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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2021-09-17 02:16:49

私募股權融資的私募股權法規

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規范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一)設立與管理模式。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二)資本募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各類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推介。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及可能的投資損失,不得向投資者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獲得固定回報。(三)資本認繳。股權投資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認繳出資。資本繳付可以採取承諾制,即投資者在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階段簽署認繳承諾書,在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運作實施階段,根據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分期繳付出資。(四)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五)投資領域。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規管理程序。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二、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六)投資風險控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資金運用應當依據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合理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股權投資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股權投資企業對關聯方的投資,其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迴避制度,並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及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協議中約定。對關聯方的認定標准,由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及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協議中約定。(七)激勵和約束機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序。股權投資企業可以約定存續期限。(八)對受託管理情況的檢查和評估。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的相關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受託管理機構運用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開展投資運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九)資產託管。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應當委託獨立的託管機構託管。但是,經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除外。受託管理機構為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的,應當由在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託管機構託管該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三、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十)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管理協議,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和實施投資方案,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後管理。(2)積極參與制定所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股權投資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編制會計報表,經外部審計機構審核後,向股權投資企業報告。(4)委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十一)利益沖突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財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財產為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對不同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設置不同的賬戶,實行分賬管理。(十二)受託管理機構的退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退任:(1)受託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2)受託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利益的。(3)按照委託管理協議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權投資企業權益的投資者要求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4)委託管理協議約定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其他情形。四、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十三)提交年度報告。股權投資企業除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還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資產託管報告。(十四)重大事件即時報告。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重大事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1)修改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和委託管理協議等文件。(2)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增減資本或者對外進行債務性融資。(3)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分立與合並。(4)受託管理機構或者託管機構變更,包括受託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及其他重大變更事項。(5)股權投資企業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五、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行業自律(十五)備案管理范圍。股權投資企業除下列情形外,均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記後的1個月內,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1)已經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2)由單個機構或單個自然人全額出資設立,或者由同一機構與其全資子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以及同一機構的若干全資子機構出資設立。(十六)受託管理機構的附帶備案。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十七)備案管理部門。資本規模(含投資者已實際出資及雖未實際出資但已承諾出資的資本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備案;資本規模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備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備案。(十八)備案申請主體。股權投資企業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權投資企業負責申請辦理備案手續;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由其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十九)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的程序。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由申請主體將有關備案材料送股權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對確認申請備案文件材料齊備的股權投資企業,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轉報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和初步審查意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經復核無異議的股權投資企業,通過國家備案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股權投資企業辦結備案手續。(二十)向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的程序。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向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備案,對經復核無異議的股權投資企業,通過該省級備案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股權投資企業辦結備案手續。(二十一)申請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2)股權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3)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4)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5)所有投資者簽署的資本認繳承諾書。(6)驗資機構關於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7)發起人關於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8)股權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9)委託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應當提供所有投資者聯名簽署的同意免於託管函。(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所涉文件與材料的法律意見書。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股權投資企業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二十二)申請股權投資企業受託管理機構附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申請附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託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3)受託管理機構股東(合夥人)名單及情況介紹。(4)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5)開展股權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及業績。(二十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與要求。本通知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為法人或非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並視為高級管理人員。,至少3名高管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二十四)申請注銷備案。股權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注銷備案:(1)解散。(2)主營業務不再是股權投資業務。(3)另行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二十五)監督管理。備案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健全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社會舉報、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向社會公告等制度,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已經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了解其運作管理情況。(二十六)對規避備案監管的處罰。備案管理部門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未備案的,應當督促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沒有備案的,應當將其作為「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規避備案監管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備案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二十七)對運作不規范的處罰。對運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督促其在6個月內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應將其作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備案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二十八)行業自律。組建全國性股權投資行業協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對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二十九)實施。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後3個月內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到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投資運作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後6個月內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整改。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❷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得到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同,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誠實信用為基礎的自律監管體制。
一段時間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倍受社會各界和監管機構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濫用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機構合規運作和信息報告意識淡薄,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從上述問題和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工作實踐出發,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託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鑒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已基本建成,為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社會監督,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有效、動態管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關於加強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
為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管,督促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業,及時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關於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詳見附件。
四、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房地產項目的基本標准和操作模式

1、房地產項目成立單獨的項目公司,且項目公司歷史沿革清晰、財務制度健全、賬目清晰,沒有重大的或有糾紛、訴訟,不存在重大的或有負債、對外擔保和負債;項目地理位置優越,市場銷售前景良好,且有明確的可控的退出渠道(最好多項);
2、公司設立的有限合夥制公司出資不高於原股東方出資的投資額,且能夠保證項目啟動;
3、項目公司70%以上的股權辦理工商過戶至公司設立的有限合夥制公司名下;
4、項目公司財務採取封閉式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完全項目的工程建設,公司參與項目公司運作,並負責項目公司的財務資金收支監管、公司全部章證照及財務印鑒的監管;
5、項目公司實現銷售回款優先償還有限合夥制公司的投資及投資回報,公司收回本金及約定的投資回報後,將其名下項目公司股權過戶至原股東方或原股東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6、私募股權基金在項目運作中扮演財務投資人角色,通過對項目公司財務、全部章證照及財務印鑒的監管,保障可以優先收回本金及回報。退出渠道,可以選擇的其他退出渠道包括項目公司銀行融資後退出,項目公司股權轉讓處置給第三方退出或引入其他戰 略投資者退出等方式實現。

❹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❺ 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和會計科目

合夥企業沒有特定的財務報表,不過,一般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會計科目、做賬和填寫報表

❻ 私募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新准則計入哪個科目

科目主要根據業務實質來設定,如果確實有投資性房地產業務,是可以設立的,因為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也是法人主體,目前也沒有相關規定禁止該科目在私募基金的使用,只是投資性房地產業務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營業務不太一致,一個是經營資產投資,一個是股權投資。

❼ 有限合夥企業私募基金會計核算適用新會計准則嗎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興起,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流。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作為基金產品還是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管理辦法,稅法上也未有針對性規定,只能作為合夥制企業進行納稅。本文對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進行了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介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發布,越來越多的私募股權基金選擇有限合夥形式。對比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具有以下優勢:
第一,出資方式靈活。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普通合夥人還可以用勞務出資。
第二,避免了「雙重課稅」,稅賦相對較低。對於公司制基金個人股東分配的收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而對於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避免了「雙重課稅」,稅負相對較低。
第三,激勵機制有效、收益分配靈活。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可按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分配,靈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因此,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為目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流,而根據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配順序:首先返還有限合夥人之累計實繳資本;其次支付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再次按照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的約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夥人分配彌補回報;最後,剩餘收益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二、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探討
由於合夥私募股權基金LP(有限合夥人)出資人對於私募股權的投資有著兩種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第一種方式下,LP出資人認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是投資一項金融產品,其出資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業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管理人根據審計機構為出資人出具的LP賬戶報告進行公允價值調整。同時根據合夥協議,收回的紅利、股息作為持有期間收益,計入投資收益。而投資收回及其他收益先沖減基金的投資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後,再確認投資收益。這一處理辦法的主要優勢在於遵循了穩健性原則,且和基金的合夥協議規定處理一致。但是由於在稅務處理中,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將視為合夥企業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納稅,會計處理中投資收益和納稅上存在時間差異。
第二種方式下,LP出資人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視作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按照現行會計准則解釋,這一類的長期股權投資由於未獲得控制權也沒有重大影響,因此將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載體合夥企業的報表調整其公允價值。在這一處理方式下,投資人將股權投資基金收回的紅利、股息收益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入賬。而投資收回及其他收益,在沖減其對應投資本金後作為投資收益在當期確認收益。這一處理辦法的優勢在於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協議的資金回收規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紅利收入外,兩種會計處理方式對LP投資人收益的確認存在很大的時間性差異。如果認為是基金產品,LP投資人將在投資收回全部本金後才能確認收益。而如果認為是長期股權投資,每筆投資的收回都能帶來損益,投資收益隨著投資項目確認。兩種處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難評判其優劣。
三、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務問題探討
目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該辦法明確了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明確了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如果這一規定正式發布,那麼對於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也有了明確的說法,對於紅利可以作為稅後收益予以稅前抵扣。同時筆者查閱了各地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辦法,也未有統一的處理標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根據這一原則,法人投資合夥企業當年的納稅義務將由投資人承擔。
合夥企業的虧損彌補的規定中,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則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通過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只能作為合夥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由此又給投資人帶來了以下問題。
一是合夥企業的分紅收益是否可以稅前抵扣,規定未明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作為專門從事股權投資的經濟體,分紅所得是合夥基金的重要收入來源,但是現有法規僅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中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合夥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紅利所得的屬性,「穿透」合夥企業,享受免稅待遇尚不明確。
二是虧損彌補政策不清晰,未明確跨期投資虧損是否能夠彌補。按照財稅[2000]91號文的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上述法規定義的生產經營所得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的定義並未列舉投資收益,也沒有明確投資收益與投資虧損是否能夠跨期彌補以及如何彌補。
三是由於跨企業的虧損不能相互彌補,對於同時投資多個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人而言,顯然相對於直接投資單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其稅負是偏高的,而投資人往往希望通過投資多個基金以平衡風險,這一規定可能會阻礙基金的發展。
四、對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問題的建議
由於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法律上未有專門的規定,導致我國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發展遇到了一些瓶頸。筆者希望相關的管理辦法盡快出台,同時提出如下建議:
1.明確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及基金分紅收益性質,允許法人企業稅前抵扣。對於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取得其投資企業的分紅盡早明確其性質;對於法人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保留其股息、紅利所得的屬性,「穿透」合夥企業,在稅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
2.明確虧損彌補原則,允許投資者以投資各基金的凈收益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投資收益屬於其主要收入來源,應當明確其投資收益屬於合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入「生產經營所得」,並且明確投資虧損視同企業經營虧損可以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❽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制度:
一,明確口徑登記備案制度;
二,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三,明確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
四,提出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規則;
五,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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