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樣發展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形成,社會保障需求劇增,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後,國家的社會保 障能力相場經當有限, 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戰。 只有順應市場經濟 要求,堅持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公平與效益相結合。發展多類型、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才能促進和諧社會形成。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體系 1997 年,在我國黨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 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按照 這次會議要求, 我國大力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 會保障體系開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後,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 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 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 2002—2007 年, 全國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計 1.95 萬億元, 比前 5 年增長了 1.41 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2007 年參保人數超過 2 億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擴大到 11 個省份;從 2005 年開始連續 3 年提高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標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制度不斷完善,已經擴大到全國的 90﹪的縣,參與的農民達到 8 億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保障標准和補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這是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 度建設。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慈善和殘疾人事業取得新進展。 二、我國現在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 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 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 但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 國有 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 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適應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新的客觀要求, 有的則是其制度本身有嚴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進行改革。 其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 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 適用范圍 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 濟、 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 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 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 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 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制度的覆蓋范圍小,城鄉差距大。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這里的「覆 蓋全體公民」 並不是說全體公民在同一時間內都在享用社會保障資金, 而是說社會保障制度 對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制度意義,制度沒有排他性,全體公民都能「享用」社會保障制度。目 前, 作為我國保障非主體的社會救濟應該說具備這種特性。 但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主體的社會 保險則不具備這種非排他性,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的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單位的職工, 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社會團體等的專職人員;失業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 業等的職工。可見,目前社會保險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參加范圍。其他城鎮非單位從業人員和 廣大農村從業人員及失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都不在制度規定的范會保險的制度覆蓋面之內, 又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參與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還遠遠不 夠,比如基本養老社會保險的實際覆蓋面僅為 15%左右。如果從全部人口的角度來考察,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會更低。 (三)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 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 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 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 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 1103 億元,其中城市社 會保障支出 977 億元,占支出總數的 88%,農村支出 126 億元,城市人均 413 元,農村人均 14 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責任不清、財政支持不夠。鑒於社會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質,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 的資金投入成為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 但是我國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顯 然不夠。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養老保險空賬運行情況嚴重,根 據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數據,到 2004 年底,全國養老保險空賬達到 7000 億元以上。如果空賬 繼續維持,將會在未來若干年後造成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個人賬戶的做實,取決於「老 人」和「中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由於「老人」和「中人」在舊體制下沒有實行繳費制,而 是由國家包下來, 在財務上有一部分工資不作為企業成本, 而是作為企業的超額利潤上繳給 國家,當職工生老病死時再由國家補償給勞動者。現在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對這部 分勞動者予以補償, 在理論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會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資金不足問題, 並非是真正的資金不足,是責任不清、財政並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social 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 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對公民在年老、 疾病、傷殘、 失業、 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 而完善的社 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 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 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 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 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 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四、堅持原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做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工作。社會保 障制度的立法內容要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立法內容相銜接, 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有效實 施。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機制。在條件成熟後, 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 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 在審判中 充分體現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 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重視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目前, 社會保障法學專業以及涉外社 會保障法學專業的研究人員奇缺,學科建設落後、應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重視。通過多渠 道加強這一領域的研究和學科建設, 為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已是當務 之急。 (二)努力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盡量減小城鄉差距。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 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 所謂普遍性, 是指社會保障的對象應包括全 體社會成員, 凡是國家的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 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項目中,如養老保 險、 醫療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 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進程, 落實立法規劃, 擴大實施范圍, 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體現了普遍性原 則,才能依照「大數法則」籌集和積累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更好地發揮出社會保障互助互 濟的功能和特點。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無風險支付和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徑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鑒於我國農村地域的廣闊性及地區差異, 我國可逐步地、 有選擇地、低起點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要加強對現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傳,這 一點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重要.許多農民想參加社會保障,但由於不知道相關法律與政策或 對當前的政策持懷疑態度而望而卻步。 同時改變農村現行的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項目、保障辦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實可行,既與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水平。 構建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 使進入城 鎮的農民能夠真正走上城鎮規范的生活軌道, 使中國城市化能夠穩步地推進, 應當逐步將農 村非農產業群體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對象, 以此構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 接通道。 (四)分清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負的責任。另 外,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必須有資金的支持,必須在政府主導下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要 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長久的制度安排,國家財政就要由現在的半到位發展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財政要將社會保障投入增長機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財政要由不承擔或少承擔社會保 障責任發展到財權與事權及社會保障責任的統一。 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例 如, 通過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做實個人賬戶, 也就是說將部分國有資產從國家財政轉為社 會保障基金, 以償還老職工的歷史欠債。 此外, 還可以考慮其他的方式來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如開征新的稅種,除已經開征的利息稅之外,可以考慮開征財產稅、遺產稅等;發行用於社 會保障的專項國債等。 通過多種開源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 行。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必須強調國家的責任,對實行強制養老金計劃的,國家應當通 過財政補貼的辦法對農民發放養老補貼, 以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 對於不具備實行 養老金計劃條件的,國家應加大社會救濟的力度,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實現。
『貳』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九條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登記,並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繳費單位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改制的,社會保險關系不變;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前款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與繳費個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保留或者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參加社會保險的異地就業的城鎮居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給予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可以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其本人所有,在其達到城鎮職工退休年齡後一次性地領取,並享受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申報的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實際繳納情況。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繳費單位實際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鼓勵自由職業者等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的,可以採用一年申報一次繳費數額和定期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不設置賬簿的;
(三)賬簿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
(四)拒不提供財務、勞動分配資料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據與實際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交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在緩繳期滿後不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銷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在分立、合並、被兼並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責任,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徵收社會保險費使用江蘇省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核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個人賬戶的記錄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清單和失業保險繳費清單,反映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保存繳費和支付記錄資料,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地方稅務機關每年應當向繳費單位發送一次繳費清單。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互聯網路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確立了什麼樣的失業保險費征繳體制
[案例描述]江蘇某地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保持各自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方面的職權,互不相讓,最後達成協議,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請問,這種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案例分析] 這種協議是無效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頒布後,失業、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由稅務機關集中、統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徵收,不允許出現上述兩個機構各徵收一部分的情況。 在《失業保險條例》發布的同時,國務院發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工作做了進一步的規范。具體來說,它主要確立了以下制度: 一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二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三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申報、繳納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障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五是對包括失業保險基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金實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是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處罰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以及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大大提高了征繳力度。
『肆』 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體制
完善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與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確政府各部門社會保障職責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流程還不規范,需要讓各個政府部門明確自身的職責,各自分工,避免參保人重復辦理業務。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投保人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業務,稅務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社會保險金,並對保險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各部門協同作業,以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流程,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統籌層次,強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的高低影響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統籌層次越高,越便於對基金的集中管理與監督,分散風險的功能也相應越強。因此,從基金監管的角度來講,切實提高社保基金的統籌管理層次已經成為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響應國家號召,建設省級統籌可以將社保基金統一管理,將資金進行嚴格的控制,避免資金流失和濫用等情況的發生。
3.擴大社會保險預算編制范圍,實現社保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我國現在的社會保險預算編制還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著不足之處,這為保險金的支付和預算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而擴大社會保險預算編制,將醫療、工傷、失業等險種的保險基金納入編制,不僅能夠完善社保基金的預算編制,還能夠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強社保基金預演算法律制度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關於保險費的徵收,沒有對社保基金的預算進行說明,會計人員在工作時缺乏相應的規范作為指導思想。所以我國營建立社保基金預演算法律制度,財務部門也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預算制度,完善社會保險工作的細則,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據。
5.建立會計人員激勵機制,促進會計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中會計人員有著重要的作用,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加強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學的會計人員激勵機制,獎懲分明,以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6.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網路系統
通過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能夠使信息和數據的共享變成現實,通過對系統的監控就可完成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各項職責,使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更高,效率更高。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把精力放在統計、分析、預測上,切實做到基金運行的安全、有序,向社會各方面提供更有價值的信息,為制定政策和領導決策提供更可靠、更有力的依據。
『伍』 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何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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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江蘇某地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了保持各自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方面的職權,互不相讓,最後達成協議,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請問,這種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案例分析]這種協議是無效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頒布後,失業、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由稅務機關集中、統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一徵收,不允許出現上述兩個機構各徵收一部分的情況。在《失業保險條例》發布的同時,國務院發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工作做了進一步的規范。具體來說,它主要確立了以下制度:一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二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三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申報、繳納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對包括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障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五是對包括失業保險基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障金實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六是違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處罰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對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按規定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以及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行為,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規定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大大提高了征繳力度。
『陸』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一直是社會保險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按照工作部署,2008年要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確保年底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0800萬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8800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為4000萬人),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1800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2800萬人(其中農民工4600萬人),生育保險參保人數達到8000萬人。同時,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確保2008年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收入分別達到6900億元、2250億元、430億元、163億元、87億元。為此,需要採取以下措施:第一,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一是擴大農民工社會保險覆蓋面。實施「平安計劃」,基本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大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推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和中央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做好「平安計劃」三年實施評估工作。繼續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行動,研究解決農民工參加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二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參保,主要是從制度、程序、處罰等方面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參保的強制性。三是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各地區已有原則性規定,關鍵是如何增強激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主動參保。四是對於困難企業參保,可以研究制定特殊政策,適當降低繳費標准,相應降低待遇水平(比如對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搞好相關政策銜接。第二,加快改革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加強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安全和實現保值增值,是當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任務。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罰等作了規定。但在征繳體制上,卻沒有進行統一規定,有些地方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有些地方是由稅務部門征繳的,也即維持「雙重征繳」體制。從地區分布和繳費總量上看,目前兩種方式大致各佔一半。「雙重征繳」體制不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體制,妨礙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和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容易引發兩個部門協調銜接不暢、數據資料不能充分共享、管理成本增大等一系列問題。必須通過完善體制機制來解決這些問題。一是實現五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這能增強參保的強制性和統一各險種的繳費基數,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整合現有的社會保險信息資源,實現各險種資源共享,大大減少各險種業務信息系統開發的人力、物力,減少工作量,提高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效率,方便參保單位、個人辦理業務。二是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建立明確有效的合作機制可以減少部門摩擦,提高征繳效率,降低征繳成本。應加強社會保險與稅務、審計、統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建設,尤其是加強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財政部門之間在繳費基數核查以及針對自僱人員保費征繳等方面的合作。條件成熟時,要適時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三是推進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管方式試點工作。結合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利用中國人民銀行國庫聯網系統和支付結算系統,開展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征繳、支付和轉移工作。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管方式試點。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全面加強征繳稽核工作,探索利用計算機稽核軟體開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四是加大對不繳欠繳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從該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對不足額繳納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第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近年來,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基金安全程度逐步提高,基金管理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有的甚至擠占挪用基金。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基金監管工作。要完善和規范基金管理流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內控運行情況評價體系,實現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全程監控。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和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專項檢查。建立和推進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推動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建設,充實監督機構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對企業年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在社會保險基金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是長期積累型基金,能否做到保值增值,直接影響到職工退休後的保障水平,也關繫到未來的支付能力。隨著個人賬戶逐步做實,要制定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既支持資本市場發展,又確保獲得較好的收益,避免基金貶值。第四,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做好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及時下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大地方財政支持力度,加強基金調度,確保春節前將增發的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鞏固當期發放無拖欠的成果,盡快補發歷史拖欠。切實做好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和發放工作,保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規定支付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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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公司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2.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3.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參保范圍(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准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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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哪些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第六條明確: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由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徵收,這就造成目前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並不統一,從而形成不同的征繳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3)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並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並徵收。
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社保徵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另一類是「稅務徵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征模式」,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二是「稅務全責徵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徵收在內的全部征繳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徵收和實行稅務徵收的地區大體上各佔半壁江山。
兩種徵收體制優劣的比較:(2)
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具有先天的優勢:
一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准確把握並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徵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對社會保險關系的管理,貫穿於登記、審核、徵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徵收只是其中一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能夠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徵收的理由:一是稅務部門徵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征費採取與征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徵收「剛性」、信息優勢、徵收效率、徵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徵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征稅般的強制力來徵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並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信息。現實當中,採取稅務徵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徵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於已經在基層社區、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徵收率來看,兩種徵收模式之間並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率也達到98%以上,並不遜色於稅務徵收。
第四,從徵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徵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徵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徵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一是稅務部門徵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路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信息傳輸不暢。稅務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信息化水平、數據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數據交換不暢。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徵收之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徵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引用資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五條.
『玖』 重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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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