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准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2. 保險公司信披新規是什麼
保險業信息披露迎來新的綱領性文件。昨日,銀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較於2010年的版本,《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涵蓋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新《辦法》於今年7月起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在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辦法》要求新增「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同時,披露的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等信息,要詳細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此外,在保險公司應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風險評估」這一項內容上,在保險、市場、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風險的基礎上,新版《辦法》新增了對戰略、聲譽、流動性等風險的說明要求。
除要求保險公司披露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狀況、重大關聯交易等信息之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應加入「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如保險公司應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險責任准備金信息,包括准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險公司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提供未來現金流假設、主要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等說明,同時應按照準備金的類別列示准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讓保險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化及陽光化,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增加保險行業的整體公信力,也有助於保險公司治理能力的提升。」業內人士分析道。
《辦法》規定,如保險公司被發現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情況,監管部門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保險公司如違反規定的,除按照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還對其直接負責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3.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3號)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9月25日保監網上發布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內容如下: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形式:
(一)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
(二)產品說明會上的說明和介紹;
(三)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
(四)客戶服務人員的回訪;
(五)定期寄送報告資料。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應當製作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准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
第六條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現在很多公司都是讓投保人自己抄寫上面的語句,以確認投保人對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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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權威解讀
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6月12日起實施。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目的。
答:信息披露是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市場運轉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於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相關性很強,市場要求保險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制定辦法的目的在於: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四是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五章35條,主要規定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信息披露的定義和原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七個方面的內容,並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並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規定了一些特例情形。《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問:請介紹一下我國保險業信息披露的現狀。
答:從披露主體看,我國保險業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分為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保險行業協會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個層次。其中,保監會根據《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監會令【2008】3號),在網站發布政務工作等14方面的內容。此外保監會還通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通氣會、編印《中國保險年鑒》和《中國保險市場年報》等多種方式公開保險業財務、業務等信息。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目前披露的內容包括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實施細則、保險公司交強險專題審計報告和交強險精算報告、車險自律倡議書以及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中國壽險管理師的資格認證情況等。
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第3號令),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經營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賠(給付)服務流程。按照《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8〕100號)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披露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根據《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財產保險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9年111號),財產保險公司應逐步將承保信息、繳費信息、批改信息、理賠信息、手續費信息、投保渠道信息進行披露,最終實現所有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客戶均可自主查詢,推動財產保險公司提高精細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戶服務品質,促進財產保險行業規范經營,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問:《辦法》和保監會已經頒布的其他關於信息披露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
答: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近年來,一方面開展了對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以及多個國家、地區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經驗的系統研究,另一方面立足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頒布了一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就壽險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積極開展了一些實踐探索。《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從制度建設的層面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非某一特定群體。同時為了與單項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銜接,《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辦法》發布後,保監會將採取什麼措施促進公司貫徹實施?
答:一是監督保險公司根據《辦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密切跟蹤保險公司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適時出台《辦法》的配套文件,及時解決《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三是對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依據《保險法》進行查處。