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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金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09-17 20:41:21

『壹』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的基金章程

關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充分尊重捐贈人的個人意願,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贈資金及以此為本金產生的收益全部用於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困難學生,不作他用。
第二條基金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突出基金的社會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揚捐贈人熱愛家鄉、關心教育的優秀品質,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立志成才。
第四條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本基金早日成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資助范圍更全面的社會公益基金。 第五條為切實加強對 趙薇獎學助學金 的管理,由捐贈人委託蕪湖市教育局牽頭管理,由蕪湖市教育局與捐贈方商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嚴格管理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及社會通報基金使用情況,加強宣傳,接受監督。
第六條管理機構:在市教育局接受委託管理後,成立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條資金的管理:蕪湖市教育局設立 專項基金,雙控帳戶。各項支出經管理辦公室審定後須有捐贈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第八條基金的收益:
1. 根據本人的意願,捐贈人在參加公益活動中的收益,可繼續納入該基金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2.在低風險的前提下,基金監管委員會決定本金投資方式,由此獲得的所有收益,均納入該專戶。
3.加強公益事業宣傳,廣泛吸納社會人士團體資助。
第九條使用額度:
每年用於獎助學的資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補足,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基金總額的 15%。
第十條獎勵、資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基金數目,提出當年的資助總金額和獎助類別;
2. 每年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資料,交所在學校、區教育局核實並推薦,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經蕪湖市教育局研究決定,並徵求捐贈人意見後,公示受助對象及標准;
3. 由蕪湖市教育局組織,邀請有關人士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士出席獎學金、助學金頒發儀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作宣傳。
4.所有受獎助學生條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後可以重獲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審查通報制度: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及捐贈人通報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受獎助者的名單,對不符合接受獎勵、資助標準的對象,一經舉報查實後,取消資格,並由蕪湖市教育局追究相關推薦人員行政責任,以確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基金的持續運行:為了使該基金能更廣泛更持久地服務於蕪湖市青少年教育事業,激發社會各界關心公益事業的熱情。捐贈人和蕪湖市教育局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多方渠道使該基金不斷滾動發展,實現此項公益行動的 可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
由蕪湖市教育學會代理財務核算。
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在銀行開設基本帳戶,專款專存。
該基金所有捐贈收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項受益,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全部用於資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財務人員根據基金監管委員會主任的親筆批示方可開出支票。
年初,財務人員向基金監管委員會上報上年度基金收支財務年度報表。 第十二條獎助對象:
1. 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小學生(20名,其中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5名);
2.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中學生(35名,其中蕪湖師范學校3名,蕪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等活動中特別優秀的及有明顯特殊專長的蕪湖市學生;
5.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
第十三條資助種類:
1. 對學生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資助;
2.對某一特殊集體進行資助、獎勵。
第十四條資助方式:現金或物品及適當形式的課外激勵活動等。
第十五條獎助標准:
1. 助學金:小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400元/學年;中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600元/學年。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一次性資助800元。
2. 獎學金:全市初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600元;全市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1000元(文理科各1名);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成績特別優秀者及有明顯特殊專長學生每生一次性獎勵800元。 第十六條 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受獎對象,或接受資助後刻苦學習取得優異成績的受 助對象,其成績應及時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可獲贈由 趙薇 本人簽名的紀念品一份,以資進一步的鼓勵,擴大影響。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 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貳』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雲南青基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雲南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會的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以文化人;傳遞愛心,助人自助;創造進取,追求卓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 426.63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利息收入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雲南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昆明市西壩路29號青年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和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獎勵雲南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雲南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六)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雲南青少年事業,開展全省性公募活動,聯絡省內外、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雲南青少年事業爭取財物支持,設立各類專項基金,開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項業務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有能力推動青少年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遵守《雲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每年至少兩次參加本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有權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有義務對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提出專業性意見和政策建議,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脈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價值觀和戰略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機構管理制度,確保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評估秘書長的工作;
(九)提高機構公眾地位,審定品牌宣傳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計劃,擴大機構公信力和影響力;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青基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品德高尚,學識深厚,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超越職權、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組成。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的目標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機構項目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養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隊伍;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決定;
(二)各專業委員會是秘書處領導下的專業工作機構,以研究、咨詢為主要職能,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研,形成議案,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各專業委員會向秘書處負責,沒有決策權;
(四)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成員若干名,由有關方面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發展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四)理事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幹人,名譽會長、顧問邀請德高望重的省級領導出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雲南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叄』 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基金章程

2004年4 月8日

第一條 宗旨

黃汲清是我國著名地質學家。黃先生的家屬遵照他生前的願望,將先生榮獲的何梁何利基金科學與技術成就獎中的50萬元港幣捐贈給中國地質學會,中國地質學會地質科技發展基金同時匹配50萬元人民幣。上述兩款作為發起資金,設立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基金。主要用於對傑出青年地質工作者的獎勵,鼓勵廣大青年地質工作者獻身地質事業,促進我國地質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加速國家現代化建設。

第二條 任務

獎勵45歲以下在地質科學領域里做出創造性的科學成就或在地質勘查及地質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工作者。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不超過15名。

第三條 組織

一、建立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基金的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黃汲清先生直系親屬的代表1人擔任委員)。聘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委員會每4年改選1次,每屆更換三分之一委員。

基金管理委員會掛靠在中國地質學會。

二、基金管理委員會職責

1.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2.制定和修改獎勵條例;

3.審議工作計劃和監督實施;

4.審批獲獎人員名單;

5.審核年度預算和決算;

6.聘任正、副秘書長;

7.頒獎;

8.籌集基金;

9.其他與本基金有關事宜。

第四條 基金來源

一、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的捐贈。

二、國內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贊助。

三、其他符合我國法律和國際公約有關規定的捐贈。

第五條 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的本金存入銀行,購買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債券,只以其利息等增值部分用於獎勵。如採用其他方式增值必須經管理委員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方可實施。

二、基金管理工作所需費用由基金利息支付。

三、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國地質學會常務理事會監督。

第六條 附則

一、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成員為正、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二、本章程自基金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基金管理委員會。

『肆』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團結和凝聚泉州市青年作家,增強組織活力,提供青年作家展示才乾的舞台,成立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簡稱青創會)。
第二條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是聯系全市青年作家的橋梁和紐帶,在泉州市作家協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組織青年作家開展學習培訓、文學采風、作品創作、聯誼交友、經驗交流、社會服務等活動,及時發現並著力培養青年文學創作人才,為僑鄉的文學事業作貢獻。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五年換屆一次。委員會任期內個別人員的調整,包括更換、增補、免任,由委員會提出,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批准。
第五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成員兼任),副主任委員1~2人,常務委員若幹人,委員若幹人。委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主任委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泉州市作家協會青年創作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每年12月中旬總結本年度工作,研究討論確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條例,年齡在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青年作家、文學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三章任務
第八條結合青年作家的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寓教於樂,增強青年作家的凝聚力。
第九條發現和培養一批有潛力、有實力的青年作家骨幹,為泉州市作家協會儲備新生力量。
第十條在青年作家中開展培訓講座、采風創作,加強與外地青年作家的聯系與交流,加強與泉州市各文藝團體青年藝術家的聯系。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每年度創作成績優秀的青年作家,評選每年度優秀作品,組織文學專著出版。
第十二條編輯、出版會報,每季度一期。
第十三條維護青年作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青年作家服務的有益活動。參加本會活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形象。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資助和捐贈,三是成立青年創作基金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經本委員會討論報泉州市作家協會主席團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本委員會。
2008年5月28日

『伍』 陝西純山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陝西純山教育基金會。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公益為目的,通過助學、獎學;資助教育基礎設施以及師資培訓等與教育相關的資助活動,體現社會不同階層成員之間相互關愛的精神,為構建和諧文明社會貢獻力量。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以下創始人員:卓澤凡、肖兵、羅茂生、雷華鋒、竇醒亞、崔硯文的捐贈。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
本基金會的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團結南路23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助學、獎學;資助教育基礎設施以及師資培訓等與教育相關的資助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 年滿18歲以上,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 關心熱愛社會公益事業;
(三) 有組織和管理能力;
(四)沒有《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的不能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情況;
(五)基金會理事會確定的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擔任其他管理職務的權利 ;
(二) 對基金會資產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解的權利;
(三) 在理事會上發表意見、表決的權利;
(四) 自覺遵守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勤勉盡責。
(五) 其他。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被提名的召集人獲1/3以上理事同意為召集人時,該召集人可以召開理事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和秘書長1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其他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發起人、捐贈人捐贈的資產、資金 ;
(二) 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規定,接受特定捐贈人捐贈的資產、資金 ;
(三) 基金會資產、資金投資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因經濟原因不能讀完六年制小學課程的貧困家庭的適齡兒童與少年完成小學教育 ;
(二) 資助因經濟原因不能讀完六年制初中高中課程的貧困家庭的青少年完成初、高中教育 ;
(三) 資助因經濟原因不能讀完大學本科、專科課程的貧困家庭的青年完成大學本、專科教育;
(四)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公益性支出。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特定的企業和自然人捐助的資金和資產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募捐活動;
(二) 對外投資達到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投資活動;
(三) 理事會決定范圍內的其他募捐、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由基金會注銷時的理事會決定;或
(二) 委託業務主管單位對外捐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本章程經2011年9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2011年9月6日最新修訂)

『陸』 希望工程標志的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交道口南大街後圓恩寺胡同甲1號。

『柒』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FUNDATION,縮寫:CLE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文化,促進華文教育事業發展,加強中外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35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境內外開展與華文教育相關的項目,如教材開發、教師培訓、華裔青少年夏令營活動等;
(二)資助境內外華文教育公益宣傳活動;
(三)經理事會許可的其它華文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事業;
(四)在本人所從事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並願意推動華文教育事業的發展;
(五)具有奉獻精神,對基金會工作盡職盡責;
(六)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調換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基金會重要事項的決策權;
(二)對基金會各項工作的監督權;
(三)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分別選派;
(二)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受理事長委託,可以代行理事長的部分職權。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募捐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對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捐贈者,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鼓勵,包括頒發榮譽證書和紀念品、授予榮譽稱號、媒體宣傳和留名紀念等。
本基金會聘請關心和支持華文教育事業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境內外社會知名人士或對華文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擔任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在境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基金會下設獨立子基金的項目。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超過1000萬投資的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年度檢查的初審,並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原始基金國家財政撥款部分捐贈給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用於華文教育事業;
(二)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范圍內工作的法人;
(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經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捌』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通過,國土資源部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紀念我國現代地質工作的開拓者、新中國地質事業的奠基人李四光,繼承和弘揚他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工作者獻身地質事業,推動我國地質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土資源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百萬庄大街26 號中國地質科學院。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 一) 獎勵在地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科技工作者,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獲獎人數最多不超過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超過 8 人、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超過 5 人、地質教師獎不超過 2 人) ;

( 二)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不定期舉行學術報告會;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19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 二) 在地質科技界有較大影響;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 監督 「章程」和 「評獎條例」的執行情況;

( 二) 參與評獎活動,確定獎金額度;

( 三) 按照 「章程」辦事,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 四) 積極募集基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明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 /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 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10) 理事長及理事會決定交辦的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 一) 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廣大地質工作者捐贈;

( 二)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 三) 投資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 一) 評獎、頒獎活動及頒發獎金;

( 二) 辦公用費和製作獎章、證書、出版書刊;

( 三)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李四光學術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募捐;

( 二) 購買國家批准上市的國庫券、國債等證券;

( 三) 投資礦業產品開發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所頒發的獲獎者證書、獎章和獎金,均歸獲獎者個人所有,獲獎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容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 四) 其他預料不到的情況,而不能繼續進行評獎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 一) 捐贈給李四光紀念館、李四光研究會,進行李四光地質科技愛國教育;

( 二) 其他地質科技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玖』 . 下列關於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機構的論述,正確的是_____。

原題:
403、下列關於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機構的論述,正確的是_____。
A.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B.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C.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選擇AC

解析: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組織章程》規定: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拾』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五)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三)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中國青基會章程,決定本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本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本基金會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本基金會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本基金會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本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不屬於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及其他通訊工具舉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駐會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秘書長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駐會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駐會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長或理事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幹人。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交理事會決定;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本基金會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本基金會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 預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高於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
(三)年度投資計劃外的金額高於2000萬元的非常規類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8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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