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在中國違法嗎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1)浙江名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基金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種,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證券市公開發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證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樣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1、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2、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3、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參考資料:華律網
② 什麼叫基金
fof基金是基金中的基金的意思(也被稱為「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一種先投資其它證券投資基金,之後再通過其它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進行間接投資的一種基金。fof基金是以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為投資目標的基金。
③ 螞蟻金服概念股票有哪些
螞蟻金服概念股票:
1, 百大集團:百大集團控股股東西子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德邦基金10%的股份,螞蟻金服曾確認參股德邦基金30%。張江高科:通過認購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二期(壹)的有限合夥份額參與螞蟻金服項目投資,張江高科通過全資子公司投資該項目。
2, 健康元:持有上海經頤投資中心(有限合夥)7.32%的股份,投資了螞蟻金服;持有上海雲鋒新創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合夥人7.33%的股份,這與馬雲有千絲萬縷的聯系。
3, 京能置業: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參與北京京國瑞國企改革發展基金(有限合夥),而京國瑞國企改革發展基金投資參與螞蟻金服A輪融資,京能置業實際控制人為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4, 京能電力: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參與北京京國瑞國企改革發展基金(有限合夥),而京國瑞國企改革發展基金投資參與螞蟻金服A輪融資,京能電力實際控制人為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5, 綠地控股:螞蟻金服的企業公示信息中,北京中郵投資中心(注冊資本19億元)已經成為其股東,佔比比例僅次於全國社保基金。上海綠地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綠地控股全資子公司)是北京中郵投資中心股東。
(3)浙江名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概念股是指具有某種特別內涵的股票,與業績股相對而言的。業績股需要有良好的業績支撐。而概念股是依靠某一種題材比如資產重組概念,三通概念等支撐價格。而這一內涵通常會被當作一種選股和炒作題材,成為股市的熱點。
概念股是股市術語,作為一種選股的方式。相較於績優股必須有良好的營運業績所支撐,概念股只是以依靠相同話題,將同類型的股票列入選股標的的一種組合。由於概念股的廣告效應,因此不具有任何獲利的保證。
螞蟻金融服務集團(以下稱「螞蟻金服」)起步於2004年成立的支付寶。2013年3月,支付寶的母公司宣布將其為主體籌建小微金融服務集團(以下稱「小微金服」),小微金融(籌)成為螞蟻金服的前身。
2014年10月,螞蟻金服正式成立。、螞蟻金服以「讓信用等於財富」為願景,致力於打造開放的生態系統,通過「互聯網推進器計劃」、助力金融機構和合作夥伴加速邁向「互聯網+」,為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務。依靠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為基礎,為中國踐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實踐。
螞蟻金服旗下有支付寶、余額寶、招財寶、螞蟻聚寶、網商銀行、螞蟻花唄、芝麻信用等子業務板塊。
參考資料:網路:螞蟻金服
網路:概念股票
④ 中國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
上海國盛控股:浦發銀行,上海銀行,太平洋保險,上海農商行!申銀萬國證券!
⑤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什麼情況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在上海一中院開庭,這已讓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的小夥伴「沒有一點點防備」,更勁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進行了庭審直播!全天總計進行29輪庭審播報,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現場!
爭議焦點:
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出現在本案庭審現場的人有:
公訴人、吳小暉、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原銀監會工作人員、
聽審人:包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
視頻出場的證人,包括吳小暉妹妹吳某某、安邦保險集團高管。
庭審細節:公訴人指控一:集資詐騙652億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即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後,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公訴人指控二:職務侵佔100億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吳小暉:「不懂法律」不知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指控,吳小暉的主要回應如下:
——承認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安邦高管、吳小暉家屬及監管人員提供證據
在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就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了證據。
1 吳小暉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盤安邦,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旗下產業公司
證據一: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
證明情況: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吳小暉: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證據二: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准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吳小暉: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證據三: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吳小暉: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證據四: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
證明情況: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表示,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2 吳小暉令安邦超額銷售理財保險構成非法集資
證據一: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復、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排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證據二: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安邦保險歷年投資余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同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准。
公訴人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證據三: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後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蹁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増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
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3 將100億保費劃轉至旗下公司
證據一:安邦集團高管作證視頻,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投資協議、記賬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證據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變更注冊資本批復、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増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議、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4 綜合證據
綜合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
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作說明如下: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等集資金,承昔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
1
第一回合
公訴人發表意見:
1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陣的行為屬於非法集。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採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後,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採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苢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提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於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
第二回合:辯護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託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
3
第三回合:公訴人答辯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
吳小暉將保費用於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並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換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所謂資金用於真實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都已經被被告人實際佔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
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吳小暉最後陳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休庭,擇期宣判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量刑幾何成最大懸疑
吳小暉案雖然擇期宣判,但關於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的話題已經法界討論開來。
公訴人認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定義,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認定,數罪並罰,吳小暉可能面臨2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判決。
審這么久,後台是有多大呢。
⑥ 浙江商人欠債近百億墜樓身亡有最新進展嗎
浙江紹興商人周建燦墜樓身亡近3個月後,關於他留下的近百億債務處置,有了進一步的進展。
5月1日,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金盾股份,300411)發布公告,對前董事長周建燦墜樓死亡後遺留下的一系列問題做出說明。公告稱,周建燦控制的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的自查結果顯示,周建燦、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涉及到的債務總額約為98.99億元,其中金盾股份被牽涉到的債務及擔保金額約為29.11億元。
有知情人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方面與周建燦兒子周純及其夫人和母親達成一致:以周建燦父子持有的上市公司26.25%的股份作為籌碼來償還債務。目前有6家央企、國企在談,其中有3家已經完成盡職調查,其中一家央企可能性最大,與上市公司方面已接觸10來次。
按停牌前股價計算,金盾股份總市值為93.16億元,周建燦父子所持上市公司26.25%股份的市值約24億元。
「人家是10個瓶子7個蓋子捂,周建燦弄到最後是10個蓋子3個捂,已經沒有辦法了。」這名知情人士說,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息以及到期債務,成了壓垮周建燦的最後一根稻草。
兩年間付了17億利息:一筆2.1億元借款,利息還了5.9億
對此,上市公司金盾股份也在配合周純接觸外部投資機構,希望通過引入外部投資機構成為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處理公司牽涉的債務和擔保方式,來化解公司目前面臨的風險。
金盾股份5月1日的公告稱,周純與外部投資機構談的接盤方案基本框架已經確定,將通過組建「專項並購基金」及「債務重組轉向基金」的方式,來完成對周氏父子持有股份的接盤和公司被牽涉到的債務和擔保的重組。
接盤者可能是國資。上述知情人士稱,「目前有6家央企、國企在談,其中有3家已經完成盡職調查。」
根據金盾股份5月1日的公告,現因相關方案的實施涉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自5月2日起繼續停牌1個月,預計將不晚於6月1日開市起復牌。公司繼續停牌事項將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若該議案未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股票將於股東大會後的次一交易日開市起復牌。
上市公司銀行賬戶實際被凍結金額4131萬
隨著案情進一步明朗,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在此案中受影響的程度也進一步清晰。
根據金盾股份的公告,自2018年2月11起,上市公司陸續公告了其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送達的訴訟材料,據了解,公司共收到訴訟案件32宗,涉及標的金額20.48億元。
而這32宗案件中,以上市公司名義作為主債務人的共11宗,涉及標的金額合計為4.01億元;以公司名義作為擔保人的共21宗,涉及標的金額為16.47億元。
根據金盾股份公告,截至目前,已有3宗案件的原告或仲裁申請人撤回起訴或仲裁申請,2宗訴訟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訴訟,4宗訴訟案件法院已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上述9宗案件涉及標的金額共6.84億元;其餘23宗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一位接近金盾股份的人士稱,餘下案子將在5月底前可以解決,在上市公司被牽涉的所有訴訟仲裁案件中,都存在周建燦、周純、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分別或共同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情況,而這些訴訟仲裁案件中所涉及的相關借款,都沒有進入上市公司的賬戶;經上市公司自查,上市公司也這些債權人也沒有借款關系或者擔保關系。
「還有一點對上市公司比較有利的是,這些債券很難與上市公司形成表間代理關系,這也是這些案子能在短時間能解決的原因。」該人士表示。
早前,金盾股份方面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也表示,「這些訴訟導致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但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生產沒有較大影響。」
金盾股份5月1日公告稱,截至目前,公司仍有13個銀行賬戶處於凍結狀態,銀行賬戶被凍結額度合計為178483.60萬元(該統計口徑包括了法院同一裁定書在不同銀行重復凍結累計計算的情況),實際被凍結金額為4131.31萬元;除銀行賬戶被凍結之外,公司名下的14處不動產、商標注冊號為5680379、10085678、5183700號的商標所有權、浙江紅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股份、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權、浙江金盾電力設備檢修有限公司51.00%股權、浙江金盾風機裝備有限公司100.00%股權被查封;另外周偉洪在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司利潤承諾期間2018-2019年度應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金盾股份公司的凈利潤中的7300萬元亦被法院凍結。在公司收到的所有查封凍結裁定中,均存在周建燦、周純、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分別或共同作為被保全人的情況。
公告續稱,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對公司的經營沒有較大影響;公司不動產、商標權、子 公司股權及周偉洪在江陰市中強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潤承諾被查封凍結,不影響公司對不動產、商標的所有權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不影響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該些財產的查封凍結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和生產造成影響。如有最新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內容來自:澎湃新聞
⑦ 浙江名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名堂資產是一家專注於定增基金、對沖基金、並購基金管理和研究的公司。資產管理、投資管理、實業投資。
法定代表人:黃文年
成立時間:2014-04-18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00000007421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9號(現代國際大廈北座)4層403室
⑧ 利歐股份的資本變動
利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為台州利歐電氣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王相榮、張靈正和王壯利共同出資組建,注冊資本為369萬元,於2001年5月21日在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經增資和更名,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浙江利歐電氣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2,632.222萬元,股權結構變更為:自然人王相榮出資947.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6%;張靈正出資710.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7%;王壯利出資710.70萬元,占冊資本的27%;溫嶺中恆投資有限公司出資210.5776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自然人顏土富出資26.322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自然人王珍萍出資26.322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
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股[2005]5號文批准,由王相榮、張靈正、王壯利、溫嶺中恆投資有限公司、顏土富、王珍萍共同發起,以200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在原浙江利歐電氣有限公司基礎上整體變更設立浙江利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628萬元,每股面值1元,股份總數5,628萬股,該項整體變更業經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限公司審驗並出具浙天會驗[2005]第5號《驗資報告》,並於2005年2月1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根據本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和修改後章程(草案)的規定,並於2007年4月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7]66號文核准,本公司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9,000,000股,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9,000,000.00元,發行方式採用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和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方式進行。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經與保薦人(主承銷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商,確定的每股發行價格為13.69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60,110,000.00元。
發行後,本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75,280,000.00元,每股面值1元,折股份總數75,280,000股,其中: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份56,280,000股,占股份總數的74.76%;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份19,000,000股占股份總數的25.24%,業經浙江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驗並出具浙天會驗[2007]第31號《驗資報告》。公司已於2007年6月27日完成相關變更登記,取得注冊號為330000000001282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