍,明確目標和重點,整體布局,綜合平衡,合理投入,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公益金的使用必須與社會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保持一致,避免資金的恣意使用,做到重點突出、有的放矢。
3.彩票公益金的提取要有利於保護銷售彩票的積極性。對於發行范圍十分廣泛的彩票,其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應避免與彩票發行銷售區域脫節,如果出現脫節現象,那麼,公益金就勢必成為各方的爭奪對象,從而引起沒完沒了的爭端,銷售彩票的積極性就要受到挫傷。只有規定彩票公益金的分配與彩票銷售掛鉤,才有利於保護彩票銷售的積極性,促進彩票業不斷興旺,形成良性循環。
4.彩票公益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都有一整套嚴格的程序和管理制度。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和體育事業發展的公益金如何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公益金管理中的關鍵。一般而言,各國彩票公益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程序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公益金的提取制度;(2)公益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的財務管理制度;(3)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的審查批准制度;(4)公益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我國自發行彩票以來,就一直把加強公益金的管理作為彩票管理的重中之重。直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們已經進行了許多工作和探索,制定出一些關於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辦法,但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完善、統一的公益金管理制度。我國目前的公益金管理制度主要是由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為主制定的一些管理辦法,如: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8]124號);民政部下發的《關於印發(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規定)的通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及分配
無論是各國財政部門發行的彩票或是體育部門、銀行發行的彩票,其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大致分為下面三種類型。
1.直接作為政府稅收的補充形式,如法國和美國一些州的彩票收益就是政府稅收的補助手段,直接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2.某一種彩票的公益金定向用於某一種公益事業,例如體育事業、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醫療衛生、科學研究、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古跡保護等。盡管彩票收益沒有和政府的財政稅收直接掛鉤,但它減輕了政府對公益項目的撥款和負擔。例如,義大利、英國,指定彩票公益金用於體育、文化和慈善事業;美國一些州規定彩票公益金只能用於學校教育事業;加拿大、澳大利亞的彩票收益主要用於醫療事業。
3.把彩票公益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使用時主要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如美國很多州的彩票收益金都納入州政府的收支預算,具體使用時又側重於學校教育和公共設施等事業。
我國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上,部門的一些管理條例上均有明確規定。
體育公益金主要用於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開支范圍包括:
1.資助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這是指用於群眾性體育活動、進行全民體質監測、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等項開支。
2.彌補大型體育運動會比賽經費不足。這是指用於國際、國家、地方最高級別的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及重大國際單項體育比賽。
3.修正和增建體育設施。這是指用於彌補維修和新建大眾體育設施及專業體育比賽、訓練場館的經費不足。
4.體育扶貧工程專項支出。這是指專項用於支持貧困地區體育事業發展的支出。
社會福利性質的公益金的使用范圍是指:
1.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社會福利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2.對陳舊老化的社會福利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適當資助;
3.對公眾關注、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給予適當資助,但全年資助總量應控制在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的10%以內;
4.同等條件下,社會福利基金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
(四)彩票公益金的監督
如何提高公益金的管理水平、保證公益金的正確投向、維護公益金的安全和加強廉政建設,是公眾普遍比較關注的問題,只有加強對公益金的管理,實施系統的、廣泛的、經常性的社會監督,才能保證公益金使用在最需要它的地方,使公益金這塊鋼恰好用在「刀刃」上。
社會監督是指社會各界對彩票領導機構、項目評審機構和彩票發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公益金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的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實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廣泛監察、督導、督促、檢查和糾偏。從廣義上講,社會監督包括國家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彩票機構內部的監督。
1.國家機關的監督。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其監督的主要途徑:一是通過彩票立法和發布有關彩票及公益金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二是通過審查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公益金資助社會公益項目建設的情況;三是通過人民代表視察、檢查公益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四是通過人民來信來訪所反映的有關問題的處理;五是就公益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向主管部門提出質詢和詢問。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檢察有關公益金的財務活動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有關人員是否遵守法紀,實施經濟檢察,對嚴重經濟犯罪進行查處,對涉及管理制度、財務手續及用人方面的問題向發案單位和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的建議等方式加以實施。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審理刑事案件和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經濟責任,糾正和處理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維護公益金的社會公共性質,強製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等方式加以實施。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一是主管機關對所屬彩票機構通過工作報告、工作指導、工作檢查、工作考核的途徑進行監督;二是通過行政監督機關專門行使監督職能,包括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三是通過職能管理部門在法定的職能范圍內實施監督,如計劃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等。
2.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群眾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是指合法的各類社會團體對公益金管理使用實行的監督。群眾監督是指人民群眾對公益金管理使用實行的監督。這兩種監督的基本途徑,主要是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申訴。一是通過社會團體以組織的形式和人民群眾個人或集體對有關問題提出批評、建議實施監督;二是通過社會輿論、運用輿論工具如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宣傳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揭露違法亂紀行為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幫助總結經驗教訓,改進管理方法來實施監督,這種監督方式覆蓋面廣、傳播快、影響大,具有特別重要的監督作用;三是通過群眾信訪工作,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實施監督;四是通過群眾控告、檢舉、申訴發現和查清違法失職行為實施監督。
3.彩票機構內部的監督。相對作為監督對象的彩票機構本身來說,社會監督主要是來自上述三個方面的監督。而相對社會監督的系統性來說,也應該包括彩票機構的內部監督。彩票領導機構、資助項目評審機構和發行銷售機構的內部監督,是最直接、最經常、最具體的一種監督形式。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有關計劃、規劃、規定、請示、報告的審議、核准、批復、批轉、撤銷、變更和工作指示、工作檢查,以及轉告各方的意見、批評、建議,受理檢舉、控告、申訴等事宜的方式實施;下級機構對上級機構的監督主要通過批評、建議、申請復核乃至控告等方式實施;本級監督主要是通過有關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管理制度的落實、權力制約機制的健全以及管理業務中具體運作程序的設置等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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